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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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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8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场内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关于本基金场外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进行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当前本基金场内份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场内份额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场内份额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不收取相关费用。

3.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场内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场内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场内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2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7年8月24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场内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关于本基金场外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7年7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上的《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021-31089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