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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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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7-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翁中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收购Nissan电池公司项目之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Nissan电池公司

项目之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协议各方根据合作意向达成的框架性约定,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公司本次签署合作框架性协议涉及的对外投资尚存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是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签署的,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

3、本合作框架协议内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2017年8月8日,金沙江资本(GSR CAPITAL)旗下的GSR GO Scale Capital Advisors, Ltd(以下简称“GSR CAPITAL Advisors”)以其设立的并购基金GSR Electric Vehicle, L.P.下设的全资子公司GSR Electric Vehicle SPV Ltd与Nissan汽车动力电池业务(以下简称“Nissan电池公司”)的出让方股东(Nissan Motor Co., Ltd.,、Nissan North America, Inc.,和Nissan Motor Manufacturing (UK) Limited)就收购Nissan电池公司签订了正式的收购协议(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简称“收购协议”)。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与GSR CAPITAL Advisors及天津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金沙江”)就上述Nissan电池业务的正式收购事项进行合作。公司计划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指定方”)与GSR CAPITAL Advisors共同投资设立合资机构(以下简称“合资机构”)作为Nissan电池并购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联合完成本次收购。

基于上述事项,经公司与GSR CAPITAL Advisors、天津金沙江友好协商,拟达成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购Nissan电池公司项目之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并于2017年8月18日与GSR CAPITAL Advisors、天津金沙江签署了本协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GSR GO Scale Capital Advisors, Ltd

1. 名称:GSR GO Scale Capital Advisors, Ltd

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 住所:Campbell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Floor 4,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PO Box 268,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4. 法定代表人:Sonny Wu

5. 注册资本:1美金

6.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21日

7.营业期限:永久

8.经营范围:The objects for which the Company is established are unrestricted and the Company shall have full power and authority to carry out any object not prohibited by law as provided by Section 7(4) of the Companies Law (as revised) as amended and in particular but without limitation。

(二)天津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名称:天津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JXN6Q

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1112室

5. 法定代表人:杨帆

6.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5日

8.营业期限:2016年11月15日至2036年11月14日

9.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GSR GO Scale Capital Advisors, Ltd

乙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天津金沙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乙方拟同意,以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名义直接或间接出资不超过1亿美金认购Nissan电池公司并购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前述基金的认购协议另行签署。

1.1目标规模

并购基金于首次交割日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十亿美元(US$1,000,000,000),普通合伙人可以在首次交割日后四个月内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一次或数次后续交割并增加并购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至十二亿五千万美元(US$1,250,000,000)。

1.2投资目标和政策

并购基金将专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动力汽车电池业务。并购基金计划投资于以下交易或目标以实现前述目的并促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池生产业务:

?Nissan Motor Co., Ltd.,、Nissan North America, Inc.,、Nissan Motor Manufacturing (UK) Limited旗下电池业务百分之一百(100%)的已发行股份,NECED 100%电极片资产。

?战略客户或为其它客户开发方案之目的而进行的投资。

?为巩固与客户之间的供应关系之目的,用于投资中国境内的生产设施。

1.3退出方式

并购基金后续将通过被投资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向上市公司及行业战略投资者等出售全部或部分项目公司权益等途径寻求直接或间接从投资项目退出,从而实现基金财产增值。

2、并购基金普通合伙人

2.1乙方指定方拟与甲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机构作为Nissan电池并购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并购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向并购基金提供投资项目管理和行政管理服务,为并购基金做出所有的投资和处置决策。

2.2乙方指定方在合资机构中的投资比例为10%,并在合资机构设立的投资决策机构中享有一席席位。

3、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人

并购基金将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接受该等投资者直接或者通过通道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基金的出资。

4、并购基金存续期限

并购基金期限将为自首次交割日起满三周年(“基金期限”)。基金期限届满后,普通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延长基金期限一年。

5、管理费

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每年。

6、收益分配

最终分配方式以各方另行签订的正式合伙协议为准。

7、意向金

7.1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向丙方(由甲方指定)支付意向金人民币3000万元。意向金在满足约定条件后返还。

8、与乙方本次投资相关的产业战略合作

乙方作为Nissan电池并购基金中锂电池项目的主要合作伙伴,项目后续开展中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8.1本次并购标的Nissan电池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单一专利或技术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授权的,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享有价格优惠。

8.2该项目于中国大陆地区落地的合作上,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或乙方指定方。

8.3如未来并购基金拟通过向A股上市公司及行业战略投资者等出售全部或部分项目公司权益实现退出时,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且,上述披露的条款中除了第7.1中的“意向金在满足约定条件后返还”之外,其他条款对各方无法律约束力。各方就本协议所述项目尽快洽谈并签订确定性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协议等以及其他配套法律文件等),乙方需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和证监会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并认缴出资。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签署后续的确定性协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汽车动力电池产业是公司未来重点发展的领域。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是基于公司未来新能源发展战略的需要,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实施后,在同等条件下,Nissan电池业务落地中国大陆时,公司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因此,如果未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拓展软包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则有望嫁接Nissan电池公司的技术来提升其在汽车动力电池领域的生产、研发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并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协议签署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协议各方根据合作意向达成的框架性约定,协议中仅部分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另行签订正式协议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本次签署合作框架性协议涉及的对外投资尚存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公司后期根据上述框架性协议的内容,决定参与本次投资,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合作框架协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

及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和 《关于公司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10,000万元。

公司因发展业务和生产经营需要,拟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主要条款为:借款额度为10,000万元;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12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70,000万元。

公司拟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为70,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60,000万元,用途为以2年期的借款置换前期短期借款以调整公司财务结构,期限2年;银行承兑汇票10,000万元,保证金比例为100%,期限为1年。公司以所持控股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25%股权为上述授信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授权董事长翁中华先生处理上述借款和授信的后续事项,以及相关的法律文本签署盖章。

上述申请借款和授信事项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对公司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健、盈利情况良好,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