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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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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7-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隆药业”、“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7年8月30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8月30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7年9月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9月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报价与申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7“医药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万股。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T-5日)至2017年8月24日(T-4日),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2017年8月21日(T-7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不少于6,000万元。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7年8月30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7年8月28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36号”核准。股票简称为“赛隆药业”,股票代码为“00289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赛隆药业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实施;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7年8月29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的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7年8月28日(T-2日)刊登的《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5、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8月30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在参与网下、网上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于2017年8月29日(T-1日)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

6、2017年9月1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7、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7年8月21日(T-7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9、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在初步询价启动前一交易日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

5、已开通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

6、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7年8月21日(T-7日)为基准日,其指定的配售对象持有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不低于6,000万元。

7、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除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2017年8月22日(T-6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8、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二)提交承诺函及核查材料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大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无需向西部证券提交核查申请材料。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且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除上述投资者外,其余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材料:

机构投资者: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用于产品)》以及《投资者关联方及配售对象汇总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公司公章。如填写不完整或填写不一致,则视为投资者提供资料不完整,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初步询价资格。

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及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

个人投资者: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关联方及配售对象汇总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个人投资者须本人签名。如填写不完整或填写不一致,则视为投资者提供资料不完整,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初步询价资格。

以上材料请在“西部证券网站(www.west95582.com)—公司公告”中下载。

网下投资者须在2017年8月22日(T-6日)中午12:00前向西部证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发送时间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所有文件均需提交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用于产品)》需同时提交WORD电子版,《投资者关联方及配售对象汇总表》需同时提交EXCEL电子版。递交核查材料时请勿修改EXCEL文本的任何格式,否则投资者信息将无法录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数据库。西部证券电子邮箱:ipo@xbmail.com.cn,邮件标题请注明:赛隆药业+投资者类型(机构/个人)+投资者全称。如邮件发送1小时内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当天12:00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电话:010-68588083、010-68588637。敬请投资者勿删除所提交的核查邮件,以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验。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四)报价要求

1、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在2017年8月22日(T-6日)中午12:00前完成协会备案且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并已开通CA证书。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CA证书在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T-5日)及2017年8月24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4、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下限为25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25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00万股。申购阶段,配售对象填报的申购数量须与初步询价时拟申购数量一致。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下列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本公告“二、(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2、未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等其它材料的投资者;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的;

4、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5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25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定价原则和程序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而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定有效报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三)定价原则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2017年8月29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深交所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2017年8月30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17年9月1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资者需于2017年8月2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日均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方可在2017年8月30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份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2017年8月30日(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并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五、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三)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7年8月31日(T+1日)刊登《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2017年8月31日(T+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并于2017年9月1日(T+2日)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2017年9月1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六、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2017年8月30日(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为体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的优先配售地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2、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其中不低于50%的部分向A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3、如果A类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5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三)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则将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降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以内,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

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四)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申报时间先后排序,由申报时间最靠前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七、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7年9月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9月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八、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7年9月1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7年9月5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九、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网下申购结束后,入围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9、中国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系人:西部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8588083、010-68588637

发行人: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1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