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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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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开放期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进而出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重可能较大,因此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可能较大,若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请大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为应对大额赎回申请需进行基金所持有资产的变现,此时可能产生冲击成本的风险。并且,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赎回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可能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剧烈波动。

(2)当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赎回导致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由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因此可能导致其他投资者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3)由于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重可能较大,因此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施加重大影响。极端情况下,单一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出席和表决即可以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1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兴全兴泰债券

2、基金代码:004919

3、基金类型: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

6、基金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募集规模: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式资金提供方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等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的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8、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9、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10、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份额募集期为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11月20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延长募集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1、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全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本基金认购费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11月20日的9:30~16: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2)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若客户今后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必须开通传真交易);

3)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5) 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正副本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8)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及经办人签章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9)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及经办人签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10)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机构授权人签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若为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1) 产品开户需提供《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年金确认函、信托产品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等;

12) 我司规定的开户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6)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账号:216230100100028777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在募集期截止日16:00前到账;

3)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以及授权经办人签名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申请书》;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柜台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等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2)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基金募集期截止日16: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柜台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申请表。机构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xqfunds.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3、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未补足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验资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合成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者名下。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基金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机构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数据将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基金存款账户。由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若因本基金未达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五、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28楼-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电话: 021-20398888

传真: 021-20398858

联系人:江映华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58368869、021-58368915

2、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湘照、汪芳

联系人:汪芳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