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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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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220 公司简称:江苏阳光

一 重要提示

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经济形势及行业情况

在世界经济面临复杂挑战,全球产业格局发生深刻演变,中国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中国纺织工业面对着前所未有的诸多挑战,但同时也迎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随着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战略的坚定推进,中国纺织产业正步入加速全球布局的新阶段。

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保持了稳中向好态势,纺织行业运行情况逐步好转,产销增长相对平稳,出口规模持续扩大,内销增速有所加快,投资信心有所增长,质量效益稳步改善,整体呈现稳中向好态势,但是国际国内市场需求仍然面临波动风险,纺织行业仍将积极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司战略及主要工作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年初制定的具体目标,坚持“立足高起点、利用高科技、发展高精尖、创出高效益”的企业宗旨,发扬“通力合作、敢于拼搏、打破常规、永不满足”的企业精神,努力克服各种不利因素,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平稳进行。具体如下:

1、以效率为核心,细化各项管理工作。通过岗位分析和流程优化着重挖掘人员和设备效率,要求各部门对应主要职责细化工作,切实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2、继续走技术创新道路,不断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公司要坚持“技术为先、质量为主、人才为本”的技术创新方针,并切实把技术创新与品牌战略统一起来,形成一种统一推进的机制。

3、重视关键技术人才和关键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继续加大年轻骨干人员培养力度,增加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和数量,培养优秀技术人才,增加公司技术人员储备。

4、大力实施全球化战略,打造阳光自主高端品牌,巩固产品竞争力,保持企业较强的产品议价能力,实现阳光品牌“高端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

(三)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3,033,023.27元,同比减少2.73%;营业利润51,929,335.23元,同比减少57.8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286,207.48元,同比减少57.93%。

纺织产业实现营业收入700,005,258.43元,较上年同期减少0.19%,营业成本529,154,987.90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69%,毛利率为24.41%,较上年同期增加2.75个百分点。

热电产业实现营业收入270,359,680.90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03%,营业成本235,023,735.11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3.11%,毛利率为13.07%,较上年同期减少23.40个百分点。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1、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该政策变更对公司无影响。

2、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因此,公司需要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经梳理,公司将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1,500,000元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68,300元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管理费用”,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损益、净资产、净利润、总资产,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也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陈丽芬

2017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7-023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2017年8月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

(五)本次会议由陈丽芬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新桥热电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云亭热电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新桥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热电”)拟吸收合并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云亭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亭热电”)。合并完成后,新桥热电将继续存续,云亭热电将依法注销,云亭热电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以及承担的责任债务均由新桥热电依法承继。

该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7-025号公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吸收合并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该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7-026号公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决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7-024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7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敬农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7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7-025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吸收合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江苏阳光云亭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亭热电”)为本公司持股75%的控股子公司,为积极响应江阴市热电联产规划导向和全市热电企业热源点整合部署,已于2014年12月31日起停产。江苏阳光新桥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热电”)也为本公司持股75%的控股子公司,现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了进一步整合资源并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桥热电拟吸收合并公司控股子公司云亭热电。合并完成后,新桥热电将继续存续,本公司仍将持股75%,云亭热电将依法注销,云亭热电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以及承担的责任债务均由新桥热电依法承继。

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吸收合并双方基本情况

(一)合并方

名称:江苏阳光新桥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江阴市新桥镇华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经营范围:生产电力、蒸汽及相关产品。

注册资本:1800万美元

股东情况:本公司出资13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奇恩特有限公司出资4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

(二)被合并方

名称:江苏阳光云亭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江阴市云亭镇新伍村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经营范围:发电;供汽、工业用水。

注册资本:14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情况:公司出资10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奇恩特有限公司出资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吸收合并双方主要财务数据

三、吸收合并的方式、范围及相关安排

新桥热电通过整体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云亭热电,合并完成后,新桥热电继续存续经营,云亭热电依法注销。云亭热电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以及承担的责任债务均由新桥热电依法承继。合并完成后,公司仍将持有合并后的新桥热电75%的股权,奇恩特有限公司持有其25%的股权。

合并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事项后,合并双方依法定程序办理相关资产移交、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本吸收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云亭热电员工安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四、吸收合并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吸收合后,可以对业务骨干统一调配,合并综合管理部门,减少环保、税务、银行机构等外部协调工作量,有利于资源整合并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新桥热电和云亭热电均为公司持股75%的控股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均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吸收合并对本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17-026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2017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1、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该政策变更对公司不产生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及2017年1月1日至新修订的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进行了梳理,将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1,500,000元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68,300元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管理费用”,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4、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5、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