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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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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ST重钢 公告编号:2017-077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Iron & Steel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7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作出(2017)渝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重庆钢铁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详见重庆钢铁于201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2.12条的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1日开始因重整事项停牌,直至法院作出相关裁定后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2017年以来,钢铁行业复苏向好,重庆钢铁经营状况亦有所改善,2017年7月,重庆钢铁已实现当月盈利(未经审计)。目前,重庆钢铁管理人积极组织协调与主要债权人、潜在意向投资人就重整投资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协商。截至目前,相关事项的磋商与谈判仍在进行当中,潜在意向投资人正在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

2017年8月18日,重庆钢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网络会议方式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号)。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ST重钢 公告编号:2017-078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Iron @ &teel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7307263.85元

● 因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此案原告已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西保利通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简称“保利通达”)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公司支付保利通达贷款37307263.8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关于此案的情况说明

保利通达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已经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初步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三、 诉讼判决情况

1.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初610号:

(1)公司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保利通达支付所欠货款37307263.85元,并以所欠货款本金37307263.85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保利通达支付利息损失;

(2)驳回保利通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2.一审执行情况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渝01执1539号,保利通达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利通达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责令:

公司向保利通达支付37307263.8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四、案件执行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渝01执1539号之二,知悉:

终结(2016)渝01执1539号案件的执行。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此案原告已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渝01执1539号之二。

特此公告 。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ST重钢 公告编号:2017-079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Iron @ &teel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4,803,428.75元

● 因本案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简称“浦发银行北京分行”)

第一被告:北京硕人海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硕人海泰”)

第二被告:聂海亮

第三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四被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永钢”)

第五被告:高宁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803,428.75元,及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8月31日为人民币570,524.47元);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3,000元;

3、判令原告就第一被告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第二、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第三、四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第一被告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

6、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二、关于此案的情况说明

公司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无任何业务往来,硕人海泰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及《补充合同》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28825号,知悉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硕人海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截至2016年11月2日的借款本金14508013.75元、利息、罚息、复利2823397元,及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融资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被告硕人海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153000元;

3、被告聂海亮对硕人海泰的上述第一、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硕人海泰追偿;

4、原告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就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硕人海泰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就被告硕人海泰对公司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公司向原告直接支付就硕人海泰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

6、驳回原告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处于一审判决阶段,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管理人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28825号。

特此公告 。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ST重钢 公告编号:2017-080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Iron @ &teel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1593.3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所涉及案件均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涉案金额合计约1593.32万元,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注:上述诉讼事项中,公司均作为应诉(被申请)方

二、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公司给付拖欠沈阳鼓风机集团安装检修配件有限公司的加工款947,187.25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二)中国二重集团东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中国二重集团东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中国二重集团东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80.6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大冶市盛林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大冶市盛林贸易有限公司和公司连带给付欠款640万元及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

2、请求判令大冶市盛林贸易有限公司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重庆市乔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大冶市三林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大冶市三林贸易有限公司和公司连带给付欠款750万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

2、请求判令大冶市三林贸易有限公司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所涉及案件均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管理人将根据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ST重钢 公告编号:2017-081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Iron @ &teel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和补选职工代表

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陈红女士已辞去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49次团长会议,补选贾志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任期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8月22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贾志刚先生,1969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公司纪委副书记、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监察部部长。贾先生于1991年3月加入重钢公司,历任重钢集团党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公司钢研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型钢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重钢集团铁业公司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