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骏亚电子股份,也不由骏亚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骏亚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如骏亚电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骏亚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骏亚电子股份总数的10%,24个月内合计不超过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骏亚电子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本公司减持骏亚电子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骏亚电子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骏亚电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骏亚电子股份自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叶晓彬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对骏亚企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骏亚企业有限公司。

刘品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对骏亚企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骏亚企业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深圳市长和创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骏亚电子股份,也不由骏亚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可心可意创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骏亚电子股份,也不由骏亚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可采用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应在方案公告后90个自然日内实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股份总数的1%,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股份总数的5%。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股份总数的1%,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股份总数的5%。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超过上一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100%。

③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承诺遵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完毕前,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方案可以终止。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性事宜承诺如下:

1、股份回购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以不低于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并将以不低于发行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骏亚电子上市后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2、赔偿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声明和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会计师

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出声明和承诺:如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5733号、大华审字 [2017]007691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20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202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201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大华核字[2017]003203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大华验字[2015]000920号及大华验字[2015]001319号验资报告、大华核字[2015]004472号验资复核报告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做出声明和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骏亚电子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骏亚电子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骏亚电子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取得核准,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

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或者超过8千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份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40%。

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如同意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有权对上述股利分配事项的议案、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或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广泛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已有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此外,公司制定了《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带来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是电子产品的关键电子互连件,其发展与下游行业联系密切,与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相关性较大。宏观经济波动对PCB下游行业如消费电子、工业控制等行业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PCB行业的需求。

据世界电子电路联盟、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统计,2003年至2008年上半年,受益于全球经济的良好增长局面,PCB行业全球总产值快速增长;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打乱了PCB行业良好的增长态势,2009年PCB行业经历寒冬,全球总产值同比下降13.85%;但随着各国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应对,全球经济逐步走出泥潭,伴随着下游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新型电子产品消费的兴起,PCB产值迅速恢复,2010年全球市场规模达到562.4亿美元,已超过金融危机爆发前的峰值;2011年以来,随着全球经济放缓,PCB市场也随着进入调整期。可见,若宏观经济向好,下游行业景气程度较高时,印制电路板得到较好的发展;反之亦然。

因此,若未来全球经济出现较大下滑,印制电路板行业发展速度放缓或陷入下滑,将会对公司的收入及盈利造成消极的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全球PCB行业竞争比较充分,市场集中度不高。根据N.T.Information的统计数据,2013年全球约有2,800家PCB厂商,主要分布在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日本、美国和韩国,2014年全球排名第一的PCB厂商市场占有率约为5.28%,而全球排名前十的PCB厂商合计市场占有率为29.59%。

与全球PCB行业相似,我国PCB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主要分布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根据CPCA统计,2015年中国PCB产值排名第一的臻鼎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份额占比为9.86%,排名前十的厂商合计市场份额为41.16%。

报告期,公司业务发展良好,收入及净利润稳定增长,公司竞争实力得以提升。但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下滑,公司未能持续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则存在盈利下滑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半固化片、锡条等,上述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市场铜、石油等大宗商品的影响较大。而原材料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其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存在重要影响。

根据本公司的测算,报告期内,假定其他因素保持不变,上述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均价变动1%,则覆铜板、铜球、铜箔、半固化片和锡条的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平均影响幅度分别为2.75%、0.41%、0.15%、0.19%、0.21%。

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向下游转移或技术创新等方式应对价格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动的风险

2012年7月23日,公司前身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查,取得GR201244000200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经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河南岸税务分局备案,公司2014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9月30日,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GF20154400008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经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河南岸税务分局备案,公司2015年、2016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龙南县国家税务局对龙南骏亚、龙南骏亚数字申请的所得税优惠事项分别进行了备案,龙南骏亚2016年、2017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南骏亚数字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2017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或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合计金额分别为464.34万元、655.81万元、546.73万元、248.54万元。

若骏亚电子将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国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或未能取得税务部门关于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备案,或龙南骏亚、龙南骏亚数字享受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使得骏亚电子及子公司无法全部或部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有所上升,从而对公司盈利产生消极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叶晓彬通过骏亚企业控制公司发行前95.92%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依然较高,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决策作出影响,将可能做出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却不利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决策。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一)最近一期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公司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9.67%、净利润同比增长2.21%,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PCB产品应用领域广泛,行业的周期性不受单一行业波动的影响,其主要影响因素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和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全球PCB行业近年来总体发展趋于稳定,未出现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生产、销售及采购等主要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