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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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公告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17-034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公布减持计划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合计持有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8,375,469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13%。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自减持计划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各自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合计减持将不超过2,093,500股的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3%)。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自减持计划公告日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减持数量过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合计减持1,240,450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至本公告日,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共计7,137,01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52%。该股份均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十二个月内,除本次实施的减持外,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丁伟涛均不存在其他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披露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6)。

三、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减持具体情况:

(二)减持主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三)上述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

(四)上述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总经理于海明先生于2017 年8 月 18 日委托他人实施减持计划时,因误操作导致其个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 2,000 股,成交均价35.69 元/股。于海明先生知悉上述情况后,及时向公司进行了报告。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尽管于海明先生的股票账户对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系因受托操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于海明先生本身并无主观违规故意,但是该行为客观上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2、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于海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时工作繁忙,此次证券账户的操作委托他人进行,以至于其证券账户发生了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此次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经董事会核查,于海明先生未因上述误操作行为获益,因此,无可没收收益。

(2)经自查,上述违规买卖股票行为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3)于海明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4)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5)于海明先生自动终止实施此前发布的股份减持计划,自2017年8月19日之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个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