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7-11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8月21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20日至8月2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下午15:00至 2017年8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707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联席总裁赵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8,989,1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67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9人,代表股份1,329,604,185股,占总股本的49.5907%。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9,604,185票。同意票为1,329,598,98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5,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3,582,986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1%;反对股数为5,2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弃权股数为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9,604,185票。同意票为1,329,598,98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5,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3,582,986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1%;反对股数为5,2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弃权股数为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9,604,185票。同意票为1,329,598,98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5,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9,604,185票。同意票为1,329,598,98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5,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9,604,185票。同意票为1,329,598,98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5,2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3,582,986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1%;反对股数为5,2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弃权股数为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奂佶、程劲松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