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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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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部分超额募集资金银行存管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7-054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部分超额募集资金银行存管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979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0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490.155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509.844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1〕2-37号)。

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超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将存放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超额募集资金全部取出,根据经营需要存放到已开设在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湘银行”)的存管专户(户名: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700102010000000522),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7年8月21日公司与三湘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超额募集资金专项存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0700102010000000522 ,截止至2017年8月1日,专户余额为 109,884,459.97 元。该专户为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管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志、张艳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号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