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22号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声 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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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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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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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期营业收入同比增加30.67%,主要系公司主要产品铅精矿、锌精矿和铜精矿报告期平均销售单价同比分别增加38.10%、75.76%和36.48%。
报告期净利润同比增加293.92%,主要系报告期主要产品销售单价高于上年同期,净利润增加。
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31.09%,主要系营业收入同比增加,收到的现金增加,投资和筹资活动支出的现金同比下降。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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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 适用 √ 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是 √否。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本公司属固体矿产资源业,报告期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一)2017年上半年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采取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推进矿山持续发展、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积极拓展销售渠道等措施,保障了2017年上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截止报告期期末,累计开采铅锌矿98.09万吨,铜矿石7.64万吨;累计处理铅锌矿105.56万吨,铜矿石10.77万吨;生产硫酸48,323.00吨,生产次铁精矿44,226.00吨,生产铅精矿5,805.55金属吨,生产锌精矿33,659.21金属吨,生产铜精矿884.88金属吨,生产硫精矿138,002.09金属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3,711.59万元,实现净利润24,149.98万元。具体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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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制改革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自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改按从价计征,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计缴。资源税改按从价计征,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计缴,对公司当期影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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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单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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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来看,资源税改按从价计征将与企业的产品单价和销售收入联系更为紧密,同等条件下,如果产品销售单价大幅上升,企业将增加上缴税款,单位原矿承担的税费增加,反之,如果产品销售单价大幅下降,企业将减少上缴税款,单位原矿承担的税费减少。
(三)项目建设情况
(1)报告期内,东矿完善了原有采矿系统和新建采矿系统优化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相关手续;并进一步加强找矿探矿工作。
(2)报告期内金鹏矿业更换中家山采区和马山采区罐笼,更换木支护为钢支护并通过专家验收,申报并完成矿山供电双回路,保证了矿山生产安全。
(3)报告期内临河新海在完成前系统年度例行检修后,开始实施后系统技改项目,该项目有利于提升临河新海的安全环保水平和调优产品结构。
(4)报告期内中都矿业江山外围钻探工程截止报告期末已钻孔45个(设计47个),钻探27532.46米(设计29800米)。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勇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20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7年8月2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19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到会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冉来明先生因公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独立董事黄宾先生代为行使全部议案的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赵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21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8月2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1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洁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对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相关情况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反映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17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23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矿”)于2017年8月21日与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签订了《锌精矿供销合同》,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点价完成后双方签署正式供销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预计累计金额约5.30亿元 (具体金额以实际供货结算额为准)。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若本合同能有效履行,将保障公司同期的经营利润,但亦可能因市场价格再度上涨而损失超额利润。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本合同的有效履行将有利于稳定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具体将以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而定。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
1.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合同当事人: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建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伍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锌及其它有色、黑色金属和能源矿产等的冶炼、开采、选矿、加工,矿产品销售;硫酸生产、运输、销售,进出口贸易业务、矿产资源勘查及其信息、技术服务,住宿餐饮业务(仅限分支机构),余热余压发电、销售;金银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动产的投资销售及租赁、物业管理;机电设备的销售、租赁;化工产品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
关联关系:紫金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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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约能力分析
紫金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结合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本公司所知悉该公司的良好信誉,公司董事会认为紫金公司完全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能够遵守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三、合同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2017年8月21日
供方: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需方: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供货时间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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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方式:计价以上期所期货合约作为基准,供方享有点价的权利,在点价执行过程中,需方接到供方价格指令(或者委托),需方即可在供方告知(委托)的期货价格基准(或基准之上)自由交易,每日的期货交易数量及所点价格,由需方负责打印两份,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凭证,最终结算价以所有点价加权平均价核算。
结算价M:(1)当锌锭价格(P)等于15000元/金属吨,M= P-{4600+(P-15000)×20%}元/金属吨;(2)当锌锭价格(P)大于或小于15000元/金属吨,M= P-{4600+(P-15000)×20%}元/金属吨;
锌精矿以锌品位50%为计价基数,当Zn>50%时,品位增加1%,价格增加20元/金属吨;当45%≤Zn<50%时,每减1%单价减20元/金属吨;当43%≤Zn<45%时,品位每减1%单价在45%的基础上减50元/金属吨;当40%≤Zn<43%时,品位每减1%单价在43%的基础上减100元/金属吨;当Zn<40%时,需方拒收。
付款方式:因需方期货操作,需占用保证金,此项资金由供方提供,价格在24000元以内,提供资金约2000元/金属吨;价格在25000元以上,供方相应增加此项资金金额,此项资金将从上月货款中扣除,逐月推迟付款给供方。
结算方式:1.化验结果须经双方签字确认,结算后由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2.每月结算一次,做到票货两清(结算后五日内向需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约责任除外。
合同生效条件及合同有效期:点价完成后双方签署正式合同,签署正式合同前点价部分纳入本合同范围;合同有效期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无特殊原因,本合同条款不作更改。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供销合同金额约5.30亿元人民币,合同金额约占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的40.65%;合同产品销售数量约占上一年度产销售总量的36.30%;
2.本合同主要系公司规避销售价格下跌锁定利润而签订,合同的有效履行,将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
3.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亦不会因履约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东矿与紫金公司签署的《锌精矿供销合同》。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24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截止 2017 年8月21 日,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建新矿业,证券代码:000688)连续3个交易日(3个交易日为 8 月17日、8月 18 日、8月 21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偏离20.4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核实情况说明
1.经公司自查,除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与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锌精矿供销合同》事项外(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号),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内部及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就上述股票异常波动事项,公司向控股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刘建民先生进行了问询,建新集团来函表示,除已披露的破产重整事项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 年12月 10 日、2017年3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重组进展公告》 ), 截至回函日,建新集团不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6.控股股东建新集团、实际控制人刘建民先生明确表示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持续披露控股股东建新集团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公司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与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的《锌精矿供销合同》,若合同能有效履行,将保障公司同期的经营利润并稳定2017年经营业绩,但亦可能因市场价格再度上涨而损失超额利润,具体将视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而确定。
4.建新集团破产重整事项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已超6个月,经申请,法院同意延期至2017年9月2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若未按期提交,可能存在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风险。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 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