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7-064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接到控股股东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集团”)的通知,获悉万邦德集团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2,471,680股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万邦德集团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数量为44,943,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8.88%。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44,943,36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总股份的100%。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 月23日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公告编号:2017-065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出具《股份转让承诺函》的背景

2017年6月26日,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梁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陆志宝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2,471,680股(占栋梁新材总股本的9.44%)转让给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集团”),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7年8月1日,陆志宝先生与万邦德集团共同出具了《股份转让承诺函》。

二、控股股东出具《股份转让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受让方(以下并称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确认并承诺: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自愿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之后的6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定。

10、申请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深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申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深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30日后方可再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

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深交所对其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