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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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62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有董事均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2017年上半年,宏观经济整体企稳反弹,公司所处的电子信息制造行业亦出现阶段性回暖,但在整体信贷规模仍保持稳中偏紧、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无法持续优化、各项费用成本仍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在此环境下,公司管理层继续坚持了“电子制程服务+制程产品+产业配套服务”的发展思路,围绕核心大客户,不断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大产业配套服务的投入规模和自主产品的市场推广力度、并不断加强公司的运营管理效率和费用管控能力,助公司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其中,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7,727,005.53元,较上年增长18.15%;营业利润26,258,399.94元,较上年增长861.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769,983.22元,较上年增长2,443.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18,428,577.58元,较上年增长1,337.64%。回顾半年以来的发展,公司主要在以下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加大自主产品的市场推广,优化公司产品结构

公司进一步加大对核心制程产品的市场推广力度,提高公司自主研发产品在销售售中的占比,改善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整体产品毛利率,加强公司对制程产品的市场定价能力和下游议价能力。

(二)加强与国内外品牌的深度合作,确保制程产品线的领先

公司保持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如安捷伦、史丹利、迈图、东亚合成、美能达等公司在制程产品领域进行了包括技术交流、产品代理、客户共享等全方位的合作,确保公司制程产品线的行业领先地位。

(三)加强各项费用管控,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加强了内部管理,提高了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并对各项费用进行了合理的管控,进一步优化了公司的运营情况。

(四)完成非公开募集资金,稳步发展产业配套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7号文),并于2017年6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04,166,600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99,999,616元,扣除所有发行费用11,17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8,829,616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扣除当期支付的发行费用11,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帐户余额为588,999,616元。同期,公司围绕着优质客户稳步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下半年,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渐开展供应链等配套业务。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施行。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3、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60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1日以书面、电话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并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09: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罗红葆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雷宇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2017年8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17年8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2017年8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认为: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使用及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17年1-6月份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对原有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2017年8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6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1日以书面、电话方式发送给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 2017年8月22日11: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其中陈雪娇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由监事许庆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与会监事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如下意见,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2017年8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17年8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使用及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17年1-6月份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63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87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7年6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04,166,6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5.76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61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17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8,829,616.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立信验字[2017]第ZI10627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截止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款余额588,999,616.00元,与募投项目投资净额588,829,616.00元的差异系尚需支付的验资费用17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公司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斯通”)与保荐券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募集资金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7年7月11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为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上述股票于2017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止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未发生使用情况,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未发生变化。

2、项目实施方式变更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未发生变化。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或者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7年半年度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6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施行;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影响如下:

(1)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将在该项目中反映;

(2)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要求,公司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执行,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意见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2日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半年度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日,公司除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商品销售与采购行为,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认真对照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认为公司已认真执行了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生与该通知相违背的事项。

(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7年 6 月 30日,公司当期对外担保审批额度为200,000,000元,实际担保金额为80,000,000元,期末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80,000,000元。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董事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审阅并核查公司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