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7-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8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A股限售股份数量为1,104,928,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37%,为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7 年8 月28日(26日为非交易日,顺延)。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16]1322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6年8月非公开发行1,104,928,45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6.29元/股,该等股份已于2016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限售情况如下: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26日为非交易日顺延);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104,928,4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投资者为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泰安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家特定投资者。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9名投资者在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承诺,其所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该等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锁定期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9名股东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泰安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上述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本次申请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解禁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