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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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

2017-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公告编码:2017-092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智慧城市产业孵化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科技”、“劣后级合伙人”)与杭州睿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民投资”、“普通合伙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增利27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华润信托”、“优先级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智慧城市产业孵化基金,即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投基金”)。公司于7月11日披露了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交易各方共同设立了产投基金。同时,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投基金优先级合伙人华润信托签订合同,约定你公司对华润信托持有的产投基金份额负有回购义务,对华润信托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就上述有关事项,贵部向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公司”或“上市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184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1)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天夏科技或你公司总裁夏建统或其关联方。(2)请你公司结合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和出资人背景,说明睿民投资是否由夏建统或天夏科技控制。(3)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睿民投资、北京合智联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天夏科技或你公司总裁夏建统或其关联方。

1、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

(1)经核查,睿民投资的出资来源如下:

(2)睿民投资的股东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

合智联创名义股东为金启航,2017年7月,合智联创的名义股东已由金启航变更为胡允瀚。金启航对合智联创的出资资金1,5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黄杰先生,黄杰先生经商多年,其出资系其经商所得。顾彦芳向睿民投资实缴出资所用货币系其自有资金。

2、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天夏科技或你公司总裁夏建统或其关联方。

经核查,根据取得的黄杰、金启航、夏建统、天夏科技访谈、问询笔录、承诺和资金流水,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于黄杰的自有资金。

综上,根据上述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和和各项取得的核查资料,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均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天夏科技或我公司总裁夏建统或其关联方。

二、请你公司结合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和出资人背景,说明睿民投资是否由夏建统或天夏科技控制。

1、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详见本公告“问题一”的回复内容。

2、睿民投资的出资来源

由上所述,睿民投资的出资来源为黄杰的自有资金。

3、睿民投资的出资人背景

睿民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智联创(持有合伙份额99.8%),其中金启航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智联创的唯一股东。

根据本次中介机构和公司获取的访谈和问询笔录,金启航向合智联创的出资系拆借而来,该笔出资最终来源于黄杰,金启航对合智联创的出资系替黄杰持有。2017年7月,合智联创的名义股东已由金启航变更为胡允瀚。因此,黄杰为睿民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黄杰,男,1972年10月出生,湖北武汉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6月至2005年3月,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武汉分行汉阳支行会计、长江证券彭刘杨营业部分析师、北京双龙鑫汇投资有限公司资产部总经理、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财务助理。2005年4月,发起设立了湖北杰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0%)公司;2010年参股了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持股15.7%),2011年将其转让出售。2012年发起成立湖北合顺通贸易有限公司(持股98.36%),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2月,发起设立了嘉业投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根据2017年7月7日,公司签署了《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第5条有限合伙人 5.3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章节的规定:“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并行使相关权利的,不视为参与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天夏科技不执行合伙事务,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取收益。

鉴于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天夏智慧作为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执行具体事务,需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和上市公司及其体系内的公司不宜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的情形下,基金必须要有可信赖管理人,基于金启航的介绍和推荐,考虑到黄杰与金启航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基金选择以黄杰实际控制的睿民投资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有利于公司投资安全和施加一定的影响。

但是考虑到“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经济损失,普通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基金管理人有自己的利益和风险管控判断,天夏科技、公司和公司总裁最多施加一定的影响,而无法控制基金管理人。

综上所述,睿民投资的出资与公司总裁夏建统和天夏科技没有关系;睿民投资的资金来源与公司总裁夏建统和天夏科技没有关系,因此,鉴于睿民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是黄杰先生,基金公司管理人睿民投资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自己的利益和风险管控判断,天夏科技、公司和公司总裁最多施加一定影响。因此夏建统或天夏科技无法控制基金管理人,睿民投资无法由夏建统或天夏科技所控制。

三、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在查阅产投基金、睿民投资工商资料及基金备案资料,查阅金启航、顾彦芳和黄杰的简历、调查表,核查产投基金、睿民投资、合智联创、金启航及顾彦芳银行流水,并对金启航、顾彦芳进行访谈后认为:

睿民投资、合智联创的出资来源于黄杰及顾彦芳自有资金,黄杰、顾彦芳具有较为丰富的经商经历或股权投资经验,上述用作出资的货币资金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天夏科技或夏建统或其关联方,睿民投资亦非由夏建统或天夏科技控制。

问题二、公告显示,产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一人,天夏科技委派一人,华润信托委派一人。审议项目至少需要获得两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做出投资决定,其中必须包含天夏科技委派的委员同意。但天夏科技投资比例为31.5%,不是产投基金第一大股东,在投资决策机构里没有过半数的表决权,不对产投基金形成控制,不需合并财务报表。公告同时显示,你公司对华润信托出资负有回购和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差额补足义务;华润信托有权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令要求你公司于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含延长期)前30个工作日无条件受让其持有的标的份额。

(1)请你公司结合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和出资人背景,说明对于产投基金,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天夏科技是否可控制产投基金。(2)请说明你公司在产投基金中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该风险敞口占产投基金的比例;若你公司不可控制产投基金,你公司拥有的决策或收益权是否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该等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3)请你公司说明产投基金优先级份额的实质是否为你公司的借款行为,在你公司对优先级份额负有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是否仍能认定你公司不是产投基金第一大股东,仅持有31.5%的份额,不对产投基金形成控制,不需合并财务报表。(4)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5)请会计师对产投基金是否需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你公司结合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和出资人背景,说明对于产投基金,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天夏科技是否可控制产投基金。

1、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和出资人背景详见本公告“问题一”的回复内容。

2、经核查,金启航、黄杰、夏建统、天夏科技各种访谈、问询笔录、承诺,问卷、出具的说明,产投基金出资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非一致行动人。

3、经核查,天夏科技并未实际控制产投基金。原因如下:

(1)根据产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尽管产投基金在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天夏科技委派委员的同意,但天夏科技作为产投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为31.5%,不是产投基金第一大股东,在股权上也没有形成控制,基金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按照出资份额进行表决,无必须经过天夏科技同意的相关约定。

(2)根据2017年7月7日签署的《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第6条投资业务及合伙企业投资退出投资管理”章节的规定:“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全部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一人,天夏科技委派一人,华润信托委派一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投资事宜(包括投资项目退出)进行审议,审议项目至少需要获得两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做出投资决定,其中必须包含天夏科技委派的委员同意。”

根据该条款,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对投资事宜的投资决定实质上具有否决权,从而能够对基金的投向产生重大影响,以控制投资风险,从而保证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但鉴于产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有3名委员,而天夏科技只占有1名委员,在投资决策机构里没有过半数的表决权,根据上述规定,天夏科技只拥有对投资项目的否决权,而不拥有对投资项目的决定权。基金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按照出资份额进行表决,无必须经过天夏科技同意的约定。

(3)睿民投资为产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管理基金日常运营等事务,承担无限责任,天夏科技并未参与产投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4)经核查,除金启航外,天夏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参与或拟参与产投基金份额认购、未在产投基金中任职。

(5)经核查,睿民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黄杰先生,不由天夏科技所控制。

综上所述,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不是一致行动人,天夏科技对产投基金不拥有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因此,天夏科技无法控制产投基金。

二、请说明你公司在产投基金中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该风险敞口占产投基金的比例;若你公司不可控制产投基金,你公司拥有的决策或收益权是否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该等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公司在产投基金中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为人民币18,400.55万元(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及五年累计最高收益总金额合计数,即优先级合伙人实缴出资额13,300万元*(1+优先级合伙人持有标的份额的实际最大年数5年*7.67%))。该风险敞口来源于上市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签订的《合伙企业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上市公司对优先级合伙人丙方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负有差额补足的义务,实质为担保,本次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8,400.55万元,故上市公司在产权基金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为18,400.55万元。产权基金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该风险敞口占产权基金的比例为92.00%。

2、上市公司并未控制产权基金,上市公司拥有的决策或收益权与承担的风险匹配,该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原因如下:

(1)产投基金收益按照固定收益分配给华润信托并将返还其实缴出资额后,将用于返还天夏科技的实缴出资额。

根据上市公司、杭州银行、华润信托三方签订的《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该协议约定投资收益保证华润信托的固定收益及返还实缴出资后,将用于返还天夏科技的实缴出资。

(2)产投基金除去上述款项及普通合伙人的业绩绩效费用后所余收益将全部归天夏科技所有。

(3)产投基金对外投资需征得天夏科技的同意,天夏科技实质上拥有否决权,该安排是为了防止产投基金在对外投资时违背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该条款设置初衷即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3、公司子公司成立的产业基金的目的是围绕公司既定的战略发展方向寻找、储备和培育优质项目,通过项目的储备和培育,降低公司的并购风险,通过基金操作的灵活性,为公司寻找、培育最佳并购标的,加快推进公司产业发展战略,提升和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并通过投资争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公司整合智慧城市产业资源的投资平台,产投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科技型企业,重点投资“智能装备、智慧农业大健康、物联网、大数据”等行业前景看好的智慧产业相关领域,从而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并降低天夏科技在实施产业并购和投资时的财务风险,以期实现资本增值,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详见公告《关于为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回购及差额补足增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5),认为:该基金作为上市公司整合智慧城市产业资源的投资平台,有助于围绕公司既定的战略发展方向寻找、储备和培育优质项目,通过项目的储备和培育,降低公司的并购风险,通过基金操作的灵活性,为公司寻找、培育最佳并购标的,加快推进公司产业发展战略,提升和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参与发起设立的并购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份额及其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承担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上述回购及差额补足事项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对外担保有利于并购基金后期顺利开展相关业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智慧城市业务,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拥有的决策或收益权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该等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你公司说明产投基金优先级份额的实质是否为你公司的借款行为,在你公司对优先级份额负有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是否仍能认定你公司不是产投基金第一大股东,仅持有31.5%的份额,不对产投基金形成控制,不需合并财务报表。

1、产投基金优先级份额的实质非为公司的借款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杭州银行、华润信托三方签订的《杭州天夏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天夏智慧在并购基金存续期满前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该义务的实质并非借款行为,原因系借款需所有者暂时转移其合法持有的、具有所有权的相关货币及可以以货币计量的物品的占有,上述差额补足义务并未出现占有状态的变化,故非借款行为。

2、天夏科技做为产投基金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持有产投基金31.5%的份额,非产投基金第一大出资人,未对产投基金形成控制,不需合并财务报表。原因如下:

(1)上市公司对优先级份额负有回购义务,但是该回购义务的实现需具有一定的前置条件,因此该回购义务的实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天夏科技为产投基金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为31.5%。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对外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委派一人,天夏科技委派一人,华润信托委派一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投资事宜(包括投资项目退出)进行审议,审议项目至少需要获得两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做出投资决定,其中必须包含天夏科技委派的委员的同意。本合伙企业的所有投资及退出事宜均需事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除对外投资及退出事宜外必须包含天夏科技委派的委员的同意外,其他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即可。故天夏科技并未对产投基金重大事项实现控制;

(3)产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为睿民投资,负责管理基金日常运营事务、基金投资项目发掘、代表基金行使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表决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的日常工作沟通,以及向合伙人会议汇报投资项目动态等事宜。天夏科技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仅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天夏科技对产投基金不拥有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

(4)公司就会计核算方式向年度审计会计事务所进行了咨询了解,审计机构认为产投基金无需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此进行核查,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问题二、五、请会计师对产投基金是否需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中的相关内容。

四、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在查阅相关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后认为:

产投基金出资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非一致行动人。天夏科技并未实际控制产投基金,上市公司无需对产投基金进行并表。

上市公司在产投基金中承担的最大风险敞口为18,400.55万元,系华润信托出资额度及产投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收益,上市公司拥有的决策或收益权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该等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五、请会计师对产投基金是否需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经核查睿民投资的股权、出资情况和出资人背景、对夏建统、金启航、天夏科技各种访谈、问询笔录、承诺、问卷、出具的说明,产投基金出资普通合伙人和天夏科技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非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不能控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睿民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同时结合证监会会计部《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提及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管理或投资的结构化主体,当公司拥有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应将该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依据目前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内容,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是否具有控制进行判断:

1、是否拥有结构化主体的权力的判断

从管理决策来看,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对外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一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委派一人,华润信托委派一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投资事宜(包括投资项目退出)进行审议,审议项目至少需要获得两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做出投资决定,其中必须包含天夏科技委派的委员的同意。但鉴于产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有3名委员,而天夏科技只占有1名委员,在投资决策机构里没有过半数的表决权,不拥有对投资项目的决定权。同时,产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管理基金日常运营等事务,天夏科技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因此上市公司不能主导机构作出决策,无法控制产投基金。

2、享有可变回报主要方的判断

从收益分配机制来看,可变回报被分类为优先级和劣后级,1)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收回投资本金以及约定收益;2)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次收回本金;3)超额收益部分,普通合伙人分配20%,其余部分分配给劣后级有限合伙人。

其中,优先级享有固定回报,劣后级则不具有固定回报,吸收了来自信用/利率风险的损失,二者具有显著不同的性质,劣后级与实体的经营活动最相关,而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夏科技作为劣后级权益人,在该项基金中享有可变回报。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上市公司在该基金中享有可变回报,但对该基金不具有控制定义中的“权力”要素,且不具有有能力运用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故我们判断,上市公司对该基金不具有控制,无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另外上市公司对该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损益应该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问题三、公告显示,天夏科技为产投基金的劣后级合伙人,但对优先级合伙人承担回购和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差额补足义务的责任主体是你公司(上市公司母公司)。

(1)请你公司说明天夏科技、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该等安排是否涉嫌由上市公司母公司承担业绩承诺主体本应承担的风险或成本,牺牲上市公司母公司利益以保障天夏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该等安排是否需要调整。(2)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你公司说明天夏科技、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该等安排是否涉嫌由上市公司母公司承担业绩承诺主体本应承担的风险或成本,牺牲上市公司母公司利益以保障天夏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该等安排是否需要调整。

天夏科技作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2017年参与设立了产投基金,上市公司母公司对产投基金的优先级合伙人承担回购和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差额补足义务的责任,在上市公司整体合并的角度其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鉴于2015年上市公司购买天夏科技100%股权时,天夏科技原股东喀什睿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对天夏科技进行了业绩承诺,承诺“天夏科技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净利润分别是人民币31,146.68万元、42,360.40 万元、52,561.24 万元”,若天夏科技当年未达到相应业绩承诺时由天夏科技原股东喀什睿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天夏科技使用扣非孰低的净利润,目前仍在承诺期内。

为保障天夏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喀什睿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在计算天夏科技业绩承诺的实际实现情况时,上市公司母公司因对产投基金的优先级合伙人承担回购和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差额补足义务的责任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均计入天夏科技当年实现的业绩”。

二、请保荐机构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天夏科技、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该等安排不存在牺牲上市公司母公司利益以保障天夏科技业绩承诺的实现的情况,该等安排无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