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8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8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的9:15-15:0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需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芦德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池田修二、稻叶义幸董事因境外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藤井郭行监事因境外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肖亚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共一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且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天龙、丁飞翔
(二)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