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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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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2017-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7年8月24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8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表决通过了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条款以及相应修订《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2016年12月5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1月4日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鸿阳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予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原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的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本基金已于2017年1月19日对原鸿阳证券投资基金退市时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基金折算比例为0.993916887。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2、本基金自2017年1月4日起,由《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由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生效日期为2017年1月4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内为建仓期,本报告期处于建仓期内。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01年按照证监会“新的治理结构、新的内控体系”标准设立的首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2001年5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地在深圳。公司目前管理宝盈鸿利收益混合、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宝盈核心优势混合、宝盈货币、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宝盈新价值混合、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宝盈科技30混合、宝盈睿丰创新混合、宝盈先进制造混合、宝盈新兴产业混合、宝盈转型动力混合、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宝盈优势产业混合、宝盈新锐混合、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宝盈国家安全沪港深股票、宝盈互联网沪港深混合、宝盈消费主题混合(由原基金鸿阳转型而来)二十二只基金,公司恪守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并逐渐形成了稳健、规范的投资风格。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团队,在研究方面,公司汇聚着一批从事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和金融工程研究的专业人才,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研究支持;在投资方面,公司的基金经理具有丰富的证券市场投资经验,以自己的专业知识致力于获得良好业绩,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丰厚的回报。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本基金由“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7年1月4日,转型前后基金经理均为段鹏程;

2、本基金基金经理非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3、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截至2017年6月30日。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在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对本基金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定期制作公平交易分析报告,对不同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同向交易价差、反向交易价差作专项分析。报告结果表明,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的同向交易价差均在可合理解释范围之内;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上半年,A股市场行业分化及风格分化明显,投资机会主要集中在以各行业龙头为代表的大市值企业里,反映了市场对企业成长持续性与确定性的追求。与之相反,大量的小市值企业近半年来始终处于消化估值压力的过程中,表现不尽人意。具体表现上,上半年沪深300和创业板指的收益率分别为10.78%、-7.34%。行业上(以中信一级行业指数为准),表现最好的家电和食品饮料分别上涨29.7%和19.1%,表现最差的行业为农林牧渔和军工分别下跌15.4%和10.8%。本基金转型前(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3日)收益为0.05%,转型后(2017年1月4日-2017年6月30日)收益为-1.04%,整体优于创业板指数,但负于上证指数和沪深300指数同期表现。

本基金属大消费领域投资基金,按照基金契约与法规规定,在本报告期内,重点投资行业限定于以医疗健康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消费电子、保险、纺织服务等行业为代表的大消费领域,并基于行业的发展前景分析,投资了部分环保企业。报告期内业绩不理想的原因在于:基于长期成长性判断而持有的部分小市值股票表现不佳,拖累了组合。

报告期内,宏观经济运行平稳且超市场预期,二季度GDP增速6.9%与一季度持平。从行业数据来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从年初底部反弹后保持稳定运行态势,对线下零售更具代表性的50家数据自2016年9月份转正起持续改善,5月份同比增长4.1%。分品类看,高端消费自2016年Q3起出现复苏态势且近期呈现加速态势,化妆品类和金银珠宝类销售额5月份分别同比增长9.6%和12.9%,均创回暖以来新高。同时复苏结构出现新变化,即高端消费复苏蔓延至中档消费开始回暖,5月份商超主要品类增速环比显著加快:粮油、食品类同比增速14.4%,家电类同比增速13.6% 。

“消费升级”是大消费领域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的投资主线,到2025年我国的居民消费率将从目前的45%上升到60%。从中、短期来看,投资的重点在于:高端化、国产化以及高科技商业化进程较快的领域,诸如:3D面部识别、智能驾驶、医疗健康、新能源汽车以及以“保险股”为代表的受益于消费升级的行业及企业。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鸿阳份额净值为1.0097元,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05%。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6月30日)消费主题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3元;本报告期(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04%,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7.6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宏观经济层面,2季度GDP同比增长6.9%,与1季度增速持平,超出市场6.7%的一致预期。更能反映企业利润变化的名义GDP增速为11.1%,从高位小幅回落。6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6%,前值6.5%,大幅超过市场6.5%的一致预期。我国先行指数的峰谷平均领先一致指数的峰谷6-7个月,从此角度分析下一阶段宏观经济的演化趋势,可以看到:该指数在2015年11月触底后不断抬升,最新4月份数据为99.48,预示着到3季度(以GDP、工业增加值等为指标)的经济仍然处于上升期。

最新的消费数据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6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1%,再创近期新高,这主要是由于今年以来居民收入增速持续扩张。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同比增长7.3%,增速较1季度加快0.3个百分点。

就证券市场而言,综合考虑货币政策从“中性”重回“稳健”,较之前会有所宽松;去杠杆的核心是控制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融资冲动,金融去杠杆进程进入平稳期;人民币汇率风险下降以及股市发行速度不会太慢等因素,认为下半年市场机会或好于上半年,上游周期品行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和消费升级等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新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会计师事务所就我司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核查,并对估值结果及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估值工作小组,由权益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指定人员组成。相关成员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估值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权益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负责定期对经济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是否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及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量化投资部负责对估值模型及方法进行筛选,选择最具适用性的估值模型及参数,并负责估值模型的选择及测算;基金运营部负责进行日常估值,并与托管行的估值结果核对一致;监察稽核部负责审核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监督估值委员会工作流程中的风险控制,并负责估值调整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可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最终决策和日常估值的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分别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及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本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年6月30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本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转型前)

6.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终止日为2017年1月3日,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2017年1月3日止,报告截止日2017年1月3日,基金份额净值1.0097,基金份额总额2,000,000,000.00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终止日为2017年1月3日,本期是指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上年度可比期间是指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终止日为2017年1月3日,本期是指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上年度可比期间是指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张啸川______ ______丁宁______ ____何瑜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2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2.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4.2.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6.4.2.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4.3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4 关联方关系

6.4.4.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存在控制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4.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5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5.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6.4.5.2 关联方报酬

6.4.5.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当年天数。

2、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6.4.5.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2、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6.4.5.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未通过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含回购)交易。

6.4.5.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5.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所采用的费率适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结构。

6.4.5.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1、本基金以上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所采用的费率适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结构。

2、以上各关联方均为本基金发起人。

6.4.5.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5.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未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5.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6 期末(2017年1月3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6.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6.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截至2017年1月3日(本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终止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6.4.6.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6.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余额。

6.4.6.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7年1月3日(基金合同终止日))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余额。

6.4.7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1)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合同中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2)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3)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上述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月6日颁布的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上述税收政策对本基金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转型后)

6.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月4日,本报告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报告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53元,基金份额总额456,815,782.32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月4日,本期是指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月4日,本期是指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2、本期(2017年1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中基金申购款含封转开集中申购基金权益(净值),基金赎回款含基金拆分变动权益(净值)。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张啸川______ ______丁宁______ ____何瑜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72号)准予,根据原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鸿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决议通过的《关于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原基金鸿阳转型而来。原基金鸿阳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上市,存续期限至2017年1月3日止。根据深交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6]998号),原基金鸿阳于2017年1月4日起终止上市。原基金鸿阳更名为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的同时《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基金鸿阳于基金合同失效前的基金资产净值为2,019,432,510.69元,已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全部转为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关于原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2017年1月19日进行了基金份额拆分,拆分比例为0.993916887,并于2017年1月19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内开放集中申购,共募集469,526,783.14元,其中包括折合为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资金利息29,755.64元,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066号审验报告予以验证。上述集中申购募集资金已按2017年1月19日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折合为469,526,783.14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集中申购资金利息折合的29,755.64份基金份额,并于2017年1月19日进行了确认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收益率×70%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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