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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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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7-086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芦德宝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对现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涉及股本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将公司注册资本由425,347,649元变更为436,347,649元,并将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并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会计准则进行调整。该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四)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提供担保的期限:董事会批准生效后三年;批准权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此次担保额度未达到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此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4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7-087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监事会主席周海扬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并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会计准则进行调整。该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8月24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7-08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

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修订及变更原因

(一)2017年6月8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同意向269名激励对象授予1,0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76元/股。

2017年6月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7]199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17年6月6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止2017年6月6日,公司已收到芦德宝等269名激励对象以货币缴纳出资额90,228,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10,3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9,928,000.00元。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5,647,649.00元,累计实收资本人民币435,647,649.00元。

2017年6月22日,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2017年6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17年6月15日为授予日,同意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5元/股。

2017年6月2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7]228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17年6月21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止2017年6月21日,公司已收到TADA MASAHIRO等3位激励对象以货币缴纳出资额5,915,0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7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215,000.00元。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6,347,649.00元,累计实收资本人民币436,347,649.00元。

2017年6月30日,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修订及变更内容

鉴于上述事项已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修订并变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并变更内容如下:

三、相关授权情况

2017年6月6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425,347,649元变更为436,347,649元,并将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公司将根据上述情况及时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4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7-089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日期及衔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三)变更审议程序

2017年8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此次修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策如下: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三)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财务报表列报

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同时,将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并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因此,该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以前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财务报告将按照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4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7-090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21号文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58.2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35元,共计募集资金59,999.9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9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8,099.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79.2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7,720.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75号)。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及投资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27,760.25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22.21万元;2017年上半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7,000.20万元,2017年上半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5.75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34,760.45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7.96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报会计师费用尚余130.00万元未支付,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发行费用130.00万元。

经2016年12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用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截至2017年6月30日,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净额共计23,000.00万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28.30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为规范对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增资的7,037.65万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具体情况见“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之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与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方于2017年7月19日在宁波市鄞州区签订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格式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共有两个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注1:2016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确定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披露的相关信息。

注2:2017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确定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对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增资的7,037.65万元募集资金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披露的相关信息。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表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先期投入置换情况的说明

1、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49,568,557.2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此出具了《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8039号)。

2、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并定期统计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清单报保荐人审核后,再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一般账户。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12,067,394.10元。

(四)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净额共计23,000.00万元。

(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情况。

(六)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七)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八)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九)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和《关于对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将募集资金项目之一的“年新增12,000吨汽车动力系统及新能源产业粉末冶金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做了如下变更:

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实施“年新增2000吨汽车动力系统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用于承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部分的建设,该项目计划总投资9,39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7,336万元)。为顺利实施对该项目的投资,公司以募集资金7,037.65万元对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增资,以募集资金投入后,该项目剩余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将由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披露的相关信息。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监事会意见

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半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4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7半年度

编制单位: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 万元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编号:(临)2017-091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

有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人民币6,000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保证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正常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要求,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东睦新材料”)提供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6,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二)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三)提供担保的期限:董事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四)批准权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此次担保额度未达到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此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实施担保审批。

截至目前,公司未为长春东睦新材料提供任何担保。以上对长春东睦新材料的担保事项,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在实际发生担保时公司将另行公告,并披露具体信息。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长春东睦新材料基本情况

长春东睦新材料是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共同投资设立,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00万元,公司以现金出资1,960万元,持有长春东睦新材料70%的股权,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4AUHA9P

名称: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阳街3505号汽车区

信息综合楼834号房

法定代表人:曹阳

注册资本:贰仟捌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07月25日

营业期限:2017年07月25日至2047年07月24日

经营范围:粉末冶金制品、汽车零件、家电零件及相关新材料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长春东睦新材料财务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长春东睦新材料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799.07万元,净资产为2799.0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0。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二)担保期限:经董事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三)担保金额:为长春东睦新材料提供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6,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长春东睦新材料提供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6,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为长春东睦新材料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程序符合规定,为长春东睦新材料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是必要的,风险是可控的,为长春东睦新材料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2,500万元,占母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5.62%,占2016年度经审计后的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5.7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4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长春东睦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

3、长春东睦新材料财务报表。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编号:(临)2017-092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事长芦德宝、董事顾瑾等8名董监高人员共持有公司股份7,911,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

芦德宝、顾瑾等8名董监高人员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股份总计不超过3,180,006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分别收到芦德宝、顾瑾等8名董监高人员出具的《大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拟减持股份的董监高人员的姓名

芦德宝、顾瑾、曹阳、陈伊珍、朱志荣、何灵敏、许凯、肖亚军。

(二)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芦德宝、顾瑾等8名董事高人员共持有公司股份7,911,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具体如下:

(三)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情况

芦德宝、顾瑾等8名董监高人员过去12个月内均未减持过公司股份,其最近一次减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1、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芦德宝、顾瑾等8名董监高人员拟减持股份不超过3,180,006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3%,具体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情况如下表:

注:本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减持期间:本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具体减持时间将遵守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及有关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要求。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两种方式组合。

4、减持价格区间:按照减持股份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拟减持的具体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芦德宝、顾瑾等8名董监高人员可能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而仅部分实施或放弃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二)芦德宝、顾瑾等8名董监高人员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将督促芦德宝、顾瑾等8名董监高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4日

报备文件:

1、芦德宝出具的《大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2、顾瑾出具的《大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3、曹阳出具的《大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4、陈伊珍出具的《大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5、朱志荣出具的《大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6、何灵敏出具的《大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7、许凯出具的《大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8、肖亚军出具的《大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