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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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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561           公司简称:江西长运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章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行2017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2017年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和香港审阅准则审阅。

本行2017年上半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指标

2.2.1经营业绩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2.2.2盈利能力指标

注:(1)净利润除以期初和期末总资产余额的平均数。

(2)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3)业务及管理费除以营业收入。

(4)当年计提客户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除以客户贷款及垫款平均余额。

(5)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减总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

(6) 利息净收入除以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2.2.3 规模指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2.2.4 资产质量指标

注:(1)不良贷款余额除以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2)贷款减值准备余额除以不良贷款余额。

(3)贷款减值准备余额除以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2.2.5其他主要监管指标

注:(1)以上数据均按中国银行业监管口径计算,除流动性比例指标为本行口径外,其他指标均为集团口径。

(2)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末达到60%、70%、80%、90%。

2.3 股东情况

2.3.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198,333户,A股股东总数为165,614户,H股股东总数为32,719户。

单位:股

注:(1)除中信有限外,本表中A股和H股股东持股情况分别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H股证券登记处提供的本行股东名册统计。

(2)中信有限为中信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中信有限确认,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含中信有限)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2,284,227,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9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345,299,479股。中信有限直接持有本行股份31,988,728,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3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049,800,479股。

(3)冠意有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其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2,292,579,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68%。冠意有限公司为新湖中宝的全资附属公司。除上述股份外,新湖中宝还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行H股股份27,598,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0.06%。

(4)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7年3月31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31%的股份。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报告期末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3.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控股股东为中信有限,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

2.3.3 优先股股东总数和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优先股股东总数为31户。报告期末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根据公开信息,本行初步判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章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3.1.1 财务业绩

报告期内,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本集团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积极落实“调结构、强管理、抓创新、控风险、夯基础”的工作部署,经营发展呈现稳中有进的较好态势。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归属本行股东的净利润240.11亿元,同比增长1.74%;拨备前利润555.30亿元,同比增长0.66%;实现营业收入765.80亿元,同比下降2.08%,其中实现非利息净收入270.86亿元,同比增长9.35%。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56,512.16亿元,比上年末下降4.72%,客户贷款总额30,910.9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7.41%;客户存款总额34,534.76亿元,比上年末下降5.11%。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511.1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5.39亿元,增长5.23%;不良贷款率1.65%,比上年末下降0.04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52.97%,比上年末下降2.53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53%,比上年末下降0.09个百分点。

3.1.2 经营转型推进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境内外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以发展战略为指引,围绕“降增速、提转速、调结构”的发展思路,不断夯实客户基础,持续推进战略转型,经营效益得到有效提升。

业务规模适度增长。本行主动调整业务增速,持续压缩资产规模,放缓资本消耗速度。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总资产56,512.16亿元,比上年末下降2,798.34亿元,风险加权资产40,746.4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02.01亿元,同比少增1,158.11亿元;资本充足率比上年末下降0.22个百分点,同比少降0.39个百分点,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比上年末下降0.05个百分点。本集团结合监管导向,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在确保信贷资产投放保持增长的同时,主动压缩同业类资产和高资本占用的表外业务,应收款项类投资总额比上年末下降18.66%,承兑汇票规模比上年末下降22.51%。

加快资产流转速度。本行积极提高资产周转速度,利用更大的资产流量扩大收入来源,通过资产流转实现高收益资产对低收益资产的替换。报告期内,本行成功发起54.5亿元信用卡分期公募ABS资产证券化,通过转让方式转出信贷资产328.83亿元,主动压缩收益相对较低的外币贷款60.8亿美元,在调整和优化存量资产结构的同时,拓宽了高收益业务的发展空间。

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本行信贷资源继续向零售业务倾斜。报告期内本集团新增贷款2,131.68亿元,其中个人贷款占比82.42%,个人贷款余额占比进一步提升至36.63%。对公信贷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重点支持行业贷款保持较高增速,产能过剩行业信贷规模持续压缩,重点支持的“4市11省”区域贷款增量占全行(不含子公司)增量的130.5%。

提升管理精细化程度。本行积极开展问题资产主动经营,通过优化清收考核指标等举措,加大不良资产自主处置力度。报告期内,本行实现不良贷款本金现金清收98.23亿元,其中回收已核销资产现金6.5亿元,超过2016年全年金额。本行顺应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减少营业面积、调整人员结构,持续压降网点运营成本。报告期内,新建综合网点面积从2014年以前的1,000-1,500平方米下降至500-800平方米,通过业务集中上收、网点服务配套调整等系列举措,节约网点运营人员1,832人。本行按照“轻成本”的发展方向,坚持以效益导向配置费用资源,加强管控不合理费用开支,成本收入比在上年基础上进一步下降0.95个百分点。

3.1.3 财务报表分析

3.1.3.1利润表项目分析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3.1.3.2 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

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56,512.16亿元,比上年末下降4.72%。受监管及市场环境影响,本集团应收款项类投资、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买入返售款项收缩明显。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1)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2)包括贵金属、衍生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

客户贷款和垫款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30,910.9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7.41%。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占总资产比重53.3%,比上年末上升6.1个百分点。本集团公司类贷款(不含票据贴现)余额18,558.1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5.44亿元,增长0.52%;个人贷款余额达11,322.9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56.91亿元,增长18.37%。本集团个人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6.6%,比上年末提升3.4个百分点。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正常类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加2,158.22亿元,占比96.05%,比上年末提高0.39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余额比上年末减少51.93亿元,占比2.30%,比上年末下降0.35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余额下降,主要原因是在报告期内,本集团加大风险化解力度,采取清收、重组、转让等综合措施取得成效。

负债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负债总额52,585.18亿元,比上年末下降5.19%,主要由于客户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拆入资金下降所致。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衍生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其他负债等。

客户存款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客户存款总额34,534.76亿元,比上年末减少1,858.14亿元,下降5.11%;客户存款占总负债比重65.7%,比上年末上升0.1个百分点。本集团公司存款余额为28,850.69亿元,比上年末减少1,962.08亿元,下降6.37%;个人存款余额为5,684.0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3.94亿元,增长1.86%。本集团活期存款余额占比达到54.0%,比上年末提升1.1个百分点。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股东权益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股东权益为3,926.9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13%。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为3,874.2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16%。报告期内,本集团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主要表外项目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表外项目及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3.1.4 资本管理

本行以中国银监会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计算、管理和披露本行口径与集团合并口径资本充足率。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为11.76%,比上年末下降0.22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60%,比上年末下降0.05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61%,比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本行口径和集团合并口径的各级资本充足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3.1.4.1 资本充足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3.1.4.2 杠杆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本集团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的规定计算和披露杠杆率。有关杠杆率的更详细信息,请查阅本行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相关网页:http://www.citicbank.com/about/investor/financialaffairs/gglzb/。

3.2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3.2.1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3 报告期内因重大会计差错而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李庆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4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7-32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7年7月2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24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会董事11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3名,常振明董事、孙德顺董事因事均委托李庆萍董事长代为出席并表决,钱军董事因事委托吴小庆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李庆萍董事长主持,本行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信银行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信银行2017-2020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信银行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分派方案,具体如下:

1.派息金额: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3.8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3.80元人民币(含税),3.5亿股优先股一年派息总额13.30亿元人民币(含税)。

2. 计息期间: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

3. 派息对象:截至2017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银行全体优先股股东。

4.派息实施方案: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为2017年10月26日(星期四),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为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10月24日(星期二)。2017年度全部优先股股息均由银行自行发放。

5.扣税情况: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优先股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其他优先股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1。具体实施情况将另行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调整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敏感度指标风险容忍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规定和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及说明》。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修订本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及说明》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上述修订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将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正式生效。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结合监管规定和本行实际,本行拟对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修订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及说明》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年报相关工作规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李庆萍、常振明、朱皋鸣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黄芳董事因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亚龙”)20%股份,与本议案中给予上海亚龙授信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中此项授信。

(一)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上海亚龙26亿元人民币授信

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给予中信集团下属其他关联方企业合计13亿元人民币授信

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随着本行业务协同工作的深入推进,各业务条线、分行对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授信业务需求不断增加。为在合规的基础上推动业务发展,本次提请董事会审议新增关联授信额度39亿元人民币。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给予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新增39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按照已申请的2017年度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关联授信额度上限统一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2。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本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3。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鉴于本行与中信集团、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国烟草”)和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关联交易上限将于年底到期,为满足工作需要,拟向沪港交易所申请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一)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李庆萍、常振明、朱皋鸣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中的下列事项,下列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1.1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授信业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第三方存管服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产托管服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金交易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综合服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产转让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理财与投资服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黄芳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中的下列事项,下列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10票。

2.1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授信业务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万里明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中的下列事项,下列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10票。

3.1 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授信业务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上述第1.1项、第1.7、第1.8、第2.1和第3.1项事项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本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4。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就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拟采取如下分配方案:

1.派息金额: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3.8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3.80元人民币(含税),3.5亿股优先股一年派息总额13.30亿元人民币(含税)。

2. 计息期间: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

3. 派息对象:截至2017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银行全体优先股股东。

4.派息实施方案: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为2017年10月26日(星期四),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为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10月24日(星期二)。2017年度全部优先股股息均由银行自行发放。

5.扣税情况: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优先股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其他优先股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银行优先股发行条款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银行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优先股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同意该方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

2017年8月

附件2:

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提请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乐益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乐益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由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4层1401号,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磊。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会议服务;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日用品、花卉、礼品;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批发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批发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7,051.02万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88.30万元,净利润7.16万元。

2.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注册资本为33,983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俞亚鹏。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钢铁冶炼、金属压延加工、钢坯、钢锭、钢材、钢管、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焦炭、金属制品制造、机械及仪表电器制造和修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限制类产品)制造和供应。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66.22亿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9.59亿元,净利润-0.12亿元。

3.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注册资本为15,8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俞亚鹏。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合金钢管及管件;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汽车零部件制造和加工、机械及仪表电器制造和修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限制类产品)制造和供应;餐饮经营与管理。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34.32亿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4.27亿元,净利润0.88亿元。

4.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注册资本为13,3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俞亚鹏。公司经营范围为煤气、焦炭、煤焦油、粗苯、硫胺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煤焦油深加工、干熄焦余热利用及氧气、氮气、氩气(压缩、液化)化工产品生产销售(限在厂区内销售),化工原材料及设备制作加工与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34.07亿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1.22亿元,净利润0.43亿元。

5.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80%,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20%,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600号7楼01-04单元,注册资本为3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料、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45.88亿元,因项目处于建设期,2017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0.02亿元。

6.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二号天元港中心B座27层,注册资本为663,7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晓佳。公司经营范围为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和境内外资工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铝幕墙的设计、制造、安装;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铝及铝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成套机电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322.40亿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0.94亿元,净利润0.98亿元。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下属企业提供新增额度为39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按照已申请的2017年度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关联授信额度上限统一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

2017年8月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向交易所申请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向交易所申请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交易所申请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

2017年8月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7-33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7年7月3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7年8月24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8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其中委托出席监事3名,舒扬监事因事委托曹国强监事长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温淑萍监事、马海清监事因事均委托程普升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曹国强监事长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信银行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中信银行2017年半年度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鉴于本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为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要求,半年度报告在编排顺序上与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格式准则略有不同。除此以外,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出本行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 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本行相关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形。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信银行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本行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分配方案,并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优先股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

2. 同意中信银行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分配方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修订本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及说明》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8月25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7-34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的《关于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资产转让、理财与投资服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审议事项是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持续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行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1、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2018—2020年授信类和非授信类(七项)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并与中信集团签署相关框架协议。

关联董事李庆萍、常振明、朱皋鸣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同意将《关于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资产转让、理财与投资服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议案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2、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2018—2020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关联董事黄芳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同意将《关于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议案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3、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2018年—2020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关联董事万里明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同意将《关于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议案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1)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2、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1)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3、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1)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1)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历史上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业务的实际情况;2)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数量较多;3)中信集团综合发展过程中存在融资需求;4)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符合本行选择优质客户的客观标准;5)本行持续拓展业务协同空间的需要。

(2)第三方存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预计中国企业再融资将提速、IPO创新高及居民投资于资本市场、开展证券交易的需求将随市场的复苏和发展而增长;2)本行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提升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覆盖率,本行认为相应的业务量将保持适度增长;3)资本市场回暖下融资融券业务将会适度提升,提振本行第三方存管业务;4)随着证券行业衍生品业务的成熟与发展,本行第三方存管业务发展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3)资产托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本行根据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资产托管业务和第三方监管业务上现有的合作情况及未来合作发展态势设定以上上限。本行和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资产托管和第三方监管方面的合作一直比较紧密。近年来,国内经济始终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银行业从传统的依靠利差收入转变为以中间业务为重点突破的经营模式,资产托管业务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及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量的比重均呈现上升态势。在银行业转型发展的进程中,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潜力和制度优越性逐步显现。本行预计中国经济将保持稳定增长,市场投资将趋于活跃,未来货物融资类业务稳步增长,本行在资产托管和第三方监管业务方面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也会随中国经济发展而保持合理的增长,因此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带来的托管规模与收入、第三方监管服务费用将进一步增加。

(4)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宏观经济处于调整阶段,实体经济融资服务需求突出,其业务规模迅速增长,服务形式也不断多样化。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对投资咨询、融资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的需求将不断增长;2)在大资管时代背景下,本行与中信信托、中信证券等关联方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业务合作将不断扩大并深化,包括代销关联方各类信托、基金、券商的专项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等产品,或与关联方共同设计各类资产管理产品;3)本行充分把控操作风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行业龙头、资质较好、风控能力强的合作机构,而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中存在众多此类企业,比如中信证券、中信信托等,本行据此获得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费的快速增长;4)债券融资在整体社会融资格局中的重要性日趋提升,本行将着力构建“牌照+非牌照”承销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与中信证券等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该领域的合作,在非牌照业务中提供承销顾问服务,强强联合,打造债务资本市场全牌照融资服务体系,拓宽客户融资渠道,降低客户融资成本,努力增加本行承销顾问收入;5)随着本行国际化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及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为持续满足资本监管的相关要求,未来本行将陆续开展一系列资本补充及其他相关项目,故与中信证券等关联方将会产生更多的合作机会;6)结构化融资项下的委托贷款和普通类委托贷款逐年递增,作为本行大类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向及轻资本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未来结构化融资的委托贷款发放金额将持续增长;及7)由于国内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政策环境的不断完善,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业务快速发展,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对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需求不断增长,本行与其开展的相关业务合作规模将随之增长。

2017年,该类业务实际发生金额与未来三年预设上限金额差距过大的原因系2017年上半年,在金融市场“去杠杆”大背景下,受货币趋紧和监管收紧双重冲击影响,债券市场体量大幅萎缩。本行“牌照+非牌照”承销业务受此影响,承销顾问收入有所下降,致使实际发生金额与未来三年预设金额差距较大。但未来业务发展空间依然可观,主要由于:1)本行将充分把控操作风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行业龙头、资质较好、风控能力强的合作机构,而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中存在众多此类企业,比如中信证券、中信信托等;2)如上文所述,债券融资在整体社会融资格局中的重要性日趋提升,与此相关的承销顾问收入预期有大幅增长;及3)如上文所述,结构化融资项下的委托贷款和普通类委托贷款逐年递增,未来结构化融资的委托贷款发放金额将持续增长,进而带动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费用的增长。

(5)资金交易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同类交易的历史数据及国内金融市场业务未来的增长态势,预计随着国内金融改革的深入,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以及金融管制放开的步伐加快,国内金融市场的可交易品种、交易规模、参与主体及交易活跃度均大幅提升,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品种与规模也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现有的市场化改革也将促进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投融资过程中不断增加金融需求。预计本行在未来三年将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金融市场业务方面开展更为广泛的合作。

2017年,该类业务实际发生金额与未来三年预设上限金额差距过大的原因系随着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市场功能进一步丰富,可交易的金融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多样性也日趋增强;预计在此趋势下,未来三年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金融市场业务方面将开展更为广泛的合作。

(6)综合服务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随着本行业务发展,本行对技术服务、后勤服务、外包服务、商品采购服务、广告服务、增值服务、物业租赁等需求持续增长。例如:本行为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的增值服务中,积分兑换用途广泛,客户体验较好,兑换量持续攀升,交易金额迅速增长,预计未来三年交易量将大幅增加;外包服务中,在不断采用创新技术及提升运营效率的基础上,为支持本行信用卡业务发展,2018至2020年度,本行客服业务外包需求将持续大幅增加。伴随外包商运营费用的增加,本行支付给外包商的费用也有所增长;2)随着本行的快速发展与扩张,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为本行提供的基建项目服务不断增加,本行将依据整体工程进度安排逐年支付相关款项;及3)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工程服务、后勤服务等各项综合服务将保持稳定增长。

2017年,该类业务实际发生金额与未来三年预设上限金额差距过大的原因系本行虽然过去三年工程项目较多,但付款期相对集中在未来三年,本行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及付款安排,设定未来三年交易上限。

(7)资产转让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年度上限主要依据上年度业务规模、未来市场融资需求预期,以及本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2)在国务院“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总体政策指引下,国内证券化市场开启了一轮波澜壮阔的扩容发展,市场规模高速增长,参与主体大幅扩容,覆盖品种日趋丰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发展模式由“政策推动”稳步向“市场自发”演进;3)在监管机构和市场需求双重推动下,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迅速发展。近年来,本行持续完善证券化制度,建立证券化业务系统,构建全覆盖基础资产序列,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基础得到有效夯实,预计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快速发展;4)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本行从“存量经营”向“流量经营”转变,落实“降增速,提转速”战略的重要举措,未来本行将持续加大资产证券化力度,推进信用卡分期、对公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不良贷款等证券化项目,带动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业务的发展;5)随着市场金融同业产品创新的发展,预计未来几年本行在同业资产转让业务方面可能有所突破,且同业资产通常体量较大,单笔业务规模较高,以目前主要股份制银行同业资产规模在几千亿甚至上万亿的既有存量下,即使按1%业务发生率测算,也将发生几十或上百亿元资产转让规模;6)由于融资租赁行业具有的产品促销和投融资功能适应中国制造业转型需要,融资租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逐步提高。根据“十二五”规划描述,我国融资行业将形成一批规模大、竞争优势突出且业务拓展能力强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同时,保理业务在贸易结算方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其在全球贸易结算中的份额高达60%,市场潜在需求巨大。本行作为保理服务商,可为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预计未来几年,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存在租赁保理等业务合作的可能,关联方租赁公司向本行转让应收租赁债权,进而带动资产转让业务快速增长。在此前提下,预计未来本行资产转让业务将实现快速增长;及7)当前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压力较大,预计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仍是趋势,因此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不良资产转让业务预计会有较大的业务发展空间。(下转8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