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590 公司简称:泰豪科技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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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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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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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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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
关于逾期债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7年上半年,公司继续坚持“内生外延、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借“军改”和“电改”的机遇,进一步梳理整合公司业务,集中研发和市场优势资源,发展军工装备和智慧能源两大核心业务。
由于行业环境及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公司终止收购标的方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同方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采用现金方式收购另一标的方上海红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上事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40《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的公告》;临2017-048《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公告》;临2017-049《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51《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以现金方式收购资产的公告》;临2017-05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上海红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5,75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5,122万元,增幅12.54%;实现净利润6,913万元,较上同期年增加2,496万元,增幅56.50%;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6,75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080万元,增幅83.77%。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根据该规定,本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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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77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8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7年8月11日起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黄代放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详见《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案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社会公众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10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以公司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回购数量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998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起6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回购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的期间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情况决定实施或者终止本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杨剑先生、涂彦彬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董事杨剑先生、涂彦彬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81),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82),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召开时,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按照持股比例,公司拟为江西国科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此事项有利于满足江西国科经营需要。此次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详见《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8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5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78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8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7年8月11日起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自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规定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7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能够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为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担保事项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8月25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79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数量:2,0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9987%
回购股份价格: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9.10元/股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不超过六个月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等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一)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预案,该预案已经2017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推动公司长远的发展,公司拟定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该股权激励计划。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社会公众股。
(二)回购股份的用途
用作股权激励计划。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10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以公司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回购数量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987%,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9.10元/股。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起6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决议的有效期
本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回购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的期间有效。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2,000万股的股份回购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2017年2月23日--2017年8月22日),除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外,公司其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同方股份计划自2017年6月19日起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拟不低于30,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增持价格不高于20元/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同方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及时披露。
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8月22日,同方股份累计买入公司股票9,933,568.00股,累计增持金额123,816,965.58元。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拟回购的数量为2,000万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及时完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加快推动回购股份过户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及时处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公告编号:临2017-080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6,960,584股的2.9987%。其中首次授予1,7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6,960,584股的2.6238%;预留2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6,960,584股的0.3748%,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2.5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股票代码:600590
上市时间:2002年7月3日
总股本:666,960,584股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清华泰豪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
主营业务:军工装备业务和智慧能源业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公司高管共有8人,其中公司董事杨剑兼任公司总裁。
公司最近三年经营业绩情况:
表1:公司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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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公司最近三年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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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公司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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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自行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占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666,960,584股的2.9987%;其中:首次授予1,7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666,960,584股的2.6238%,预留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666,960,584股的0.3748%,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2.500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授权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10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3、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激励计划: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50万股,预留股250万股,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及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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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量确定。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对授予价格、授予股票总数进行调整。
六、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6.80元。
(二)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60元的50%,为每股6.8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56元的50%,为每股 6.28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原则上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不低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经除权、除息等调整后)。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锁期及限售规定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拆细增加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拆细增加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解锁期及限售规定
1、解锁期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分三次解锁,在解除限售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未满足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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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归本公司所有。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上。
4、无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除须满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以公司2014、2015、2016年度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2018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2019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以上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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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选择上述业绩指标,是考虑到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以及以往年度历史数据,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确定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次业绩考核的净利润增幅是按照公司理想发展的增速水平测算的结果,是为了促使公司激励对象今后更加努力工作,并不表示公司对未来几年的业绩承诺,上述指标能否实现存在不确定性。
(3)如果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将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1)考核指标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三个方面。
①工作业绩:指被考核人考核期内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关键业绩指标,如合同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管理、技术创新,以及团队建设等。
②工作能力:指被考核人完成相关工作应具备的各种专业能力、管理能力等。
③工作态度:指被考核人工作中须有的精神和作风,包括职业道德、团队精神、敬业精神等。
年度考核指标的结构权重分配示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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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核方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考核,主要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总裁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3)考核标准
根据考核结果,考核标准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待改进(D)四个档次,其中考核结果在合格(C)以上即考核超过70分的为考核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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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任何一期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激励对象解锁期内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 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 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 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价格。
2、配股
P= 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 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出现前述需要调整的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意见。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证券登记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名单,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本计划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5、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6、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后即可以实施,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条件满足后,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4、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
5、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且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
3、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必然享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直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及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执行。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定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
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满时,如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尚未解除限售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已进入解锁期且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
5、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由董事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董事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工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支付给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式与业绩影响预测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在限售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当期的解锁比例以及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数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锁期内,以对解锁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由于限制性股票具有分期解锁的权利限制特性,考虑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是对限制性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进行估算;同时,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能自由买卖,只有对应的限售期满且达成股权激励计划解锁条件后,才可以解除限售并进行转让,即具有时间限制的交易特点;最后,由于激励对象首先需要以授予价格购买限制性股票,但只有在解锁后才能出售,因此测算公允价值时还须扣减购股资金的机会成本;综上分析我们根据BS期权定价模型以及金融工程中的无套利理论和看涨-看跌平价关系式,估算每份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C-P-X*((1+R)^T-1),其中“C-P”代表了对限制性股票在未来解锁时可获得收益的贴现;X*((1+R)^T-1)代表购股资金的机会成本。
根据上述公式,公司对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的成本进行测算,具体测算过程及各公式相关参数选取如下:
每份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C-P-X*((1+R)^T-1)
其中:C-P=S0-X*e"(-r*T)
1、S0:授予日价格等于【13.60】元;
2、X:授予价格等于【6.80】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日与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的较高者)
3、e:自然对数的底数。
4、r:无风险收益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相应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与锁定期限相匹配。其中: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50%,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2.10%,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2.75%。
5、T:限制性股票购股资金投资年限,假设激励对象在解锁日所在期间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则各期限制性股票的投资年限分别为1年、2年、3年;
6、R:净资产收益率为9.14%,是根据WIND资讯公布的行业分类,按照公司两大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加权平均电工电网业务和军工装备业务的行业的可比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计算(剔除ROE为负的情况)。假设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80元(2017年8月24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可以实现且激励对象全部解锁,则首次授予的1,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10,209.38万元,成本摊销预测如下:
■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以上为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本次股权激励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对公司2017年至2020年的净利润产生影响,从而会对公司2017年至和202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公告编号:临2017-081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该会计准则的颁布及修订,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17年8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通知的要求,公司修改了相应的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
2017年1-6月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为5,877,579.40元,营业外收入减少5,877,579.40元。该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监事会意见
(下转8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