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8版)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能够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5月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公告编号:临2017-082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科”)
●本次担保金额及实际为其担保的余额:为江西国科不超过3,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0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西国科系公司联营公司,公司持有其30%股权。因经营需要,江西国科拟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银行授信额度,并提请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其不超过3,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江西国科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副总裁兼董秘李结平先生担任江西国科的派出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江西国科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担保为关联担保。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湖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毛勇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机械、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加工;投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江西国科经审计的总资产557,499,955.76元、净资产292,016,347.56元,负债总额265,483,608.20元(其中,银行贷款152,500,000.00元,流动负债261,098,482.59元),资产负债率47.62%;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353,016,897.30元,利润总额49,739,068.83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108,583.27元,江西国科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良好。
江西国科股权架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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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科为公司持股30%的重要联营企业,除公司副总裁兼董秘李结平先生担任江西国科的派出董事外,公司与江西国科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担保情况
江西国科拟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按照持股比例,公司拟为其不超过3,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江西国科经营业绩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为根据持股比例提供的担保,满足公平、对等原则;公司对江西国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为江西国科不超过3,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按照持股比例,公司拟为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科”)不超过3,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此事项有利于满足江西国科经营需要。此次担保事项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江西国科提供担保,同意将本次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日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96,001.0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25.21%。其中为子公司担保的金额为67,501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17.73%,为关联公司担保金额为28,50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7.48%,无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
六、上网公告附件
江西国科基本情况和2016年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90证券简称:泰豪科技公告编号:2017-083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9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9月1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
至2017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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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7)。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01-1.07、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李结平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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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9月8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到本公司证券部登记。
公司地址: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五楼
邮编:330096
联系人:吕玢邠
电话:(0791)88110590 传真:(0791)88106688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加盖印章或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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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