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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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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7版)

(九)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十)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募集期满,且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十二)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份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结束时,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100.00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将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二)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直销柜台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三)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三、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基金账户。

1、已有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本公司的基金账户的开户。

2、尚无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本公司可为其分配基金账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办理过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办理过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必须先在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

(二)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

1、在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元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A、填妥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C、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D、资金结算账户的原件及复印件;

E、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F、填写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A、填妥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加盖印鉴章);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如有);

D、产品成立、备案证明(非法人机构);

E、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F、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G、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H、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I、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J、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K、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L、填写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机构客户版本);

M、预留印鉴表。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B、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C、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B、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凭证客户联回单复印件。

尚未开户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认购资金的缴纳

投资者需按照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表:公司直销账户列表

6、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24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工作日16:3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A、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证件号码或交易账号登录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B、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相关流程请参见本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的相关公告。

C、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五)银行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银行类代销网点,此程序原则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代销网点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B、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a、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a、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b、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B、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b、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c、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C、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a、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六)券商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场外券商类代销网点,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代销网点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网点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代销网点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F、预留印鉴;

G、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D、代销网点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E、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D、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网点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A、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E、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三)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四)与本基金有关的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