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7年8月25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8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3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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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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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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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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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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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3月24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红塔红土稳健回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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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稳健回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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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4日生效,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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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4日生效,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尚未完成建仓。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6月12日正式成立,注册地位于深圳前海,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其中,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49%,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6%,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5%。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作为一家为客户提供专业投资服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公司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以专业服务回馈社会,建立并不断完善投研一体化平台,坚持把基金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基金持有人资产增值。同时,重视投资的风险控制,建立起一套全面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以风险预算为基础,合法合规运作为前提,将风险控制贯穿于整个投资运作的全过程,进而实现专业组合投资。截止2017年06月30日,公司有员工39人,其中24人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管理7只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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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报告期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证券交易行为、信息披露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规定,未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开展有损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整体运作合法合规。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制度、流程和系统等在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业务环节严格控制,公平对待旗下所有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同日内、3 日内、5 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格未发现异常差异,各投资组合间不存在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办法》,除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外,同一投资组合禁止同日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严格限制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需经严格审批并留痕备查。
报告期内,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中,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均未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本基金未发生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上半年经济走势平稳,波动不大。股票市场的走势波动不大但分化非常明显,蓝筹股震荡上行,而创业板则消化估值,因而整体上沪深300指数上涨而创业指数下跌。债券市场方面,经历了年初及5月监管带来的冲击带来的收益率上行之后,利率在6月开始平稳。
红塔红土稳健回报基金自今年3月成立起,一个多季度以来一直按照稳健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在股票的选择上以低估值的优质价值股为主,并且以中低水平仓位进行配置。股票投资的配置风格与市场近期的偏好相同,因此整个股票组合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正收益。在债券方面利用二季度资金面较为紧张的机会布局了短久期的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组合受5月债券市场调整的冲击较小。综合来看,在稳健回报基金成立后的一个多季度里,稳健回报的净值波动不大,体现了稳健的投资风格,且净值表现战胜了业绩比较基准一定幅度,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正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红塔红土稳健回报A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555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5.55%,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3.33%;截至本报告期末红塔红土稳健回报C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519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5.1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3.33%。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二季度宏观经济与一季度持平,从商品经济数据看4-5月的工业增加值6.5%,较一季度小幅回落,虽在6月份有所反弹至7.6%,但需求的扩张并不明显,我们仍然维持经济反弹高点在一季度末二季度初,后续经济又将回到缓慢下行探底阶段的判断。上半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8.6%,呈现小幅下行趋势,消费增速和进出口数据平稳。物价不论CPI还是PPI均相对平稳,上行压力不大。
在二季度经济冲高回落的背景下,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走势也大体相同,只是有所滞后。由于金融政策一般滞后于经济数据,在一季度经济数据较好的背景下,二季度初,金融政策进一步收紧,去杠杆的压力引发了债券市场较大幅度的调整,调整同时对股票市场也有所传导,股票市场同步下跌。而后随着经济数据拐点的出现,监管的力度也略有放松,债券市场开始反弹。
而股票在二季度仍然是震荡行情,市场分化进一步加剧,沪深300指数上涨6.1%,而创业板指数下跌4.68%。整体市场仍然偏重于绩优蓝筹,市场的走势与结构与我们一季度的判断一致。对于三季度,虽然经济背景较二季度可能更弱一点,我们对于股票市场却更为乐观一些,虽然大格局仍然是震荡行情,但三季度可能走出一两个月的持续反弹行情,上涨的动力可能更多的来自监管政策的缓和市场估值的修复。从结构上看,我们仍然聚焦于企业的业绩,着力寻找行业景气度高,企业业绩好,且估值合理的股票。主题方面我们关注雄安新区的建设进度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链,2017年是乘用车电动化的元年,预计相关的产业链将在未来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基金的估值由基金会计负责,基金会计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基金会计核算采用专用的财务核算软件系统进行基金核算及帐务处理;每日按时接收成交数据及权益数据,进行基金估值。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就基金的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等与托管银行进行核对;每日估值结果必须与托管行核对一致后才能对外公告。基金会计除设有专职基金会计核算岗外,还设有基金会计复核岗位,负责基金会计核算的日常事后复核工作,确保基金净值核算无误。
配备的基金会计具备会计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在基金核算与估值方面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熟悉及了解基金估值法规、政策和方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公司针对停牌股票、债券不活跃市场报价等投资品种启用特殊估值流程,由基金估值小组确定相应证券的估值方法。
估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领导、运营部门、法律、监察稽核部、研究部等相关人员。
(2)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基金经理不参与或决定基金日常估值。
基金经理参与公司启用特殊估值的流程,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与运营部门、公司领导、研究部相关人员共同商定估值原则和政策。
(3)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已签约的与估值相关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
本基金管理人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本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提供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该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期内,由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本托管人复核的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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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555元,A类基金份额221,037.10份; C类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519元,C类基金份额170,067,213.92份。
2、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4日生效。本基金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6月30日。因此,无对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3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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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自2017年3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因此,无对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3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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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自2017年3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因此,无对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刘辉______ ______刘辉______ ____李志朋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65号《关于准予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红土基金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本基金的首次发售募集的有效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后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0,336,608.46元,折合110,336,608.4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2,443.27元,折合12,443.27份基金份额,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10,349,051.73元,折合110,349,051.73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4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55%+中债总指数(财富)×45%。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7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3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期间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6.4.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计变更。
6.4.4.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4.5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由出让方缴纳。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4.6 关联方关系
6.4.6.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无发生变化。
6.4.6.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7.1.1 股票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4.7.1.2 债券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7.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7.1.4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7.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7.2 关联方报酬
6.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7.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7.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7.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7.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1、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市场公开的交易费率计算并支付;
2、根据《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2017年3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红塔红土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作为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为10,003,150.00份,占本基金发起时份额总量的9.07%。
6.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6.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期的活期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6.4.7.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注:无。
6.4.8 期末(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8.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注:本基金于本期末未持有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8.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注:本基金于本期末未持有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2)其他事项
(a)公允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已经评估了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类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划分为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63,986,763.64元,划分为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80,830,779.79元,无划分为第三层次余额。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及交易不活跃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初未持有公允价值划分为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情况。
(b)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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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沪港通投资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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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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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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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7.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7.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7.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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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分级基金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户均持有的基金份额合计=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期末持有人户数合计。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分级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基金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8.5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注:1、上述份额总数为扣除认购费用并包含利息结转份额后的总份额数;
2、本基金发起式资金提供方仅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其他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属于发起份额。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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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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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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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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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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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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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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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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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证券机构交易单元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资本、研究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经营行为以及通讯交易条件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由研究部、投资部及交易部对券商进行考评并提出交易单元租用及更换方案。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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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交易所债券交易。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交易所权证交易。
3、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交易所基金交易。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1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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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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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