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7-034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于2017年8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9日以书面、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夏崇耀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项议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夏崇耀、夏峰、袁黎雨、乐君杰、柯军回避表决。
公司于2016年 7月22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7月21日。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他内容不变。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37。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7-035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8月19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四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通知;
3、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8月2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4、本次监事会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
5、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项冠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7月21日,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他内容不变。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7-036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延期概述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17年1月1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2017年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002/003/004/005/006。
2017年3月29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具体详见2017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对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详见2017年7月14日公司《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
2017年7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具体详见2017年8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鉴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届满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公司于2017 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7月21日。除延长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授权内容及范围等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夏崇耀、袁黎雨、夏峰、乐君杰、柯军对《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需回避表决。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1、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授权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现状,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7月21日,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7-037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9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9月1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9月11日
至2017年9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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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8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袁黎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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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1、登记方式
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方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办法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以2017年9月5日16:30时前公司收到传真或信件为准)
3、登记时间:2017年9月5日(星期二)8:30-11:30、13:30-16:30
4、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 编:315801
电 话:0574-86186666
2、会议说明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9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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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