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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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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49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5475.8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据判决书的结果显示,法院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国源中鑫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近日,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6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源中鑫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源中鑫”)

被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具体诉讼案件的事实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4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3)。

2、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国源中鑫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5475.84万元。

(2)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3)国源中鑫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三、案件判决情况

经法院审查认为,在国源中鑫公司提交的证据既未证明其对成都广地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亦未证明成都广地公司对我公司享有到期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故其请求代位行使成都广地公司的债权,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对其提出关于代位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源中鑫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8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