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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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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520版)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7年8月25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8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0日生效,根据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即2017年3月10日,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3月14日发布了《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结果公告》。本基金在转换基准日2017年3月10日日终恒利 A 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恒利 B 份额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恒利B 份额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原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报告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1、上述财务指标采用的计算公式,详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富恒利债券(LOF)A

国富恒利债券(LOF)C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已在转换基准日2017年3月10日日终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未满一年。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富恒利分级债券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转型日为2017年3月10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的规定

3.3 其他指标(转型前)

单位:人民币元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份, 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A股市场第16家上市券商,是拥有全业务牌照,营业网点遍布中国主要城市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是世界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有70年的投资管理经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引进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享誉全球的投资机制、研究平台和风险控制体系,借助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业务优势,力争成为国内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

本公司具有丰富的管理基金经验。自2005年6月第一只基金成立开始,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成功管理了31只基金产品。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注:

1. 表中“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其中,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表中“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为该名员工从事过的所有诸如基金、证券、投资等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年限的总和。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注:

1. 表中“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其中,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表中“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为该名员工从事过的所有诸如基金、证券、投资等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年限的总和。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研究报告发布公平性、投资决策独立性、交易公平分配、信息隔离等方面均能严格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异常交易进行控制和审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不同投资组合间通过价差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严格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和《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同日反向交易且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上半年国内经济继续复苏态势,前两季度GDP维持在6.9%的高位,工业增加值在一季度至二季度有所放缓,但是二季度末开始回升,从月度6.5%的水平回升到7.6%。社销增长保持稳定并在二季度进一步走高。投资方面,房地产投资低位企稳反弹,基建投资继续发力拉动经济,地方政府通过PPP等形式投资冲动仍强。上半年信贷增速较快,信贷结构偏向平台贷款和住房贷款,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上行。上半年金融监管进一步强化,银监会出台多项政策规范金融机构委外及同业业务等内容。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中性略偏紧的货币政策。上半年货币市场利率有所抬升,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扁平化上行。但六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通过公开市场注入流动性,市场流动性预期有所好转。工业品价格包括钢铁、煤炭、化工等产品价格出现上涨,债券市场收益率下降,股票市场大盘蓝筹股继续走强。报告期内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下跌2.48%,中债信用债总全价(总值)指数下跌1.66%。

报告期内,本基金总体保持低杠杆和久期的策略,减持低评级的信用债,提高组合的抗风险能力,本基金适时参与利率债的波段操作获取资本利得。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内,转型前恒利分级债母基金净值增长率为0.3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下跌1.28%,战胜业绩比较基准159个基点。转型后恒利(LOF)基金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70%,业绩比较基准下跌0.85%,战胜业绩比较基准155个基点。转型后恒利(LOF)基金C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6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下跌0.85%,战胜业绩比较基准145个基点。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今年经济增长新的动力有所下降,财预50号文和87号文相继出台,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预计下半年政府投资的冲动可能逐步受到抑制,基建投资增速可能高位回落。上半年地产销量高企带动了地产投资增长,预计随着调控措施进一步执行,下半年 房地产市场或逐步降温,地产投资增速可能难以继续上行。预计下半年经济在高位企稳后可能会有所回落。下半年本基金将会对组合进行积极的调整,一方面控制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提高仓位,将组合进行偏向高等级债券的调整。本基金将继续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努力做好基金投资工作,争取未来更好的长期投资收益。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效控制基金估值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投资资产估值委员会(简称"估值委员会"),并已制订了《公允估值管理办法》。估值委员会审核和决定投资资产估值的相关事务,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相关基金估值政策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公司估值委员会由总经理或其任命者负责,成员包括投研、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交易、基金核算方面的部门主管,相关人员均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基金经理如认为估值有被歪曲或有失公允的情况,应向估值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期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无应分配但尚未实施分配的利润。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转型后)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 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国富恒利债券(LOF)A基金份额净值1.007元,基金份额总额80,450,974.75份;国富恒利债券(LOF)C基金份额净值1.006元,基金份额总额16,969,868.16份。国富恒利债券(LOF)份额总额合计为97,420,842.91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林勇______ ______胡昕彦______ ____龚黎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第1327号《关于核准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注册,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首次募集期间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4年3月4日,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379,318,832.18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10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80,075,999.34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57,167.1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为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A、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封闭运作,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即2017年3月10日,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3月14日发布了《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结果公告》。本基金在转换基准日2017年3月10日日终恒利 A 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恒利 B 份额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恒利B 份额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该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新股增发;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内卖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批准报出。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6.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无。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X 0.70%÷当年天数。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X 0.20%÷当年天数。

6.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本基金C类基金资产净值0.3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 × 0.35 % / 当年天数。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 本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9 期末(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4,899,872.65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抵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 2017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7,786,000.00元,将先后于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6日及2017年7月13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3,139,224.20 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88,277,625.38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6,000,000.00元 (2016年12月31日: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5,938,405.2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200,747,855.64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5,938,405.20元)。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计入损益的利得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等项目。

使用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如下: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7年6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6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1)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合同中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2)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3)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上述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月6日颁布的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上述税收政策对本基金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3) 除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转型前)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7年3月1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3月10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1.394元,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净值1.481元;基金份额总额134,768,805.91份,其中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20,962,375.50份,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113,806,430.4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