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7-040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表异议声明

全部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注:2017年7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王振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张海涛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详见2017年7月1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注:因2017年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发了股票股利,上年同期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按调整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重新进行了计算。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2017年上半年,医药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按部就班进行,一系列改革发展政策、配套完善政策相继出台并实施,如“三医”联动改革和五项制度建设加快推动,医药行业流通领域的两票制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保控费不断推出,药品招标采购要求不断降价、药品领域一致性评价等等,深刻影响了医药行业未来发展。公司主动适应医药行业发展大势,以品种为主线顺势而谋,完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强化创新发展,以营销突破为重点,不断拓展产品研发领域,保证公司医药产业稳定发展。

报告期末,本公司总资产2,097,115.82万元,比年初增加63,065.50万元,增长3.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938,118.89万元,比年初增加74,204.34万元,增长3.98%;资产负债率为6.46%;实现营业收入122,563.2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870.20万元,增长0.72%;实现利润总额94,919.7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508.79万元,增长8.5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123.18万元,增加7,296.89万元,增长8.70%,其中广发证券2017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0,142.67万元,本公司对广发证券的投资收益为72,091.42万元,同比增长6.68%。

科学管理方面:公司坚持分权治理、分级控制的经营管理模式,制定了“流程科学化、制度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以“目标管理”为核心,建立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控体系。按照“两票制”的要求及营改增政策实施环境下对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的影响,根据子公司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规范化方案。通过将集团公司战略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子公司,对各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实时指导,保证各子公司较好完成集团公司制定的任务目标。通过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调动各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医药产业方面:公司在生产质量方面严格按照GMP要求进行管理,通过持续开展QC攻关活动,在改进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等方面成立攻关小组,将全体员工创新能力融入质量管理提升中。不断强化依法生产、诚信经营,恪守“一支药,两条命”的质量理念,不断完善和提升“质量至上、人本战略、科技支撑、全程监控、精细管理”的五步联动质量安全管理模式,确保产品质量,公司采用新的赋码、扫描系统,实现药品的追溯可查询功能,加强药品过程的管理,力争让每一粒药都合法合规、安全可靠。公司对金海发药业、胶囊公司进行增资,以满足金海发药业和胶囊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规划。通过持续加大对医药产业投资力度,不断提升公司医药产业链规模。

产品研发方面:积极推进国家一类抗肿瘤新药“注射用盐酸博安霉素”的新增三个适应症工作,完成了双黄肠炎分散片IV期临床试验,完成小儿芪楂口服液三次临床试验稽查工作。与上海医工院合作开展杜蛭丸治疗缺血性中风药效学研究,与长春中医药大学开展小儿治哮灵片药学研究,持续开展现有主导产品的再评价和二次开发、保健食品评审和试验工作。吉林敖东集团力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生产单位,与科研院校加强技术合作,不断提升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目前力源制药配方颗粒已经具备了进入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的条件,已正式进入生产阶段。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品种的深入研究,在临床路径、药学研究等和国内科研院校合作,为将来可能面临的医保支付、价格谈判、市场推广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市场营销方面:针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保控费,做好涉及公司重点品种的价格和销量维护,针对有关省份医保目录的动态调整做好增补目录工作,积极应对各省市区的价格谈判工作,维护和争取合理的药价水平。对公司“三司一部”继续深化改革,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不断调整营销思路,提升连锁药店、社区医院、卫生院等终端市场份额,并努力做到“抓大不放小”,在保证大品种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加速小品种的开发和培育,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对林源营销公司增资进一步增强其业务开拓能力。

对外投资方面:报告期内,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香港联交所买入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916,800股。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持有广发证券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份 1,252,297,867 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16.4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现持有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份25,750,8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0.34%,合计持股比例为16.77%。公司围绕医药产业链精选上市公司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有选择的增持,为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公司将根据市场、政策变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注重风险防范和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前提下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实现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公司与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珠海广发信德敖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发起设立珠海广发信德敖东医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敖东创新产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正常运作,目前累计已投项目共10个,投入金额约2.7亿元,涉及生物制药、医药研发、 医疗设备、医药销售、医药配套等领域。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2017年5月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 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自 2017 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 13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会计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 15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同时公司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根据衔接规定: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以前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控股子公司吉林敖东世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吉林敖东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世航药业继续存续,中药饮片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予以注销。中药饮片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业务由世航药业依法继承,吉林敖东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15日经敦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查准予注销。

控股三级子公司吉林正容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敖东红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正容医药继续存续,敖东红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予以注销。敖东红洋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业务由正容医药依法继承,吉林敖东红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23日经敦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查准予注销。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7-036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17年8月15日发出。

2、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公司董事7名,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名。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不是失信责任主体,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进行逐项审议。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1,300.00万元(含),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含)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6)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⑤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及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41,3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项目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项议案各项子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具体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的方案为准。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预案全文参见2017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文参见2017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第二条关于“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和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115号《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批准及吉林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吉建元会师验字(20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0年9月18日,公司前次增发(配股)3,819.66万股普通股之募集资金37,101.5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已全部实缴到账,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据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全文参见2017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制定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全文参见2017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3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文参见2017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同意为规范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文参见2017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所制定的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文参见2017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相关权限,请求授予的权限如下: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3)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本次发行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有新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8)授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9)前述授权第(5)项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审计工作已按期完成,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聘期已满。经协商,公司不再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聘任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支付其财务报告审计费用70万元人民币;拟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支付其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人民币。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9)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程序以及内容、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参见2017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全文参见2017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7-040)。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属于合理变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参见2017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

1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于2017年9月15日14时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上议案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42)。

议案1-11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议案9、11由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对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不单独计票;议案1-8、10须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对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将对单独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7-037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17年8月15日发出。

2、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公司监事5名,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监事5名。

4、会议由公司监事长陈永丰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不是失信责任主体,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进行逐项审议。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1,300.00万元(含),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含)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以上议案同意票 5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不适用。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下转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