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519 公司简称:*ST智慧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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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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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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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2017年上半年度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我国资本市场景气度较为低迷,面对总体外部环境和市场竞争压力,公司在管理层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企业发展战略,共同努力,攻坚克难,坚持以互联网金融服务为核心的基本发展思路,聚焦证券信息服务主业,调整研发、销售、和辅助支撑人员结构,加强主业的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投入,拓展了主业的业务服务范围,提升了用户使用体验,不断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核心主营业务业绩持续稳定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05,468,541.21元,同比增长8.43%,营业总成本402,403,738.66元,同比下降19.56%,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648,171.45元,实现大幅减亏。
报告期内,坚持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为核心的基本发展思路,聚焦“证券信息服务“的优质内容和良好用户体验,进一步加强战略投入。利用目前多元化的产品优势,关注用户体验,在提高用户黏性并稳步提高用户规模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和银行、券商、高校、基金、电视台、保险、互联网企业等多维度机构用户的深入合作,积极完善推进专业、规范、实时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打造互联网和金融行业跨平台合作的桥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加强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努力建设以智能化为目标的第三代数据采编中心,积极打造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数据管理为中心,集资讯、服务、定制化为一体的一站式金融数据服务平台。完善服务链条,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数据处理技术、提升数据的处理效率、准确性和及时性。在数据内容建设上新增一系列特色数据:企业关联关系、舆情监控,进一步巩固和夯实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产品上也在不断的优化创新、推出特色功能服务、其中风险预警系统深的客户好评。在开发类项目上为大型金融机构定制化开发移动行情资讯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前瞻性的国际板块布局。大智慧全资子公司香港阿斯达克网络是香港地区最大的金融信息服务商和财经网站,网站提供免费即时环球财经资讯及分析工具,涵盖港股、A股、美股、外汇、基金、ETF等,金融资讯丰富且内容不断加强及更新。全资孙公司艾雅斯是香港本土最大的云交易柜台提供商,向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环球开户、交易及结算系统的解决方案,随着产品和服务的逐步提升,客户规模和公司营收不断增加。公司在新加坡及日本均收购信息服务商及交易服务商,形成完整的服务模式,收入和利润取得稳健的增长,有效打通了国际国内通道,为中国投资世界、世界投资中国提供便利服务的条件。
报告期内,公司对“视吧”直播业务进行了业务梳理和人员精简优化。首先,加强了直播业务的内容体系化建设,严控直播人员的招募和培训,建立健全了内容审核管理制度;其次,公司精简了相关业务人员,调整优化了直播业务的补贴政策、广告宣传及平台运营投入;再者,公司优化了视频直播流服务研发和后台支撑系统,节约流量成本。同时,公司将积极增加外部合作及收入来源,争取早日实现收支平衡,使“视吧”务得以良性发展。
(二)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
2016年7月,公司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管理层深刻认识到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吸取教训,并对此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7年1-6月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6日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3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
公告(四十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21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458,55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179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5,813.9万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3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
公告(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142名自然人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2名自然人
被告一:大智慧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5,365,190.72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142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的申请。
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337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87,536,045.27元;
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裁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3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6)沪0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5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54,467.37元;
2、判令被告立信所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诉讼判决结果
原告5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5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5名自然人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3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于2016年7月27日对该重大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排除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3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7名,实际表决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报告内容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上半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董事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4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3名,实际表决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7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报告内容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7-14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7 年1-6月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情况概述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执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2、公司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修订)、《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董事会职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7年1-6月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