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7-023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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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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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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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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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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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否
2017年上半年,世界经济有所回暖,但由于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加剧、美联储加息步伐放缓等因素,各经济体还将面临增长压力。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经济稳中向好,侧供给改革初见成效,但受制于全球经济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国内经济仍存在风险。
行业方面,受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环保倒逼、下游补库存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氨纶价格有所上涨,但下游行业回暖慢,行业集中度低,产品同质化严重,行业竞争依旧激烈。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大幅增加,营业收入184,586.9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0.75%,营业利润22,552.01万元、净利润19,253.3万元,由上年同期扭亏为盈。公司结合自身规模、成本、产品的优势,积极拓展新客户,扩大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主要工作如下:
一是关注产品品质,全力打造拳头产品,提高优势产品的质量稳定度,加快高端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广,提升整体产品附加值。
二是进一步贯彻“同心圆”管理模式,聚焦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实现,加大研发、市场、销售、生产各部门的联动性,保证“品质品牌提升年”获得实质性效果,使公司千禧产品美誉度得到提升。
三是加快技术改造,继续落实降成本项目,推进节能降耗技改工作,强化内部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行预算管理,进一步巩固成本优势,提高营运能力。
四是推进新项目建设,做好重庆三期氨纶扩建项目的各项工作,重视研发投入,抓好技术创新与技术储备,保证公司技术领先型,提高核心竞争力。
2017年下半年,公司将继续立足主业,稳步实施差异化、高品质的发展战略,围绕提品质、强管理、增效益的经营方针,增强全方位竞争力,推动公司新一轮发展。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修订的规定,对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股票代码:002064 股票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7-024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杨从登召集主持,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登载于2017年8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具体内容登载于2017年8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登载于2017年8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股票代码:002064 股票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7-025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股票代码:002064 股票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7-026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为了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对 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政府补助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2、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三、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合理变更, 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