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68版)

2017-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8版)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目前已开通工商银行直连、农业银行直连、建设银行直连、招商银行直连、银联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南京银行、金华银行、浙商银行、温州银行、上海农商银行)、通联支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以及网上直销汇款交易) (排名不分先后)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9)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北京、上海地区962528)

传真:(0574)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pingan.com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ofshanghai.com

(15)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http://www.cqcbank.com

(1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1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http://www.drcbank.com

(1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代销券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95579

公司网站:http:// www.cjsc.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传真:(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电话:(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电话:(0551)2207965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http:// www.swhysc.com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传真电话:(0755)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avicsec.com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 www.ewww.com.cn

(2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电话:(010)5832 8752

传真:(010)5922 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公司网站:http://www.hfzq.com.cn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zts.com.cn

(2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29)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传真:(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热线:4006543218

公司网站:http://www.jzsec.com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 www.cs.ecitic.com

(3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服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3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http://www.cgws.com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 /www.zxwt.com.cn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基金业务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站:http://www.cindasc.com

(3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33051

公司网站: http:// www.cfsc.com.cn

(3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3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基金业务传真:010-64408834

公司网站: http://www.lxzq.com.cn/

(3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3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网站:http://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4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站:http://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4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网站:http:// www.s10000.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021- 20835879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汪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http:// www.ehowbuy.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公司网站:http://www.yingmi.cn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http://www.noah-fund.com

(1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网站:http://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11)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网站:https://8.g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网站:http://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网站:http://www.x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1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网站: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16)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热线:400 098 8511

传真:89188000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6025

传真:010-67000988

网站:http://www.zcvc.com.cn/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客服电话:4008-058-058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湘照、汪芳

联系人:汪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全保本”) 于2011年4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22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保本为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根据《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9月5日起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2017年9月5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由于兴全保本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兴全保本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保本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7年9月5日,自2017年9月6日起“兴全保本”转型为“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该日起生效。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含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含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1万元;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场外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 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注:1年为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01)=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1280=8,777.47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8,777.4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0%=114.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0=11,365.2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65.2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力争获取当期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开综合评估,动态优化资产配置。

有关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察判断:本产品全面跟踪并分析宏观经济、行业基本面、市场与行业估值、市场资金、以及市场情绪四个层面,确定未来市场可能的变动趋势。调整当前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主要对股票投资部分进行适度的择时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主要通过行业基本面筛选与行业估值筛选两大筛选体系实现,重点投资具有成长优势、估值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行业及公司,追求超额收益。

(1)行业基本面筛选

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能力显现出一定的差异,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行业基本面指标选出具有高成长性的优势行业。行业基本面筛选主要包含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内竞争态势分析等方面;而对于行业政策因素,行业收入及税前利润增长等基本面情况也将实时跟踪。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的生命周期与竞争状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政策扶持、突发事件等因素都会导致行业的生命周期发生相应的叠加或者蜕变,而改变原有的生命周期轨迹,从而行业内竞争状况也会发生变化。因而,本基金在实际的行业配备中还会重点关注那些引起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状态变化的因素。

(2)行业估值筛选

本基金的行业估值筛选主要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根据各个行业的历史数据和成长性,重点关注行业平均动态市盈率、行业平均市净率等指标的分析,确定行业估值水平,并进行可行的国际比较,以找到那些具有国际估值优势的行业。

本基金还会定期与不定期地跟踪影响行业相对估值的各种因素,如行业的盈利能力、成长性、股利支付率、资本成本等。当行业估值水平与其影响因素发生背离时,通过筛选相应的行业以获得超额收益。

综上,本基金通过行业基本面和估值筛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快速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行业。最终确定行业资产投资权重,并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3、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运用静态与动态预期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估值水平、财务指标、成长风格、盈利水平。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认为高成长性的股票通常具有高市盈率,但高市盈率又往往意味着对该股票的高估值。因而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中会强调对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的甄别。

财务情况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自由现金流负债比、自由现金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主营业务带来的现金增长比例、无形资产比重等指标。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对盈利速度和盈利质量并重,而不单纯追求上市公司盈利的速度。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具体而言,营业收入增长率/应收账款增长率(GAR/GSales)、核心营业利润与净资产比例(CE/Equity)、经营性现金流与核心营业利润比例(CFFO/CE)等核心指标都将被运用到盈利水平的度量上。

在强调基本面选股的同时,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标的进行投资,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多个特征:

(1)具有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通常决定其利润水平,在衡量其竞争优势时,本产品考察该公司是否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进入与退出的壁垒高低,商誉和品牌是否具有影响力,同时该公司是否具备一定的网络渠道和网络效应。

(2)具有较为独特的商业模式

本本基金认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根本。本基金将重点比较公司产品与市场产品的情况。现有产品面向的是一个新兴市场还是一个已有市场,公司的新产品面向的是新兴市场还是已有的成熟市场。同时,该上市公司有无价格优势,有无能力提价并留住顾客,有没有细分目标市场,都是本产品重点关注的方面。

(3)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本基金认为优秀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有合理的股权结构、良好的股东管理层沟通机制、并对员工、社会等相关利益者保持密切关怀等等。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本基金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外,更注重通过对上市公司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经营动态,并实时跟踪和更新。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类属配置和目标久期的适时调整,适时合理地利用现有的企业债券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制定具体投资策略时,自上而下考虑的因素是: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曲线、市场波动、个券的相对价值和套利可能性。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券发行总量的1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绩效评价人员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代理人处或者在同一销售代理人处不同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以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日内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下转7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