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48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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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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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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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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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否
报告期内,随着过剩产能有序化解,相关行业市场供需情况较上年同期都更为平衡,公司多项业务销量上升,但由于工业品价格普遍上涨,对产品的材料成本有所影响。公司在软磁材料和永磁器件两项业务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并购,软磁材料业务得到进一步提升,新增金属制品及金属制品检测业务对公司业绩提升有较大贡献。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亿元,同比增长33.93%,其中,工业原料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30亿元,同比增长41.77%;金属制品业务实业营业收入1.41亿元,同比增长14.56%;电子元件业务实现营业收入0.95亿元,同比增长22.87%;检测服务业务实现营业收入0.75亿元,同比增长75.73%。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17万元,同比增长95.83%。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根据以上通知规定,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中钢制品院、中唯公司及湖南特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石笙
2017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38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全体董事于2017年8月2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洪石笙先生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委托出席董事2人,董事姜宝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王云琪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都有为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钱国安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对以下事项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租赁厂房、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及其所属的奥威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中钢制品院租用中钢制品工程6192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和1384.01平方米的办公楼,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租金为179200.32元/月,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根据市场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奥威公司租用中钢制品工程6048平方米的标准厂房、351.58平方米的办公楼和600平方米的空地,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租金为139823.17元/月,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根据市场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了对此议案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租赁厂房、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出租厂房、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制品院与中钢制品工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出租1260平方米和72平方米2幢标准厂房以及752.4平方米的办公楼,租赁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租金为56736元/月,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根据市场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了对此议案表决。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了对此议案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出租厂房、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孙公司奥赛公司向番禺中钢厂租赁厂房、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制品院的全资子公司奥赛公司与番禺中钢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奥赛公司租用番禺中钢厂的厂房、配套设施等作为生产经营基地,年租金371040元,租期15年,从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了对此议案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孙公司奥赛公司租赁厂房、设备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中唯公司向中钢热能院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唯公司与中钢热能院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中唯公司租赁中钢热能院产权证号鞍房权证高新字第201202100056、丘地号42-107-8的房产中9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租金236,904.33元/年,即19742.03元/月,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调整一次。
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了对此议案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中唯公司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采购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钢制品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前,中钢制品院及其全资子公司奥威公司分别与中钢制品工程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和《设备购销合同》,约定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采购三连轧收线机、直线拉丝机等设备,交易金额为148.44万元。上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了对此议案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采购设备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湖南特材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特材工行岳麓山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水东路038号的6处房产(宁房权证金洲字第715014181/2/3/4/6/7号)和位于宁乡金洲新区的1块土地(宁(1)国用(2015)第0421号)作为抵押物,担保主债权最高额度为3454万元。
湖南特材与工行岳麓山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200万元。该借款属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
湖南特材与工行岳麓山支行、中钢控股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中人民币789.22万元的清偿义务由湖南特材转移至中钢控股承担,自有关债权对应的担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湖南特材不再承担清偿义务。
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了对此议案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湖南特材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中唯公司向中钢热能院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唯公司与交行鞍山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Z1703LN15637293补),约定中唯公司对交行与中钢热能院、中钢控股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留债本金16,552,004.71元提供担保。
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了对此议案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中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八、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2017年4月24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公司2017年度可能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中预计2017年度公司与中钢集团控制下的中钢邢机发生不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已完成,除公司2017年已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拟新增与中钢集团控制下的中钢制品工程、中钢热能院、番禺中钢厂的日常关联交易1181.79万元。
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了对此议案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九、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资产交割股权过户,相关标的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增加注册资本、党建工作及军工特别条款。
审议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需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现根据公司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由王文军先生、毛海波先生、张野先生、王云琪先生、张功多先生、虞夏先生作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杨阳先生、唐荻先生、汪家常先生作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的的公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和规范运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公司独立董事工作量和承担的责任随之增加。公司发展过程中,独立董事担当着重要的角色,为公司做出重要的贡献。公司拟将独立董事津贴由原4万元/年(含税)提高至6万元/年(含税)。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定于2017年9月13日下午1时30分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方式。
审议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39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全体监事于2017年8月2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委托出席的监事1人,监事王立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监事孙红军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对以下事项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
一、审议通过《2017年半年度报告》;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充分审核,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法人治理、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风险,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事会换届。经股东推荐,监事会拟提名姜宝才先生、成秉任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监事会换届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40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租赁厂房、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院”)及其所属的中钢集团郑州奥威钢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在郑州分别与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工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
中钢制品院租用中钢制品工程6192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和1384.01平方米的办公楼,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租金为179200.32元/月,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根据市场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奥威公司租用中钢制品工程6048平方米的标准厂房、351.58平方米的办公楼和600平方米的空地,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租金为139823.17元/月,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根据市场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2.中钢制品工程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且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中钢制品工程系公司的关联法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该交易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关联方名称: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26号10号楼1-4层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26号10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毛海波
注册资本:29900.76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410191344968461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及机械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质量检测;工程咨询及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矿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主要股东: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历史沿革和发展概要
2015年6月26日,中钢制品工程由中钢制品院分立,成为中钢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908万元。
2015年8月19日,中钢股份决定以中钢制品院100%股权认缴出资,增加中钢制品工程注册资本。
2015年8月24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钢制品工程注册资本增加至29900.76万元。
近三年来,中钢制品工程积极发展装备制造的自动化、互联网+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机器人),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降低操作工的劳动强度,降低生产成本,积极应对“中国制造2025” 工业转型升级。针对重点用户开展定制化生产,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先后为焊接材料、炭素、电解铝、煤电等行业的天津、湖北、广东、浙江、新疆等客户提供了40余台(套)成熟技术和装备。基于国家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针对日趋严重的金属制品行业酸洗、铅处理的环境污染和煤电、电解铝行业的尘烟问题,中钢制品工程相继开发、推广了无酸洗机械砂带除锈、抛丸除锈、高效除尘等绿色生产技术,与客户一起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减少废酸、废水、废渣、废气的排放,大幅降低水的消耗和处理过程、投入,从而达到清洁生产的最终目的,目前此项技术已被行业广泛采用。依托“一带一路、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开拓视野,努力开辟国际市场,焊丝整机装备成功出口到美国、印度、越南、伊朗、埃及、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十几家企业。
2016年末总资产4.68亿元、净资产1.86亿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5亿元、净利润2657万元。
3.中钢制品工程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且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同受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中钢制品工程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该交易的租赁标的包括:
1.位于郑州市高新区化工路26号面积为4032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和面积为233.1平方米的办公楼三层;
2.位于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70号的2幢面积均为108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和面积1150.91平方米的办公楼;
3.位于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70号面积分别为1296平方米和4752平方米的2幢标准厂房、面积为351.58平方米的办公楼和600平方米的空地。
上述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标准厂房租金为20元/平方米·月,办公楼租金为40元/平方米·月,空地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该定价系参考中钢制品工程向第三方租赁价格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中钢制品院与中钢制品工程签订的租赁合同
该交易事项年租金为2150403.84元,每月计179200.32元,租金每季度结算一次,中钢制品院应于每季度最后月份5日前将当季租金以现金或电汇方式一次性付清。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根据市场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奥威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签订的租赁合同
该交易事项年租金为1677878.02元,每月计139823.17元,租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奥威公司应于每季度最后月份5日前将当季租金以现金或电汇方式一次性付清。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根据市场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
在中钢制品院与中钢制品工程分立时,奥威公司、中试四厂和质检中心归属中钢制品院,但其所使用的厂房、办公楼归属于中钢制品工程。该交易目的系保障中钢制品院所属奥威公司、中试四厂和质检中心经营的连续性。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中钢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企业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8161.51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院”)及其所属的中钢集团郑州奥威钢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公司”)向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工程”)租赁厂房、办公楼是收购产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是保障中钢制品院、奥威公司经营连续性的必要事项,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该关联交易系对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持续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的确定。
该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及其所属的奥威公司分别向中钢制品工程租用厂房、办公楼等系由于中钢制品院与中钢制品工程分立时所用厂房及办公楼归属于中钢制品工程,该关联交易有利于保证中钢制品院经营的延续性,且交易符合市场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子公司中钢制品院租赁厂房、办公楼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41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出租厂房、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院”)于2015年6月25日在郑州与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工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出租1260平方米和72平方米2幢标准厂房以及752.4平方米的办公楼,租赁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租金为56736元/月,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根据市场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2.中钢制品工程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且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中钢制品工程系公司的关联法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该交易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关联方名称: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26号10号楼1-4层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26号10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毛海波
注册资本:29900.76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410191344968461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及机械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质量检测;工程咨询及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矿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主要股东: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历史沿革和发展概要
2015年6月26日,中钢制品工程由中钢制品院分立,成为中钢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908万元。
2015年8月19日,中钢股份决定以中钢制品院100%股权认缴出资,增加中钢制品工程注册资本。
2015年8月24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钢制品工程注册资本增加至29900.76万元。
近三年来,中钢制品工程积极发展装备制造的自动化、互联网+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机器人),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降低操作工的劳动强度,降低生产成本,积极应对“中国制造2025” 工业转型升级。针对重点用户开展定制化生产,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先后为焊接材料、炭素、电解铝、煤电等行业的天津、湖北、广东、浙江、新疆等客户提供了40余台(套)成熟技术和装备。基于国家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针对日趋严重的金属制品行业酸洗、铅处理的环境污染和煤电、电解铝行业的尘烟问题,中钢制品工程相继开发、推广了无酸洗机械砂带除锈、抛丸除锈、高效除尘等绿色生产技术,与客户一起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减少废酸、废水、废渣、废气的排放,大幅降低水的消耗和处理过程、投入,从而达到清洁生产的最终目的,目前此项技术已被行业广泛采用。依托“一带一路、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开拓视野,努力开辟国际市场,焊丝整机装备成功出口到美国、印度、越南、伊朗、埃及、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十几家企业。
2016年末总资产4.68亿元、净资产1.86亿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5亿元、净利润2657万元。
3.中钢制品工程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且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同受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中钢制品工程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该交易的租赁标的为位于郑州市高新区化工路26号面积分别为1260平方米和72平方米的2幢标准厂房和面积为752.4平方米的办公楼。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标准厂房租金为20元/平方米·月,办公楼租金为40元/平方米·月。该定价系参考周边厂房、办公室租赁价格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交易事项年租金为680832元,每月计56736元,租金每季度结算一次,中钢制品工程应于每季度最后月份5日前将当季租金以现金或电汇方式一次性付清。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根据市场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
在中钢制品院与中钢制品工程分立时,中钢制品工程部分经营单元位于中钢制品院所有的地块内。该交易目的系保障中钢制品工程经营的连续性。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中钢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企业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8161.51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出租厂房、办公楼是收购产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系对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持续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的确定。
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对资料的审查及充分的了解,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出租厂房及办公楼等系由于中钢制品院与中钢制品工程分立时,中钢制品工程部分经营单元位于中钢制品院地块内,该关联事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能够给子公司中钢制品院提供部分收益,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定价,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出租厂房、办公楼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42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孙公司奥威公司租赁
厂房、设备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院”)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奥赛钢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公司”)于2006年4月29日在广州与广州市番禺中钢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番禺中钢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奥赛公司租用番禺中钢厂的厂房、配套设施等作为生产经营基地,年租金371040元,租期15年,从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公司与番禺中钢厂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番禺中钢厂系公司的关联法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该交易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关联方名称:广州市番禺中钢金属制品厂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金达西路1号
企业性质:联营企业
注册地:广州市番禺区
主要办公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金达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海波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4660990
经营范围: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金属制品批发;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金属装饰材料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
主要股东: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经济发展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历史沿革和发展概要
1993年12月2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批准,番禺中钢厂由广东省番禺区石基镇石岗东经济发展公司、海南金达实业联合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石岗东公司以3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45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5%,金达公司以现金出资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
1999年6月,中钢集团承继了金达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按原联营合同和章程承担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2004年9月27日,根据中钢投(2004)247号文件,中钢集团将所持有的番禺中钢厂全部股权划转给中钢制品院。
2007年12月5日,根据中钢企(2007)494号文件,中钢制品院将所持有的番禺中钢厂全部股权划转给中钢集团。
由于长期投资不足,企业技术装备日趋落后,番禺中钢厂主营业务市场份额大幅缩减,近三年,仅靠为企业提供来料加工和出租部分物业维持经营。
2016年末总资产622万元、净资产108万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672万元、净利润9万元。
3.公司与番禺中钢厂同受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番禺中钢厂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该交易的租赁标的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金达西路1号面积为1820平方米的厂房及配套设施。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厂房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配套设施租金为2万元/月。该定价系参考当时周边厂房租赁价格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租赁面积及租金
车间厂房面积182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配套设施租赁费为2万元/月。
2.租金总额
每年租金总额为371040元/年
3.租期:拾伍年,从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付款方式
每年年底一次性将租金全部交付番禺中钢厂。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
奥赛公司自2006年以来一直租用番禺中钢厂厂房,该交易可以保障奥赛公司经营的连续性。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中钢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企业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8161.51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广州市奥赛钢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公司”)向广州市番禺中钢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番禺中钢厂”)租赁厂房、设备是收购产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是保障奥赛公司经营连续性的必要事项,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该关联交易系对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持续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的确定。
该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制品院的全资子公司奥赛公司从2006年开始一直租用番禺中钢厂的厂房及设备,该关联交易系奥赛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证奥赛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及连续性。交易的租赁价格参照所租赁厂房周边的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司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奥赛公司租赁番禺中钢厂厂房及设备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43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中唯公司租赁
厂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唯炼焦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唯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在鞍山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热能院”)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中唯公司租赁中钢热能院产权证号鞍房权证高新字第201202100056、丘地号42-107-8的房产中9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租金236,904.33元/年,即19742.03元/月,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调整一次。
2.公司与中钢热能院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钢热能院系公司的关联法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该交易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关联方名称: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鞍山市鞍千路301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鞍山市
主要办公地点:鞍山市鞍千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功多
注册资本:8949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6388G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进出口贸易、出口代理、能源审计服务;主办冶金能源杂志。一般经营项目:煤化工、化工环保、冶金工艺、工业节能、新型材料、工业自动化控制方面的科研成果转让、工程设计、工程承包及设备研制、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研制;冶金化工环保设备、节能检测设备、煤焦分析仪器制造;机械加工;广告业务。
主要股东: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历史沿革和发展概要
1976年8月15日,根据冶金工业部下发的《关于建立鞍山冶金热能研究所的批复》([76]冶科字第1539号),建立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所。
1989年9月25日,经冶金工业部下发《关于鞍山热能研究所更名的批复》([89]冶人函字第156号)批准,企业名称由“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所”更名为“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院”。
1991年5月24日,根据《关于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请示》(热能字[91]第38号)及《审批企业通知单》(鞍计工一批字[1991]3号),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院设立,注册资本为399万元,实收资本为399万元,1991年5月17日由鞍山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新办(筹建)企业注册资金审计公证表》发表出资公证意见。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院领取了24-11891096号营业执照。
1999年6月,作为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院所之一,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院于6月30日整体转制为科技企业,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股东由“冶金工业部”变更为“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2000年11月22日,根据《鞍山热能研究院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中钢投[2000]296号)的批复,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院将注册资本由399万元,变更为1,800万元。2000年11月28日,根据中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辽中惠发验字[2000]第0102号验资报告,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院收到新增注册资本1,401万元。本次变更后,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院领取了由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2103011126191号营业执照。
2002年7月10日,根据《关于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院名称和章程的批复》(中钢投[2002]160号),公司名称由“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院”更名为“鞍山热能研究院”。本次变更后,鞍山热能研究院领取了由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210301120091号营业执照。
2004年4月19日,根据《关于六家研究院名称变更的通知》(中钢投[2004]67号),公司名称由“鞍山热能研究院”更名为“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本次变更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领取了由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210300005047698号营业执照。
2006年8月3日,根据《关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转增实收资本的批复》(中钢财函[2006]107号),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将注册资本由1,8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2006年10月10日,根据鞍山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鞍华诚验字[2006]第1328号验资报告,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收到新增注册资本2,200万元。本次变更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领取了由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210300005047698号营业执照。
2008年3月7日,根据《关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改制方案的批复》(中钢企[2008]57号),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变更为8,771万元;公司名称由“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变更为“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2008年3月17日,根据鞍山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鞍华诚验字[2008]第030号验资报告,中钢热能院收到新增注册资本4,771万元。2008年3月24日,根据《关于股东变更的批复》(中钢企[2008]91号),中钢热能院股东由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变更为中钢股份。本次变更后,中钢热能院领取了由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210300005047698号营业执照。
2012年6月1日,根据中钢股份《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2012年第1次股东决定》,中钢热能院将注册资本由8,771万元,变更为8,949万元。根据鞍山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鞍华诚会验[2012]9号验资报告,中钢热能院收到中钢股份新增注册资本178万元。本次变更后,中钢热能院领取了由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210300005047698号营业执照。
中钢热能院主营业务领域包括能源与节能、新型碳-碳复合及化学功能材料、环境保护与修复、煤焦化工等。中钢热能院拥有所属行业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的优势,拥有多种省部级以上的科技研发平台及专业设计资质,加上近几年的创新管理,2013年启动的业务结构调整已进入成熟期,中钢热能院的能源与节能领域的工程设计业务将会为其带来更大的经济增长点,环境保护领域的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等业务也将会为其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
2016年末总资产5.82亿元、净资产-0.49亿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7453万元、亏损424万元。
3.公司与中钢热能院同受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钢热能院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该交易的租赁标的为位于鞍山高新区鞍千路301号面积为900平方米的厂房。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厂房租金约为22元/平方米·月。该定价系参考周边厂房租赁价格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出租厂房情况:中钢热能院将其产权证号为【鞍房权证高新字第201202100056】、丘地号为42-107-8的房产中900平方米出租给中唯公司用作芴酮生产及煤焦仪器生产经营使用。
2.厂房租赁期限:厂房租赁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租赁期为10年。
3.租金及支付方式:厂房租金按年租金236,904.33元结算,即每月租金为19,742.03元,合同期内上述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调整一次。
租金每年度结算一次。中唯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第一年租金236904.33元以现金或电汇方式一次性付清。以后租金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
该交易可以保障中唯公司经营的连续性。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中钢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企业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8161.51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唯炼焦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唯公司”)向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热能院”)租赁厂房是收购产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是保障中唯公司经营连续性的必要事项,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该关联交易系对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持续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的确定。
该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唯公司与中钢热能院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租赁中钢热能院厂房,合同期内每三年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定价公允。该关联事项系保证中唯公司经营的连续性,有利于中唯公司更好的进行市场开拓及稳定的生产经营。经对合同的认真审阅及全面了解该事项情况,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中唯公司租赁厂房事宜。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厂房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44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采购
设备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前,中钢制品院及其全资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奥威钢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3月23日和5月12日在郑州与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工程”)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采购三连轧收线机、直线拉丝机等设备,交易金额为140.44万元。上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2.中钢制品工程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且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中钢制品工程系公司的关联法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该交易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关联方名称: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26号10号楼1-4层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26号10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毛海波
注册资本:29900.76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410191344968461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及机械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质量检测;工程咨询及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矿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主要股东: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历史沿革和发展概要
2015年6月26日,中钢制品工程由中钢制品院分立,成为中钢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908万元。
2015年8月19日,中钢股份决定以中钢制品院100%股权认缴出资,增加中钢制品工程注册资本。
2015年8月24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钢制品工程注册资本增加至29900.76万元。
近三年来,中钢制品工程积极发展装备制造的自动化、互联网+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机器人),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降低操作工的劳动强度,降低生产成本,积极应对“中国制造2025” 工业转型升级。针对重点用户开展定制化生产,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先后为焊接材料、炭素、电解铝、煤电等行业的天津、湖北、广东、浙江、新疆等客户提供了40余台(套)成熟技术和装备。基于国家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针对日趋严重的金属制品行业酸洗、铅处理的环境污染和煤电、电解铝行业的尘烟问题,中钢制品工程相继开发、推广了无酸洗机械砂带除锈、抛丸除锈、高效除尘等绿色生产技术,与客户一起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减少废酸、废水、废渣、废气的排放,大幅降低水的消耗和处理过程、投入,从而达到清洁生产的最终目的,目前此项技术已被行业广泛采用。依托“一带一路、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开拓视野,努力开辟国际市场,焊丝整机装备成功出口到美国、印度、越南、伊朗、埃及、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十几家企业。
2016年末总资产4.68亿元、净资产1.86亿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5亿元、净利润2657万元。
3.中钢制品工程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且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同受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中钢制品工程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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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的系中钢制品工程制造的全新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上述标的已交付,正在安装调试中。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参考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工业品买卖合同
2017年2月20日,奥威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22001),约定奥威公司向中钢制品工程采购设备,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1交易标的与金额:交易标的为上述1-9项,交易金额59.84万元。
1.2交期与交付地点:2017年8月20日,买方厂内交付。
1.3结算方式及期限: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90%,其余尾款质保期结束后1个月内付清。
2.工业品买卖合同
2017年3月23日,中钢制品院与中钢制品工程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32301),约定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采购设备,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2.1交易标的与金额:交易标的为上述第10项,交易金额为38.8万元。
2.2交期与交付地点:2017年8月8日,买方厂内交付。
2.3结算方式及期限: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90%,其余尾款质保期结束后1个月内付清。
3.工业品买卖合同
2017年5月12日,奥威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wgs17051201),约定奥威公司向中钢制品工程采购设备,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3.1交易标的与金额:交易标的为上述第11项,交易金额为41.8万元。
3.2交期与交付地点:交易标的于2017年6月底在需方厂内交付。
3.3结算方式及期限: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后,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90%,其余尾款质保期结束后1个月内付清。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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