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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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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的公告

2017-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0版)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

该交易可以提升中钢制品院和奥威公司的生产能力。

2.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中钢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企业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8161.51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采购设备是收购产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采购三连轧收线机、直线拉丝机等设备,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中钢制品院和奥威公司生产能力,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为,我们同意子公司中钢制品院采购设备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45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子公司湖南特材债务

重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概述

1.公司完成收购全资子公司湖南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特材”)前,湖南特材于2017年2月15日在北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岳麓山支行”)、中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控股”)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0190100006-2016年(岳支)字00047号]项下债务本金中人民币789.22万元的清偿义务由湖南特材转移至中钢控股承担,自有关债权对应的担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湖南特材不再承担清偿义务。

2.公司与中钢控股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钢控股系公司的关联法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该交易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5.本次债务重组涉及债务789.22万元系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一部分。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有关债权对应的担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湖南特材仍需承担清偿义务。

二、债务重组对方/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债务重组对方/关联方名称:中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38层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38层

法定代表人:徐思伟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8JDPXM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销售冶金产品所需的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煤炭、专用设备、自行开发后的产品;冶金产品及冶金类新材料、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包境外工程。

股东: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债务重组对方/关联方控制关系见下图:

2.中钢控股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本债务重组外,中钢控股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业务联系。

3.中钢控股成立于2016年9月29日,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其控股方中钢股份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三、债务重组方案

1.重组涉及债务的情况

湖南特材与工行岳麓山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0190100006-2015年岳支(据)字0018号],约定以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水东路038号的6处房产(宁房权证金洲字第715014181/2/3/4/6/7号)和位于宁乡金洲新区的1块土地[宁(1)国用(2015)第0421号]作为抵押物,担保主债权最高额度为3454万元。

湖南特材与工行岳麓山支行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0190100006-2016年(岳支)字00047号],约定借款2200万元。该借款属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0190100006-2015年岳支(据)字0018号]项下担保的主债权。

2.债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截至重组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本金余额人民币2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0元,合计人民币22,000,000元,全部作为留债。

留债债务本金人民币7,892,235.92元的清偿义务由湖南特材转移至中钢控股承担,自有关债权对应的担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湖南特材不再承担清偿义务。

留债债务本金人民币14,107,764.08元由湖南特材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3.债权人书面认可

工行岳麓山支行已签署《债务重组协议》,书面认可789.22万元债务由湖南特材转移至中钢控股。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截至重组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本金余额人民币2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0元,合计人民币22,000,000元,全部作为留债。

2.留债债务本金人民币7,892,235.92元的清偿义务由湖南特材转移至中钢控股承担,自有关债权对应的担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湖南特材不再承担清偿义务。

3.留债债务本金人民币14,107,764.08元由湖南特材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4.中钢控股承诺其履行清偿义务后,在湖南特材清偿完毕剩余留债前,不对湖南特材进行追偿。

五、涉及债务重组的其他安排

1.担保

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债务本金中人民币789.22万元的清偿义务由湖南特材转移至中钢控股承担,自有关债权对应的担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湖南特材不再承担清偿义务。

本次债务重组涉及债务789.22万元系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一部分。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湖南特材仍需要向重组部分的债务789.22万元提供担保。

2.利息

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留债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7%。

3.统借统还

湖南特材于2017年4月30日在北京与中钢控股签订《统借统还合同》,约定789.22万元统借统还贷款的借款年利率为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7%,期限自2016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湖南特材使用资金的期限自2016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

六、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债务重组目的

该交易系中钢集团债务重组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解决中钢集团债务问题。

2.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中钢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企业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8161.51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湖南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特材”)债务重组是收购产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该交易是中钢集团债务重组的一部分,在欠款总额不变的基础上降低了利息支出,符合公司利益。

该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特材与工行岳麓山支行、中钢控股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部分债务由中钢控股承担,自有关债权对应的担保手续办理完成后,不再承担清偿义务。该关联交易有效的缓解了湖南特材的债务负担,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债权人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该债务重组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债务重组协议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46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中唯公司对外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唯炼焦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唯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在鞍山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鞍山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Z1703LN15637293补),约定中唯公司对交行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热能院”)、中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控股”)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留债本金16,552,004.71元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为中钢热能院、承债人为中钢控股、债权人为交行鞍山分行。

2.公司与中钢热能院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钢热能院系公司的关联法人,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该交易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该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1年5月24日

住所:鞍山市鞍千路301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鞍山市

主要办公地点:鞍山市鞍千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功多

注册资本:8949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6388G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进出口贸易、出口代理、能源审计服务;主办冶金能源杂志。一般经营项目:煤化工、化工环保、冶金工艺、工业节能、新型材料、工业自动化控制方面的科研成果转让、工程设计、工程承包及设备研制、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研制;冶金化工环保设备、节能检测设备、煤焦分析仪器制造;机械加工;广告业务。

公司与中钢热能院同受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中钢热能院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除向中唯公司租赁厂房事项及采购中唯公司产品外,中钢热能院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业务联系。

被担保人控制关系见下图:

2.中钢热能院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被担保的债务人为: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债人:中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该保证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Z1703LN1563729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中钢热能院于2015年4月2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营贷15003),申请7,997.4万元的一次性贷款额度。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中钢股份及中唯公司为此笔贷款做保证担保。2015年4月2日,中唯公司与交行鞍山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营贷保15003),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营贷15003)项下7,997.4万元债务提供担保。

为保证中钢热能院正常生产经营,中钢热能院、中唯公司、中钢股份于2016年3月30日与交行鞍山分行签订《展期合同》(编号:Z1603LC15610823),将原借款合同进行展期。合同约定,中唯公司及中钢股份继续为中钢热能院的展期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展期后到期日起两年,即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止。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整体安排,2017年2月22日,中钢热能院与交行鞍山分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上述借款中,留债1655.20万元由中钢热能院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剩余本金及利息6921万元债务通过中钢控股向债权人发行记名可转债的方式代替中钢热能院进行承接。

中钢集团于2017年2月17日承诺:“在本次中钢天源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如果因上述担保事项导致中钢天源、中唯公司产生任何损失,则将由本公司全额承担。”

公司董事会认为,基于中钢集团承诺,该关联担保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655.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4%。

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况。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中钢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企业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8161.51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唯公司向中钢热能院提供担保是收购产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该担保事项降低了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中唯公司向中钢热能院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符合公司的利益。

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钢热能院于2015年4月2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鞍山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7,997.4万元借款,2017年2月2日,中钢热能院与交行鞍山分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7997.4万元中留债1655.20万元由中钢热能院继续履行清偿。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唯公司对中钢热能院留债本金1655.20万元提供担保,该事项系根据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整体安排,配合解决集团债务问题,同时中钢集团提供了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八、其他

公司将及时披露担保的审议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47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公司2017年度可能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中预计2017年度公司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控制下的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发生不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已完成,除上述预计的关联交易外,公司2017年拟新增与中钢集团控制下的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工程”)、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热能院”)、广州市番禺中钢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番禺中钢厂”)的日常关联交易1181.79万元。2016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1939.11万元。

本次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洪石笙、姜宝才、张野、王云琪、虞夏、章超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钢制品工程

法定代表人:毛海波

注册资本:29900.76万元

主营业务:金属制品及机械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质量检测;工程咨询及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矿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26号10号楼1-4层

2016年末总资产4.68亿元、净资产1.86亿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5亿元、净利润2657万元。

中钢制品工程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且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同受中钢集团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中钢制品工程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中钢制品工程在分立时取得了中钢制品院原有的后勤部分,具备按约定提供综合后勤服务的能力。

(二)中钢热能院

法定代表人:张功多

注册资本:8949万元

主营业务:进出口贸易、出口代理、能源审计服务;主板冶金能源杂志。煤化工、化工环保、冶金工艺、工业节能、新型材料、工业自动化控制方面的科研成果转让、工程设计、工程承包及设备研制、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研制;冶金化工环保设备、节能检测设备、煤焦分析仪器制造;机械加工;广告业务。

住所:鞍山市鞍千路301号

2016年末总资产5.82亿元、净资产-4859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453万元、亏损424万元。

公司与中钢热能院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中钢热能院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中钢热能院财务状况足以支撑相关关联交易的支付需要。

(三)番禺中钢厂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毛海波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主营业务: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建筑材料制造;金属制品批发;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金属装饰材料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金达西路1号

2016年末总资产622万元、净资产108万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672万元、净利润9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番禺中钢厂同受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番禺中钢厂系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结合与番禺中钢厂的历史交易,番禺中钢厂具备来料加工能力,可以完成奥赛公司委托的金属加工业务。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内要内容为:向番禺中钢厂采购电力、向中钢热能院销售仪器仪表、向中钢制品工程销售模具、接受中钢制品工程提供的后勤服务、接受中钢热能院提供的设计服务、接受番禺中钢厂提供的金属加工服务。

相关定价原则如下:

(1)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可以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按照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资产评估结果等作为定价依据。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A、奥赛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与番禺中钢厂签订了《转供电协议书》,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番禺中钢厂根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奥赛公司结算电费。

B、中钢制品院于2015年6月25日与中钢制品工程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协议约定中钢制品工程向中钢制品院提供包括安全保卫、园区保洁、餐饮服务、供水、供电、供汽服务、绿化服务、垃圾清运、消防设施维护在内的综合服务,服务费用为3605658.20元/年(不含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按早餐5元/份、中餐13元/份以实际发生数额按月结算。

C、奥威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与中钢制品工程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协议约定中钢制品工程向中钢奥威提供包括安全保卫、园区保洁、餐饮服务、供水、供电、供汽服务、绿化服务、垃圾清运、消防设施维护在内的综合服务,服务费用为450662.51元/年(不含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按早餐5元/份、中餐13元/份以实际发生数额按月结算。

D、中唯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与中钢热能院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2016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协议约定中唯公司委托中钢热能院进行生产线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及服务工作,技术服务费总额为145万元(含税)。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奥赛公司依托中钢厂原有的生产经营场所而设立,采购番禺中钢厂电力系必然选择;中唯公司以市场价格向中钢热能院销售煤焦仪表及配件,以及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销售模具,都系扩大销售的正常市场行为;中钢制品院和奥威公司采购中钢制品工程综合后勤服务,系延续中钢制品院分立前原有服务;中唯公司委托中钢热能院进行设计服务,系因为中钢热能院是相关领域内的专业机构,具备相关设计资质,且价格适宜;奥赛公司委托番禺中钢厂进行原料粗加工服务,是奥赛生产产品工艺流程的组成部分,番禺中钢厂也具有提供服务的技术基础,且距离近,生产加工过程受控。

2.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结算条件合理,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上述关联交易中,采购番禺中钢厂电力、中钢制品工程后勤服务系持续性的,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与相关关联方间有书面合同,约定了相关交易事项,不会造成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中钢集团及其控制下的企业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8161.51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奥赛公司依托中钢厂原有的生产经营场所而设立,采购番禺中钢厂电力系必然选择;中唯公司以市场价格向中钢热能院销售煤焦仪表及配件,以及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工程销售模具,都系扩大销售的正常市场行为;中钢制品院和奥威公司采购中钢制品工程综合后勤服务,系延续中钢制品院分立前原有服务;中唯公司委托中钢热能院进行设计服务,系因为中钢热能院是相关领域内的专业机构,具备相关设计资质,且价格适宜;奥赛公司委托番禺中钢厂进行原料粗加工服务,是奥赛生产产品工艺流程的组成部分,番禺中钢厂也具有提供服务的技术基础,且距离近,生产加工过程受控。

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门已完成,除公司2017年已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以外,新增并购子公司部分关联交易,该部分新增关联交易均为日常正常经营活动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七、其他情况

鉴于中钢制品院、奥威公司与中钢制品工程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有效期超过3年,公司将在2020年9月前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转供电协议书、综合服务协议、技术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49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8月24日,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变更注册资本,并做出其他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订条款

二、新增条款

(1)在原“第五章董事会”与“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间新增一章“党建工作”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召开党委有关会议,签署党委重要文件,听取党委职责范围内的汇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审计监察部是公司纪委的工作部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三)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对重大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对董事、高管提名人选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讨论审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并就有关问题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决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职行权的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2)在原“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与“第十一章修改章程”间新增一章“特别条款”

第十二章 特别条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许可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军事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章程》作上述修订后,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50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声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年8月24日,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满,公司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换届。根据公司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王文军先生、毛海波先生、张野先生、王云琪先生、张功多先生、虞夏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杨阳先生、唐荻先生、汪家常先生作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非别选举。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后的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我们认为:

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确定的董事候选人提名。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文军先生 1968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博士研究生学历。东北工学院物资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冶金部体制改制司干部,中国钢铁炉料总公司外派广东钢材交易市场交易部项目经理、外派广东商品交易市场结算部副经理,1999年9月至2000年10月任云南省砚山县教育局任副局长(挂职)。2000年10月回到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部业务员,投资企业管理部国内企业处处长,投资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企业发展部总经理,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材料事业部总经理,中钢高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钢集团(股份)总部党委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钢集团(股份)总部党委党委书记,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及中钢高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处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毛海波先生 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双学士。北京钢铁学院金属压力加工专业本科学历,工学学士,东北工学院管理工程专业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1985年参加工作,先后任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技术员,中试厂经营科副科长,中试厂供应科科长,经营科科长,1994年2月至1994年9月任郑州三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从1994年9月以后,一直就职于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历任中试三厂副厂长,产业处副处长,产业处处长,质检中心常务副主任,材料实验室主任,院长助理、质检中心主任,副院长、质检中心主任。2010年6月至今,任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院长、党委书记。毛海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野先生 196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院企业管理专业学习,研究生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政府津贴专家。历任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辅助原料研究室副主任,选矿研究所副所长,南京磁性材料厂副厂长、厂长,中钢天源(马鞍山)通力磁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0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2008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张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云琪先生 1963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北京钢铁学院采矿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北京科技大学采矿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央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助理工程师,中国冶金矿山开发公司项目经理,冶金部矿山司主任科员、工程师,生产协调司副处长、高级工程师,国家冶金工业管理局副处长、高级工程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分析师、评审委员会主任,中钢投资上市业务部经理,中钢股份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2012年3月至今任中钢股份资本运营办公室主任。王云琪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中钢股份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功多先生 196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工。1985年参加工作,历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工程师,北京联科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公司副总经理,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办公室综合处干部,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贸易部经理,北京华一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热能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连云港中能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钢科技实业二部副经理,中钢科技实业四部经理,中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3月至今任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院长、执行董事。张功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虞夏先生 1960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硕士学位。1982年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物探专业,2005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一直在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工作,历任副主任、主任、总经理、部长。2007年至今任副院长、院党委委员,兼任马鞍山市地址学会副理事长,中国金属学会工艺矿物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地址学会青工委委员,安徽省青年联合会委员。虞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在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阳先生 195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1982年1月至1987年12月,在马钢三钢厂任助理工程师;1987年12月至1997年11月在马钢股份公司计划部工作,任科员、副科长、副经理;1997年11月任马钢集团公司、马钢股份公司企业管理部经理;2000年3月任马钢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2002年1月任马钢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马钢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2004年1月至今任马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1年期间曾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杨阳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唐荻先生 1955年4月生,中共党员,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文化部印刷厂工人、北京科技大学教师,原任北京科技大学高效轧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冶金工程研究院院长、北京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科大恒兴高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十三届北京市人大代表,获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钢铁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中国金属学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兼任中国金属学会材料深加工分会主任委员、中国金属学会轧钢分会理事、副秘书长,首钢股份独立董事。唐荻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汪家常先生 1962年4月出生,无党派人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学教授。1984年至1996年任华东冶金学院经济管理系会计教研室助教、讲师;1996年至2000年任华东冶金学院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主任;2000年至2004年任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2004年至2007年任安徽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院长;2007年至今任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中国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委员。多年从事于财务成本管理、企业信息化的教学和研究工作。2014年至今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汪家常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51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017年8月24日,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已满,公司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换届。根据公司股东推荐,公司监事会提名姜宝才先生、成秉任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股东大会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2名监事,并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后的三年。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8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姜宝才先生 196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9年硕士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历任冶金工业部教育司高教处干部、主任科员,外事司综合处主任科员、副处长,中钢集团人事部综合培训处副处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企业发展部副总经理、国际合作部总经理,中钢集团国际合作部总经理,2009年2月至今任中钢集团企业发展部(科技管理部)总经理。除在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成秉任先生 1959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毕业于鞍山钢铁学院冶金机械专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冶金工业部设备公司计划处业务员,冶金工业部干部司主任科员,冶金工业部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常务副部长秘书,冶金工业部北京冶金节能实业公司总经理,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党委书记兼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至今任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除在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7-052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由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3日(星期三)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17年9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8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在2017年8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9号公司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院租赁厂房、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公司在2017年8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租赁厂房、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

特别提示:该议案系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向中钢制品院出租厂房、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公司在2017年8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中钢制品院出租厂房、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

(下转8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