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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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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596   公司简称:新安股份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上半年,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的企稳向好态势,结构调整持续推进,市场预期明显改善。在环保监管趋严以及供给侧改革大环境的推动下,公司两大主营产品草甘膦、有机硅行业景气度开始回升。

公司紧紧抓住全球农化市场复苏回暖的有利时机,聚焦客户需求、调整客户结构、整合资源,实现了良好的经营业绩。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366539.33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99.47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启动战略咨询项目,开展战略审视,强化战略落地,确保实现战略目标。通过“战略回头看工程”,重点启动有机硅终端、农业服务两大平台战略审视和战略管控体系设计,聚焦重点、明确任务、强化执行。按计划完成白南山整体搬迁,有序推进马目园区建设,有效提升现有产能及产品生产技术水平。同时,公司关注盈利能力的提升,持续优化结构。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带动行业结构和客户结构的优化,促进营运能力的持续提升。通过对缺乏竞争力的资产和业务的剥离,不断推进公司转型发展。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公司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该新准则,该新准则的施行未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 会[2017]15 号)的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该新准则,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公司在编制2017年半年度报告时,将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将2017年1-6月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15,570,419.53元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仅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2017年6月30日净资产、2017年1-6月及以前年度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 600596股票简称:新安股份编号:2017-063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17 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注 1: 上述产量、销量为实物量(下同)。

注 2: 草甘膦原药其中一部分外销,一部分用于配制草甘膦制剂产品。草甘膦制剂产品主要包括各种规格的草甘膦水剂、草甘膦颗粒剂等。

二、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注 1: 2017 年半年度主要原材料价格同比上涨明显, 其中甲醇平均单价同比上涨48.54%,多聚甲醛平均单价同比上涨30.00%,液碱平均单价同比上涨48.38%,煤炭平均单价同比上涨32.47 %;目前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涨幅趋缓。

本报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96股票简称:新安股份编号:2017-061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二次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8月28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7年8月23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长杨柏樟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关于委托理财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96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7-058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9人,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发出表决票9票,截止2017年8月28日下午15时止,共收到董事有效表决票9票,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新安股份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关于委托理财计提减值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2017-060号)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在2017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1500万元。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2017-059号)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4、《关于2017年半年度资产报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2017年上半年度资产报损65,293,273.60元,其中白南山园区资产处置损失62,209,261.17元由相应搬迁补偿款予以弥补(公司白南山区块搬迁及补偿事宜已于2015年12月10日、2017年1月19日、2017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实际资产报损影响2017年利润3,084,012.43元。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编号:2017-059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号、财会[2017]1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原因

为了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号、财会[2017]15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将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单独列报,将2017年1-6月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15,570,419.53元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除上述事项外,其他因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变更能够更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0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2017年8月28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理财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浙江正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1500万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数额和依据说明

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将4500万元资金委托给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向浙江正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路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2个月。2012年8月,该理财出现了逾期。长安国信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8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正路集团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3351.04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原评估价值9570万)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2013年9月4日,正路集团及其他6家关联企业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4年7月1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期三年。

2017年7月25日,公司收到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破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正路集团等7家关联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其破产。

2017年8月11日,浦江县人民法院召开正路系企业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从这次债权人会议所表决通过《正路系企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等议案来判断,公司该项信托资金存在不能完全收回的风险,经公司初步测算将有1500万元左右的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13日、2012年8月25日、2012年8月29日、2014、2015、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的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在2017年半年报中计提减值准备1500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报告期计提减值准备1500万元,减少 2017 年上半年利润总额1500万元,计提的减值准备占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9.34%。

四、董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委托理财计提减值准备系基于谨慎性原则,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末的资产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委托理财计提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并能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计提该项减值准备。

六、监事会关于计提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9 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公告编号:2017-062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流”)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就与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储)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808,000.65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83,646.78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25,291,647.43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建德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7浙 0182 民初1400号),判决:被告日照港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安物流货款人民币22,808,000.65元并赔偿新安物流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日照港储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已在2016年按应收款项的60%计提了坏账准备1368.48万元.该诉讼的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后期利润是否有影响,尚需判决生效,并视被告履行或执行情况而定。

此案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建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