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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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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67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788,612.47元(含逾期付款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近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广州市安福纸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目前,公司已收到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1、各方当事人

(1)原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张小强

(2)被告:广州市安福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安福”或“被告”)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村南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梁福生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4,682,310.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106,302.04元(以货款人民币14,682,310.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1日,实际应支付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公司与被告广州安福存在纸袋纸产品销售业务往来,根据双方签署的多份《销售合同》,被告已较长时间未能及时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14,682,310.43元。公司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但至今未还清全部货款,构成违约。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返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被告确认结欠货款日即2015年12月31日起算。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合同纠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鉴于判定以上债权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之前会计年度已对被告广州安福建拖欠货款事项累计按80%比例计提了坏帐准备,本次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进展。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68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1,237,833.21元 (含逾期付款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案件尚未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近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佛山市三水青山纸业有限公司、卢婉萍提起诉讼。目前,公司已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1、各方当事人

(1)原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张小强

(2)被告:佛山市三水青山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青山”或被告一)

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9号“三水广场”三座916(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卢婉萍

(3)被告:卢婉萍(下或称“被告二”)

卢婉萍,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01222002X。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三水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9,749,706.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488,126.85元,(以货款人民币19,749,706.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1日止,实际应支付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卢婉萍对被告山水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公司与被告三水青山存在纸袋纸产品销售业务往来,根据双方签署的多份《销售合同》,被告已较长时间未能及时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且累计拖欠货款达多达人民币1,900多万元。根据公司最近(2017年7月18日)向被告三水青山发出并经确认的《应收货款对账单》,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三水青山拖欠本公司货款人民币19,749,706.36元,同日,被告卢婉萍向公司出具了《担保函》一份,其确认对被告三水青山的前述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后,公司要求被告三水青山返还拖欠的货款,要求被告卢婉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均遭二被告无理推诿。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合同纠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鉴于判定以上债权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之前会计年度已对被告三水青山拖欠货款事项累计按80%比例计提了坏帐准备,本次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进展。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