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017年8月
风险提示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但能否达到计划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3、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领取薪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工作员工。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第二部分为公司员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4、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总额预计不超过7,000.00万元,以实际缴款金额为准。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拟全额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一般级份额,该集合信托计划按照2: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一般级份额,两类份额的资产将合并运作。设立时集合信托计划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21,00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情况为准。
公司大股东郑创发先生承担动态补仓责任,并在计划终止时对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和一般级的本金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风险提示:对于一般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一般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一般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通过该集合信托计划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该机构设立的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光华科技股票(标的股票)。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2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当期持股计划终止,也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6、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下时起算。锁定期满12个月后可择机减持。
7、公司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后,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8、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计划中具有如下含义:
■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为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领取薪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工作员工。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标准
(1)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领取薪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3)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不超过500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出资比例如下所示:
■
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规模及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两部分:
1、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2、公司员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二)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员工持股计划总额预计不超过7,000.00万元,以实际缴款金额为准。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集合信托计划的一般级份额,该集合信托计划按照2: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一般级份额,两类份额的资产将合并运作。集合信托计划总份额预计不超过21,000万份(含),每份额金额1元。具体份额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公司大股东郑创发先生承担动态补仓责任,并在计划终止时对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和一般级的本金承担资金补偿义务。
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通过该集合信托计划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该机构设立的员工持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四、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光华科技股票(标的股票)。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员工持股计划受托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预计以不超过21,000.00万元总价款购买光华科技股票,最终购买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资金额为准。鉴于目前实际购买标的股票的日期、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尚不确定。按照2017年 8月2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7.03元/股测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约为12,331,180股,占公司截至本草案公布之日公司股本总额374,228,798股的3.30%。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股份。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2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下时起算。
(三)存续期限届满后若继续展期应履行的程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之后,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的代表2/3以上份额同意后,将相关议案报送至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六、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和管委会职责、召集及表决程序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一)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成立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代表持有人行使权利,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与持有人会议具有同等权利,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由持有人代表组成。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审议;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6)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待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5)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
(二)管理委员会
1、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另行约定的除外。管委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2、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6)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如管理委员会委员2次以上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自动不再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由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选举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七、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
(一)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公司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全部委托资产的管理机构。受托人符合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资质的要求。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委托管理机构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托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
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等相关文件,并由信托公司与管理机构签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
(二)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
1) 信托计划名称:由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信托公司确定;
2) 类型: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
3) 委托人:
优先级委托人:持有集合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一般级委托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4) 信托公司: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信托公司;
5) 管理期限:2年;
6) 投资范围:管理机构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范围为光华科技股票);
7) 其他。
2、基金合同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基金合同为准)
1) 基金合同名称:由管理机构确定;
2) 类型: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委托人:信托公司(代表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一般级份额的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
4) 管理期限:2年;
5) 主要投资范围:光华科技股票;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份额持有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品种;
6) 特别风险提示
7) 其他。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集合信托计划之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根据届时本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确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根据届时信托公司与管理机构签订的基金合同确定。
八、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委会决定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审议。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必须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和持有人会议(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大会)同意。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期时自行终止,但经董事会审议延长的除外;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其他重大事项,经董事会决议终止本计划。
十、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职务变更、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职务变更
1、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则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2、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达标、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管理委员会将该等持有人原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持有人自己实际向员工持股计划缴纳的原始出资金额由管理委员会返还(不计息),管理委员会可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以原始出资金额承接受让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如没有符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人,则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二)离职
除因达退休年龄而离职的情形外,持有人离职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终止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取消其参与资格。管理委员会将该等持有人原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持有人自己实际向员工持股计划缴纳的原始出资金额由管理委员会返还(不计息),管理委员会可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以原始出资金额承接受让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如没有符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人,则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三)退休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
(四)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
(五)死亡
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相关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六)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具体情况由管理委员会执行。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满之后,由管委会提出申请后,选择以下处理方式之一:
1、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在存续期间内代为出售本计划所购买的光华科技股票,并优先用于偿还融资本息;
2、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在存续期内继续持有股票。
十二、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出现该协议中禁止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其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由其他持有人出资赎回;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员工持股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银行账户、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并遵循考核条件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之内,除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份额强制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遵守本管理办法;
(5)法律、行政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人员。
2、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独立董事、监事会针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通过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布意见。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出具法律意见书。
6、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及时公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
十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审批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资金来源。
3、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方、托管人的变更作出决定。
6、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实施年度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每期持股计划的各项因素,对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处理方式进行调整。
7、授权董事会对《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8、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实施年度内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持股计划作相应调整。
9、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十五、附则
1、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2、本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9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7年8月28日在公司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郑创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含3.2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含)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权的部分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⑤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具体担保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19.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详见2017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编号:2017-056)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详见2017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7)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外,其余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了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制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董事杨应喜先生、蔡雯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详见2017年8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详见2017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资金来源。
(3)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方、托管人的变更作出决定。
(6)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实施年度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每期持股计划的各项因素,对持有人的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处理方式进行调整。
(7)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8)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实施年度内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持股计划作相应调整。
(9)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董事杨应喜先生、蔡雯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与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制定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董事杨应喜先生、蔡雯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2017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监事会所发表意见详见2017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董事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并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60)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5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7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9日通过电话、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洪朝辉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讨论及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含3.2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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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含)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权的部分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⑤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具体担保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19.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相关文件和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该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下转19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