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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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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7-045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中国神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17年8月2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凌文副董事长以电话接入方式参加并主持会议,董事韩建国、李东、赵吉斌、姜波、钟颖洁现场出席会议,董事谭惠珠以电话接入方式参加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亲自出席7人,董事会秘书黄清参加会议,监事会主席翟日成、监事周大宇、申林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高级副总裁王金力,神华集团党组纪检组组长卞宝驰,本公司副总裁王树民、王永成、张子飞、吕志韧、贾晋中、财务总监张克慧、总裁助理肖创英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审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议案》。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1、同意中国神华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15家火电公司股权及3家火电分支机构)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19家火电公司股权及3家火电分支机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本次交易”),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2、同意中国神华与国电电力签署《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资框架协议》。

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凌文、韩建国、李东、赵吉斌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出具后,本次交易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在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本公司同时披露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7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7-046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中国神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17年8月2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现场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翟日成先生主持。

经审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中国神华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15家火电公司股权及3家火电分支机构)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19家火电公司股权及3家火电分支机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7-047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拟更名及实施联合重组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的通知,神华集团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7〕146号),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更名”),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吸收合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集团合并”)。

上述集团更名及集团合并尚待履行必要的程序并获得有权监管机构必要的批准、核准、同意。完成集团更名及集团合并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继续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7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7-048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国神华”)拟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以下简称“神华方出资资产”)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与“中国神华”合称“合资双方”)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以下简称“国电方出资资产”,与神华方出资资产合称“标的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7]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要求,本公司控股股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与国电电力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合并”)。

集团合并后,国家能源集团将成为国电电力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国电电力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出具后,本次交易需再次提交本公司及国电电力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尚需有权机关进行备案确认。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权机关以及本公司、国电电力股东大会的批准。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集团合并前,国电电力及其子公司、国电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与国电电力及其子公司、国电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集团合并前十二个月的交易不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

过去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共同对外投资交易1次,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25亿元(以下“元”指人民币元)。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最终的财务数据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评估数据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机关备案的评估报告为准,本公司将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出具后予以披露。本公告中披露的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预估数据等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请投资者审慎使用。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内容

2017年8月28日,本公司与国电电力签署《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资框架协议》”),《合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请见本公告“四、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内容如下:

1、中国神华拟以其持有的神华方出资资产与国电电力持有的国电方出资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请见本公告“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目前标的资产涉及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以201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预估结果,神华方出资资产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2,526,320.52万元,预估值合计2,927,393.38万元,预估增值合计401,072.86万元,预估增值率为15.88%;国电方出资资产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2,914,873.69万元,预估值合计3,737,278.21万元,预估增值合计822,404.52万元,预估增值率为28.21%。具体交易金额以标的资产最终经备案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合资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3、合资双方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协商确定双方出资比例,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以经有权机关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为准。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届时将参考合资双方用于出资的标的资产最终经备案的评估值,由合资双方后续协商确定。

(二)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146号文要求,本公司控股股东神华集团与国电电力控股股东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更名为国家能源集团,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

集团合并后,国家能源集团将成为国电电力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国电电力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表决情况

2017年8月28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凌文、韩建国、李东、赵吉斌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取得了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对本次交易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四)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

待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出具后,本次交易需再次提交本公司及国电电力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尚待有权机关进行备案确认。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权机关以及本公司、国电电力股东大会的批准。

(五)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初步测算,神华方出资资产相关财务指标占本公司同期合并财务报表下相应财务指标比例均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集团合并前,国电电力及其子公司、国电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与国电电力及其子公司、国电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集团合并前十二个月的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过去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无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共同对外投资。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国电电力,本公司董事会已对国电电力的基本情况及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一)关联关系介绍

集团合并后,国电电力将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国电电力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国电电力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795,住所为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为乔保平,注册资本为1,965,039.7845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生产、销售;煤炭销售;电网经营;新能源项目、高新技术、环保产业的开发与应用;信息咨询;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写字楼及场地出租;(以下限分支机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维护;通讯业务;水处理及销售。国电电力目前的控股股东为国电集团,国电集团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其46.09%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国电电力系一家全国性电力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国电电力控股装机规模分别为4,083.60万千瓦、4,630.35万千瓦及5,088.15万千瓦,国电电力全资及控股各运行发电企业累计完成发电量1,790.22亿千瓦时、1,686.57亿千瓦时及1,968.85亿千瓦时。截至2017年6月30日,国电电力控股装机容量5,245.94万千瓦,其中火电3,374.75万千瓦,水电1,314.68万千瓦,风电535.31万千瓦,太阳能光伏21.20万千瓦。

国电电力与中国神华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国电电力经审计总资产27,126,694.5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202,042.08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5,841,604.9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72,728.37万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国电电力未经审计总资产27,461,920.5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163,063.17万元;2017年1-6月营业收入2,874,386.5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7,252.65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一)神华方出资资产

1、神华方出资资产的基本情况

注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华集团神府东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将保德神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91.3%股权转让至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正在办理工商登记。

2、神华方出资资产的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神华方出资资产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考虑合并抵消影响,截至2017年6月30日,神华方出资资产简单加总总资产合计9,608,392.54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668,301.54万元,2017上半年简单加总营业收入合计2,164,176.25万元,净利润合计72,280.02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神华方出资资产简单加总总资产合计9,837,149.25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628,212.85万元,2016年度简单加总营业收入合计4,283,680.46万元,净利润合计417,577.64万元。神华方出资资产的具体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3、神华方出资资产涉及的发电机组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神华方出资资产涉及的发电机组情况如下:

4、神华方出资资产的权属状况说明

神华方出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人权利情况,不涉及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5、放弃优先受让权情况说明

神华方出资资产中以股权资产出资且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事项的,本公司后续会根据具体交易方案及实际情况与其他股东沟通放弃优先受让权事宜。

6、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中企华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预估,并选取资产基础法预估结果。

根据中企华以2017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预估结果,神华方出资资产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账面净资产为各标的公司母公司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乘以对应股权比例。

(二)国电方出资资产

1、国电方出资资产的基本情况

注1:2017年6月,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72,908.795632万元增加至366,453.025632万元。

注2:2017年6月,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14,597.048764万元增加至345,882.448764万元。

注3:2016年9月,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39,687.7万元增加至43,972.7万元。2017年2月,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43,972.7万元增加至52,375.7万元。

注4:2016年12月,国电集团将所持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60%股权、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股权及国电电力大武口分公司全部权益转让给国电电力,转让价款按照经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

注5:2017年3月,国电湖州南浔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2,878万元增加至19,575 万元。

2、国电方出资资产的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国电方出资资产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考虑合并抵消影响,截至2017年6月30日,国电方出资资产简单加总总资产合计10,427,765.8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529,995.47万元,2017上半年简单加总营业收入合计2,666,664.32万元,净利润合计74,278.84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国电方出资资产简单加总总资产合计10,605,410.1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716,337.97万元,2016年度简单加总营业收入合计5,319,062.53万元,净利润合计593,501.57万元。国电方出资资产的具体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3、国电方出资资产涉及的发电机组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国电方出资资产的涉及的发电机组情况如下:

注1:国电电力和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各持有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0%股份,双方共同控制。在运装机为总装机乘以国电电力股权比例。

4、国电方出资资产的权属状况说明

国电方出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5、放弃优先受让权情况说明

国电方出资资产中以股权资产出资且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事项的,国电电力后续会根据具体交易方案及实际情况与其他股东沟通放弃优先受让权事宜。

6、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中企华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预估,并选取资产基础法预估结果。

根据中企华以2017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预估结果,国电方出资资产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账面净资产为各标的公司母公司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乘以对应股权比例。

四、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神华和国电电力于2017年8月28日签署了《合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资方案

1、国电电力拟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中国神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2、合资双方同意,合资双方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协商确定双方出资比例,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以经有权机关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为准。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届时将参考合资双方用于出资的标的资产最终经备案的评估值,由合资双方后续协商确定。

(二)合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合资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为合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合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组成、表决程序等公司治理结构事项由合资双方后续协商确定。

(三)过渡期安排

1、除经合资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于《合资框架协议》签署日合资双方已明确知晓的事项外,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涉及的火电公司的各方面应保持稳定,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合资双方一致同意,在过渡期内,合资双方应对标的资产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资产;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3、过渡期损益的安排由合资双方后续协商确定。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合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资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正式生效:

1、国电电力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2、中国神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3、就本次交易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4、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经有权机关予以备案。

(五)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

2、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资框架协议》不能生效或不能完成的,双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合资双方就《合资框架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仍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大背景下,交易双方在深入研究、充分协商、着力发挥煤电协同效应、力求解决同业竞争的基础上,选择双方资产区域重合度较高的火电发电业务进行整合。本次交易有利于深化双方业务合作,扩展市场份额,形成长期稳定的煤炭供应关系;实现在发电业务的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增强发电业务的区域竞争力,避免无序竞争;符合本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对合资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本次交易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将在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最终完成后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将导致神华方出资资产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公司未为相关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该等下属公司亦不存在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本次交易审批的风险

本次交易尚待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出具后,再次提交本公司及国电电力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尚需有权机关进行备案确认。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权机关以及本公司、国电电力股东大会的批准。

在取得上述全部批准前,上市公司无法实施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能否取得公司有权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预估值调整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告中披露的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预估数据等尚需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本公司将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出具后披露审计数据和评估数据,本次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调整的风险。

(三)市场及行业变化的风险

合资公司组建后,将主要从事火电发电行业,其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电力调度政策、电力上网价格、燃料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总体走势、电力供需关系、电力调度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上网电价及煤炭价格走势出现显著调整,则合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7年8月28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议案》,关联董事凌文、韩建国、李东、赵吉斌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取得了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次交易在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认为:(1)本次交易及公司拟与国电电力签署《合资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2)公司及国电电力以标的资产最终经备案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协商确定双方在合资公司的出资比例,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3)上述关联交易在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出具后,本次交易需再次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尚需有权机关进行备案确认。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对该议案的表决权。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集团合并前,国电电力及其子公司、国电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与国电电力及其子公司、国电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集团合并前十二个月的交易不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7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7-049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股股票停牌进展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拟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构成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本次交易”),须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为避免股价异常波动,本公司A股股票已于2017年6月5日起停牌。

本公司控股股东筹划的重大事项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具体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更名及实施联合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的本次交易方案涉及大量的前期论证及沟通工作,需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停牌期间,本公司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按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

2017年8月28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组建合资公司的议案》,详见本公司同时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由于本次交易同时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及交易对方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尚需等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国电电力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进行审核。本公司将在取得问询函后按要求回复涉及本公司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复牌。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