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8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中期票据发行
结果的公告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编号:临2017-055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中期票据发行

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中期票据事项已经2017年4月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17年5月26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于2017年8月8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MTN411号)。具体内容分别详见2017年4月7日、2017年5月27日、2017年8月10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临2017-011)、(临2017-012)、(临2017-025)、(临2017-048)。

公司本次中期票据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2017年8月23日发行了中期票据(债券名称: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光明房产MTN001),2017年8月25日该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现将发行申购、配售、分销结果公告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有关文件可以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查询。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7-056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部分承诺履行情况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下称“监管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14]5 号)要求,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就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光明食品集团”)关于适时推动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承诺的履行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承诺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59号)核准,公司向光明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于2015年8月29日完成相关资产的过户。

在重组过程中,为促进重组后上市公司的业绩提高,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于2014年7月21日做出承诺:“将推动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一年以内启动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进展情况

1、2016年5月,光明食品集团启动开展所属企业(含光明地产)员工持股情况调查,重点研究光明地产及所属其他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及相关问题。

2、本公司经多次与光明食品集团、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方研究商讨,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行业和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于2016年7月向光明食品集团上报了关于实施股权激励初步方案的请示材料,光明食品集团接到初步方案的请示材料后,相继召开相关部门专题会审议并及时向市国资委相关处室进行咨询沟通。

3、2016年8月,光明食品集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光明地产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4、按照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8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和2017年1月上海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国资委改革【2017】18号)等文件,光明食品集团分别及时向上市公司传达文件相关精神。

5、日前,本公司收到《关于光明食品集团履行承诺有关事项的复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我司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

自光明地产重组上市完成以来,光明食品集团始终致力于履行适时推动上市公司启动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承诺。期间,光明食品集团与相关方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包括专项调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内部流转等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推进履行承诺的相关工作。

1、2016年5月,光明食品集团启动开展我司所属企业(含光明地产)员工持股情况调查,重点研究光明地产及所属其他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及相关问题。

2、2016年7月,光明食品集团接到光明地产关于实施股权激励初步方案的请示材料后,相继召开相关部门专题会审议并及时向市国资委相关处室进行咨询沟通。

3、2016年8月,光明食品集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光明地产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4、按照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8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和2017年1月上海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国资委改革【2017】18号)等文件,光明食品集团分别及时向光明地产传达相关文件精神。

同时,光明食品集团作为上海地方大型国企,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全盘统筹、稳妥推进,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影响方案实施的主要原因

第一,光明地产在三年业绩承诺的驱动下,自重组完成以来光明地产业绩快速且持续增长,三年业绩承诺完成之前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

第二,启动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从程序上须经上海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规定,以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指引〉的通知》(沪国资委考[2009]272号),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同意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前,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协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资产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市国资委。上海市国资委分别于2017年1月和2017年6月印发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第一批员工持股试点的通知》,对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三,资本市场大幅波动对承诺实施的负面影响。2015年下半年至今,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产生了大幅波动,不利于发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原本应有的积极作用。光明食品集团一直积极推进启动上述承诺的履行,将选择在资本市场较为稳定的时机再实施承诺,符合上市公司及各相关方的利益。

(三)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1、鉴于上述原因,光明食品集团本着符合国资国企改革,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的原则,成熟制定、稳妥推进,同意光明地产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一步落实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方案启动的方案论证、专家意见、内部审核等相关工作。

2、在此期间,光明食品集团将继续严格履行其他相关承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光明地产利益,同时光明食品集团承诺将积极配合光明地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配合光明地产依法及时履行所涉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光明食品集团已出具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的复函,同意光明地产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论证,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方案正在启动中。光明食品集团正在履行相关承诺。

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持续关注光明食品集团履行上述承诺的进度,继续关注其他各项承诺履行的进度,并敦促承诺各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四、备案文件

1、《光明地产关于重组承诺履行事项的沟通函》;

2、《关于光明食品集团履行承诺有关事项的复函》;

3、《海通证券关于光明地产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4、《华福证券关于光明地产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