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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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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中联前海开源-勒泰一号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7年8月30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中联前海开源-勒泰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勒泰一号ABS”)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勒泰一号ABS”的转让业务。

二、 “勒泰一号ABS”设立日期为2017年8月3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17勒泰A1”,证券代码为“119423”,到期日为2022年8月2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17勒泰A2”,证券代码为“119424”,到期日为2022年8月2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三、 “17勒泰A1”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17勒泰A2”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 对首次参加“勒泰一号ABS”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 “勒泰一号ABS”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8月28日

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等

三只债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2017年记账式贴现(十二期)国债、2017年记账式贴现(二十七期)国债将于2017年9月11日到期兑付。为做好上述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420”,证券简称为“国债1420”,是2014年9月1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兑付可获本息104元。

二、2017年记账式贴现(十二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8167”,证券简称为“贴债1712”,是2017年3月13日发行的182日期债券,以贴现形式发行,到期按面值兑付。本次到期兑付,每百元面值国债可获得的本息为100元。

三、2017年记账式贴现(二十七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8183”,证券简称为“贴债1727”,是2017年6月12日发行的91日期债券,以贴现形式发行,到期按面值兑付。本次到期兑付,每百元面值国债可获得的本息为100元。

四、本所从2017年9月1日起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五、上述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6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兑付款项的权利。2017年9月7日上述债券摘牌。

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兑付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兑付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支付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

(八期)等八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五期)、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六期)、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七期)、2016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2016年山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2016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将于2017年9月11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471”,证券简称为“江苏1508”,是2015年9月1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15元。

二、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472”,证券简称为“江苏15Z4”,是2015年9月1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27元。

三、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473”,证券简称为“江苏15Z5”,是2015年9月1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47元。

四、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474”,证券简称为“江苏15Z6”,是2015年9月11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64元。

五、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9475”,证券简称为“江苏15Z7”,是2015年9月1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15元。

六、2016年浙江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795”,证券简称为“浙江1604”,是2016年3月1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605元。

七、2016年山东省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799”,证券简称为“山东1604”,是2016年3月1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55元。

八、2016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803”,证券简称为“山东16Z4”,是2016年3月1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55元。

九、本所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8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十、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8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7年9月11日除息交易。

十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支付2016年江西省政府一般债券

(九期)等三十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6年江西省政府一般债券(九期)、2016年江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十期)、2016年江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一期)、2016年江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2016年江西省政府专项债券(九期)、2016年江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十期)、2016年江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2016年江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二期)、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一期)、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三期)、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201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二期)、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五期)、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六期)、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七期)、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一期)、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三期)、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五期)、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六期)、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七期)、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五期)、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六期)、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七期)将于2017年9月11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江西省政府一般债券(九期)证券代码为“107289”,证券简称为“江西1609”,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4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42元。

二、2016年江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十期)证券代码为“107290”,证券简称为“江西1610”,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5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57元。

三、2016年江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一期)证券代码为“107291”,证券简称为“江西1611”,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7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79元。

四、2016年江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证券代码为“107292”,证券简称为“江西1612”,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43元。

五、2016年江西省政府专项债券(九期)证券代码为“107293”,证券简称为“江西16Z9”,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4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42元。

六、2016年江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十期)证券代码为“107294”,证券简称为“江西1613”,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5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57元。

七、2016年江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证券代码为“107295”,证券简称为“江西1614”,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79%,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79元。

八、2016年江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二期)证券代码为“107296”,证券简称为“江西1615”,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元。

九、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7297”,证券简称为“北京16Z1”,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4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47元。

十、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7298”,证券简称为“北京16Z2”,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6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62元。

十一、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7299”,证券简称为“北京16Z3”,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84元。

十二、2016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7300”,证券简称为“北京16Z4”,是2016年9月9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405元。

十三、201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106”,证券简称为“上海1301”,是2013年9月9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94元。

十四、201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107”,证券简称为“上海1302”,是2013年9月9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01%,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4.01元。

十五、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证券代码为“109108”,证券简称为“地债1310”,是2013年9月10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5%,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4.45元。

十六、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456”,证券简称为“内蒙1505”,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14元。

十七、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457”,证券简称为“内蒙1506”,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5%,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35元。

十八、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9458”,证券简称为“内蒙1507”,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53元。

十九、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459”,证券简称为“内蒙1508”,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6元。

二十、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一期)证券代码为“109460”,证券简称为“内蒙15Z1”,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14元。

二十一、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461”,证券简称为“内蒙15Z2”,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5%,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35元。

二十二、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462”,证券简称为“内蒙15Z3”,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53元。

二十三、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463”,证券简称为“内蒙15Z4”,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6元。

二十四、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464”,证券简称为“宁夏1505”,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14元。

二十五、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465”,证券简称为“宁夏1506”,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5%,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35元。

二十六、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9466”,证券简称为“宁夏1507”,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53元。

二十七、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467”,证券简称为“宁夏1508”,是2015年9月9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6元。

二十八、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9468”,证券简称为“江苏1505”,是2015年9月1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6%,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26元。

二十九、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9469”,证券简称为“江苏1506”,是2015年9月1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47元。

三十、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9470”,证券简称为“江苏1507”,是2015年9月11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64元。

三十一、本所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8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十二、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8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7年9月11日除息交易。

三十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一般债券(九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九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8月30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7925”,证券简称“新疆1716”,票面利率4.06%,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7年8月28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专项债券(八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八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8月30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7926”,证券简称“新疆1717”,票面利率3.9%,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2年8月28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一期)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专项债券(九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一期)——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九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8月30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7927”,证券简称“新疆1718”,票面利率4%,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2年8月28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

回族自治州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一期)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专项债券(十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一期)——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8月30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7928”,证券简称“新疆1719”,票面利率4.15%,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2年8月28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

蒙古自治州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一期)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专项债券(十一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一期)——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8月30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7929”,证券简称“新疆1720”,票面利率4.15%,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2年8月28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2017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一期)

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一期)国债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7年8月30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91日期贴现式国债,证券编码“108197”,证券简称“贴债1741”,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17年11月27日到期按面值偿还。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绒”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12月31日,*ST中绒披露的《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3号的回复公告》显示,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ST中绒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及*ST中绒的出口退税资质,以*ST中绒名义与多名客户签订虚假合同,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虚构购销业务和资金往来,涉及的虚假购销合同总金额约1.2亿美元,预计对*ST中绒相关年度已披露的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2017年4月29日,*ST中绒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ST中绒对2012年和2013年相关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ST中绒2012年度营业收入调减3.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减2.1亿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5%),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均调减2.1亿元;*ST中绒2013年度营业收入调减4.0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减2.39亿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85%),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均调减4.49亿元;*ST中绒2014、2015年期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均调减4.49亿元。

*ST中绒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1.1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1.1条的规定。

*ST中绒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4.3条、第4.2.2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中绒董事兼财务总监卢婕,时任董事、现任副总经理马峰,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梁少林,监事马生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中绒时任董事马生奎,时任独立董事崔健民、陆绮、张小盟,时任监事李光珺、杨灵彦,时任副总经理郑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中绒董事马炜,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ST中绒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晓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马炜,董事兼财务总监卢婕,时任董事马生奎,时任董事、现任副总经理马峰,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梁少林,时任独立董事陆绮、张小盟、崔健民,监事马生明,时任监事李光珺、杨灵彦,时任副总经理郑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陈晓非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