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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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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733  公司简称:S*ST前锋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6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1)本告期内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以前年度发生违规担保事项:

①控股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将标准成都分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2300万元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2015年8月14日,该存单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3号)。南商行双流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又追加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2016年7月13日该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到目前未收到判决书。

②控股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2015 年6月4日,将标准成都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22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2000万元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该存单于2015年8月2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4 号)。中国银行金牛支行对标准成都分公司及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6年4月20日该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到目前未收到判决书。

7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生亏损,且2016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公司若2017年经审计后的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公司股票将可能在2018年度被暂停上市。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178,491.09元,同比增长111.05%;实现利润总额-2,952,274.79元,同比增长42.8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60,860.83元,同比增长59.50%;每股收益-0.008元。

1、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报告期内房地产销售情况

3、报告期内房地产出租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4、公司现有土地储备面积67855 平方米,是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于2011年11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了重庆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园区 A 区 36-1/02、A37-1/02、A40-4/02 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74。

5、公司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报告期子公司收到关联股东借款本金37,877,155.00元。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出售北京福景苑投资性房产一套,导致收入增加。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出售北京福景苑投资性房产一套,导致收入增加,对应的成本增加。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存量房销售下降,导致销售费用下降。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期人工成本下降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期计提股东借款利息。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支付货款的金额减少,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增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增加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导致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子公司收到股东借款,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子公司收到股东借款,导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较上年同期增加。

2 其他

(1) 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2.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①公司于2017年3月9日以自有资金980万元在网上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金钥匙·本利丰”2017年第101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4月19日到期赎回,取得投资收益36,649.32元。

②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以自有资金800万元在网上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34天”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于2017年4月19日到期赎回,取得投资收益22,356.16元。

③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自有资金178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南支行“本利丰.34天”保本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扣除各项费用后)2.9%。投资日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5月29日。该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取得投资收益48,084.38元。

④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自有资金178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南支行“本利丰34天”保本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扣除各项费用后)2.9%。投资日期自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该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取得投资收益48,084.38元。

⑤公司于2017年7月6日以自有资金178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南支行“本利丰.34天”保本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扣除各项费用后)2.9%。投资日期自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8月10日。该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取得投资收益48,084.38元。

⑥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自有资金178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南支行“本利丰.62天”保本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扣除各项费用后)3.30%。投资日期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10月16日。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17300万元,余额为2980万元。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1、 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与自然人贾一多签署了《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公司将位于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北京福景苑712号的一套公寓(建筑面积合计为178.78平方米)985万元出售给自然人贾一多。2017年2月23日公司已经收到全部款项985万元,房产过户手续已完成。

2、 公司于2017年6月7日与自然人陈易木签署了《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公司将位于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北京福景苑705号公寓以1,1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自然人陈易木。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定金50万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3、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与自然人唐小兵、刘普鸣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6层606号公寓以1,0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自然人唐小兵、刘普鸣。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已收到定金50万元。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北京标准前锋商贸公司、北京先达前锋咨询有限公司已停业多年;四川首创交通公司自设立开始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经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的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批准,注销前锋(香港)商贸有限公司,截止目前注销手续尚未完毕。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其他披露事项

(一)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生亏损,且2016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公司若2017年经审计后的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公司股票将在2018年度可能会被暂停上市。

(三)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成都购买办公用房产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二期)1号楼3单元16层的1601、1602、1603、1604、1605、1606六套房产,2014年6月底公司已按期收房。目前,房屋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2、 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两为负值、2016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简称于2017年3月22日起,由“S前锋”变更为“S*ST前锋”。

四重要事项

4.1重要事项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三、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没有解聘情况发生。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 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六、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 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1、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将标准成都分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2400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2300万元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2015年8月14日,该存单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3号)。南商行双流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又追加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2016年7月13日该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到目前未收到判决书。

注2、标准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于 2015年6月4日,将标准成都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 2200 万元定期存单为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2000 万元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该存单于2015年8月2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冻结(京海检反贪协冻[2015]4 号)。中国银行金牛支行对标准成分公司及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6年4月20日该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到目前未收到判决书。

注3、北京巨鹏投资公司就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400万元及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4月12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北京巨鹏投资公司撤诉。

注4、因五洲证券诉讼案,公司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23日决定立案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16年8月9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后因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137号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本案已于2017年1月11日开庭审理,截止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注5、截止本报告批露日,公司收到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共51起,涉案金额共60,191,950.00元。其中已在临时公告中批露起诉金额60,019,685.66元;新增1起涉案金额172,264.34元。案件均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中4起诉讼(【2017】川01民初1291号、1294号、1297号、1298号)将于2017年9月6日上午9:30分开庭审理,公司尚未接到其他案件的开庭通知。

注6、2016年,原告罗念东以子公司首汇房产 “关于罗念东参与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成彭高速公路彭州入城段改造工程确认函”,交纳比选保证金300万元到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首汇房产未将工程分包给罗念东为由,于2016年6月将首汇房产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首汇房产立即退还比选保证金300万元,赔偿资金利息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首汇房产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八支行的银行帐户被司法冻结,冻结金额603,562.66元。首汇房产已收到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4481号传票,本案将于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在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冯会荣案:

2014年7月30日,公司起诉冯会荣借款案已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55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冯会荣偿还公司2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0元。截止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过程中。

2、控股子公司重庆昊华的商品房纠纷案

(1)向兴芳于2012年6月14日与子公司重庆昊华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重庆昊华开发的“首创十方界峰度”商服用房,向兴芳已付清房款,并于2012年7月1日接房。向兴芳接房后发现,该房屋墙面和屋顶有漏水现象,要求重庆昊华维修,重庆昊华没有及时维修,向兴芳于2015年9月1日以商品房买卖纠纷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庆昊华承担损失30万元。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昊华赔偿向兴芳房屋装修损失5427元;租金损失58620元。驳回向兴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2)尹莲于2010年1月23日与子公司重庆昊华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重庆昊华开发的“首创十方界”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由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房屋实施物业管理,2012年入住后发现,每次大雨过后房屋多处漏水,因长期漏水屋顶、墙壁、家具等已发霉且有异味,尹莲与重庆昊华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整改事宜未果,于2016年8月23日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子公司重庆昊华于30天内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约20万元。现本案处于就损失金额进行鉴定的过程中。

(3)冉运山于2012年6月2日与子公司重庆昊华签订购房合同,重庆昊华于2012年7月1日将房屋交付使用后,冉运山自2015年起发现墙面及屋顶存在渗水现象,要求重庆昊华予以维修,但重庆昊华不予理会,冉运山于2017年3月21日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庆昊华彻底整治房屋门面墙面及屋顶渗水问题,并修复因渗水造成的痕迹和裂纹;赔偿因门面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0860元。2017年8月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予以调解【(2017)渝0112民初6274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重庆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在调解书作出之日起60日内对冉运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红枫路8号附16号门面的墙面及屋顶渗水问题进行修复,达至国家相关验收及防水标准;在2017年8月11日之前向冉运山支付门面屋顶补漏人工费600元、材料费700元、门头损坏重新制作的费用18800元、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的租金损失10080元,以上款项共计30180元;在2017年8月11日之前支付冉运山证据保全公证费600元;冉运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要求。

(4)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杨厚琴、周加全、辜庆秀、李永和、张玲、黄萍、杨旻曜、向海燕、闫玟伽9位业主分别或共同购买了子公司—重庆昊华销售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红枫路8号的总计7套房屋或门面,自2015年起发现墙面及屋顶存在渗水现象,要求重庆昊华予以维修,杨厚琴等9人于2017年3月21日分别或共同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庆昊华彻底整治房屋门面墙面及屋顶渗水问题,并修复因渗水造成的痕迹和裂纹。

2017年6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予以调解,杨厚琴等9位业主与重庆昊华双方达成协议【(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65号、6266号、6267号、6268号、6276号、6269号、6262号、6275号《民事调解书》】:重庆昊华负责修复墙面和屋顶的渗水问题,并分别支付证据保全公证费600元,9位业主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要求。

七、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八、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九、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十、 重大关联交易

(一)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二) 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4、 涉及业绩约定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共同对外投资的重大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五)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六)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1、2016年3月,公司将位于高新区蜀都中心二期1号楼3单元1602号房按照市场价出租予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府大道证券营业部,租赁面积214.34平方米,月租金9,645.00元,租赁期限5年。

2、2017年5月,本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福景苑小区606号房间出租予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面积179.36平方米,月租金21,000.00元,租赁期限12个月,本期确认租金收入26,373.60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双方经协商后已解除租房合同。

十一、 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 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合同

□适用 √不适用

十二、 上市公司扶贫工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十三、 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十四、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五、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一)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并经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从2016年5月1日起原管理费用中列报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列报,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前原列报科目不进行追溯调整,相应的原“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6年度税金及附加增加469,429.68元,管理费用减少469,429.68元,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

2、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并经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的审议批准,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置换

本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召开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将与公司资产置换、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非流通股缩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进行。通过注入优质资产,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非流通股缩股作为对价安排。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拥有的首创证券11.6337%的股权及现金6117.79万元置换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同时首创集团以所得的本公司全部置出资产和负债为对价收购四川新泰克所持有的本公司的8,127万股股份,本公司置出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由四川新泰克承接。在资产置换后,本公司以新增股份的方式向首创证券股东置换取得剩余88.3663%的首创证券股权,吸收合并首创证券。公司非流通股东按1:0.6比例缩股,公司以公积金向吸收合并及缩股后全体股东10转增6.8股。

公司于2007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公司二00七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准了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重组方案。该方案已上报,目前仍在履行审批过程中。

2、企业合并情况

经公司2007年1月23日召开的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首创证券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上1、资产置换情况),公司将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首创证券。本次吸收合并首创证券将与公司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同时进行。该方案已上报,目前仍在履行审批过程中。

公司于2007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3、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重大事项

2016年9月12日,公司因接到控股股东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拟筹划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重大事件”,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13日起停牌至今。截止目前该重大事项正在进行中。

五、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5.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5.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5.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1)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

(2) 本期与上期相比较纳入合并的主体相同,合并范围无发生变动。

5.4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ST前锋 编号:临2017-040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于2017年8月15日以传真、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在本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公司三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维彬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变更能够更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内容详见2017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2017-041公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日常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有资金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银行理财产品品种选择安全性高、低风险、短期(不超过1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实施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选择、期限、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该授权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临2017-042号)。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ST前锋 编号:临2017-041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召

开的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及衔接

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变更能够更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7年1-6月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小灵、李小军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监事会意见

2017年8月25日,公司八届十二次监事会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要求,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次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三)公司八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ST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7-042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日常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有资金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1、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目的是为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收益。

2、银行理财产品品种选择安全性高、低风险、短期(不超过1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3、公司拟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4、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实施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选择、期限、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该授权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资金来源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了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使用金额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控制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规定的银行理财产品类型提出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2、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所有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以自有资金适度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短期(不超过1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能够充分控制风险,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进行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短期(不超过1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980万元。

八、备查文件

1、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ST前锋 编号:临2017-043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5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在本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松涛先生主持,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监事,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17年半年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要求,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