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165 公司简称:新日恒力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报告期内,公司无实施利润分配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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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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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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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金属制品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随着煤炭行业的回暖,西部地区铁路建设的增加,公司本部钢丝绳、预应力钢绞线产品销量达8.08万吨,同比增长45.77%。报告期内,公司本部实现营业收入38,912.17万元,同比增长79.08%,实现净利润-2,206.44万元,同比减亏3,901.66万元。
(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华辉公司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销量,降低生产成本,毛利率上涨3.27个百分点。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8,264.51万元,同比增长20.99%,实现净利润226.88万元,同比增长432.63万元。
(三)生物科技医疗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随着博雅干细胞业务量的增长,实现营业收入6,686.47万元,同比增长32.5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16.28万元,同比增长73.42%。
(四)贸易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恒力国贸未开展电解铜贸易业务,导致营业收入大幅下降,实现营业收入42,286.90万元,同比减少71.55%。
(五)投资收益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参股公司投资收益为1,736.6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224.98万元,减少了11.47%。
报告期内,国内宏观经济稳中向好,钢铁、煤炭等行业回暖,大宗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主要产品销量增加、价格上涨、毛利上升。同时随着销量的增加、票据贴现利率的上升,公司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有所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6,399.7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7.77万元,同比减亏4,134.36万元。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5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修订后的会计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 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2017年度以前,公司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2017年以后,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并将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该项目。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高小平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7-06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
●本次董事会共五项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17年8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材料于2017年8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本次董事会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9:30在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
(五)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高小平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及总经理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五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预计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临2017-062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高小平、郑延晴、虞文白、祝灿庭、薛全伟、张月鹏、刘云婷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三)审议控股子公司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房售后回租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临2017-063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关联董事高小平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四)审议解聘景清学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了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景清学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景清学先生因工作变动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务。公司董事会充分尊重景清学先生的个人意见,接受其辞职申请,解聘其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务。解聘后,景清学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景清学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五)审议召开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2017-064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7-06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系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预计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高小平、郑延晴、虞文白、祝灿庭、薛全伟、张月鹏、刘云婷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预计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高小平将在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事前就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沟通并获得了认可,我们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该项议案在本次董事会上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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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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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完成工商登记。
2、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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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12月31日,总资产67,566.83万元,净资产27,695.09万元,营业收入257,604.62万元,净利润-998.85万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小平;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恒力”)是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法定代表人为高小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国贸公司与中能恒力为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向全国各大钢铁公司采购线材,销售给中能恒力。公司将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通过后,国贸公司及时与中能恒力签署《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
国贸公司与中能恒力在认真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公允、互利和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价格加合理利润为定价依据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国贸公司一直为本公司采购线材,为各大钢铁公司的直供用户或战略合作伙伴,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直供用户、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确认,在各大钢铁公司的备案申报过程存在一定难度。鉴于金属制品业务相关的资产已出售给中能恒力,因此线材采购业务暂由国贸公司代理采购,以保证中能恒力的金属制品业务正常运营。同时国贸公司向中能恒力销售线材,销售价格为市场价格加合理利润。预计2017年度交易总额不超过2.5亿元。
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7-06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止2017年7月31日本公司为盛泰房地产贷款担保余额12,250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高小平将在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地产)将其开发的黄金水岸营业房(建筑面积27,369.47平方米)以9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实租赁)。
2、三实租赁将上述交易标的即黄金水岸营业房(建筑面积27,369.47平方米)以9000万元价格租赁给盛泰房地产,租期5年,租赁年利率为8%,分20期等额还款,每三个月支付1次本金及租金5,504,104.63元,交易总额110,082,092.63元。租赁期满,在盛泰房地产付清全部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盛泰房地产有权以20万元的名义价格“届时现状”留购租赁物。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关系情况
本公司持有三实租赁51%的股份,三实租赁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盛泰房地产持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70%股份,为本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本公司为盛泰房地产贷款担保余额12,25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此之外无其他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情况
(一)单位名称: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办公楼东3层313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
注册资本:17000万元
主营业务:工业生产设备、公共交通设备、不动产、工程机械设备、农业机械、医疗设备、结算价及通讯设备、环保设施的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二)单位名称: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注册地:石嘴山市惠农区规划路南、静宁街东
法定代表人:冯金泽
注册资本:75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叁级)
(三)关联方最近一年财务指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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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为营业房售后回租业务,第一,盛泰房地产将自有的营业房以9000万元出售给三实租赁;第二,三实租赁将所取得的营业房租赁给盛泰房地产,租期5年,分20期,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本金及租金5,504,104.63元,租赁年利率8%,交易总额110,082,092.63元。
(二)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为盛泰房地产自行开发项目并拥有产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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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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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1日数据经审计,2017年6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盛泰房地产与三实租赁于2017年5月19日在银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
交易双方:
甲方(受让方):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沈阳路、兰州路及静宁南街,毗邻109国道、惠农区南环路、滨河大道交通便利。交易标的共有营业房93套,建筑面积27,369.47平方米。
转让价款:双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000万元。
标的物的交付及所有权转让:甲方向乙方购买标的物后再租给乙方使用。由于乙方一直占有、使用租赁物,甲方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后,同时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完成。
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乙方转移到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标的物转让价款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
转让价款的支付:
(1)甲乙双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且该合同已经生效。
(2)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标的物的相关权属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物的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盛泰房地产与三实租赁于2017年5月19日在银川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
交易双方:
甲方(出租人):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租赁物:
(1)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即甲方向乙方购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租赁物为《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租赁物的交付、验收:鉴于乙方一直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乙方依据《资产转让合同》向甲方交付资产的同时,亦视为甲方向乙方支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两项交付同时完成。
租金及其支付:
(1)本合同项下租金有租赁本金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本金为《资产转让合同》中的租赁物转让价款,共计9000万元。租赁利息是按照租赁利率、以租赁本金余额计算的利息。
(2)如果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日与结算周期支付日不同的,首次租金,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占有资金的天数向乙方计收租金。之后每三个月,即在每一个完整结算周期的支付日向乙方收取结算周期租金。
租赁物的所有权:
自起租日期,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租赁期满的处理:
租赁期满,在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乙方有权以20万元的名义价格“届时现状”留购租赁物。
(三)盛泰房地产近三年及合同签署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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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截止公告披露日,履约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三实租赁已足额支付合同款项9000万元,符合合同付款进度。盛泰房地产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5月27日足额支付180万元保证金、20万元回购保证款、4.5万元第一年度手续费;2017年8月28日支付第一期本金及租金5,504,104.63元。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定价依据为:根据本地区融资租赁年租赁率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盛泰房地产将自有的营业房以9000万元出售给三实租赁,三实租赁将所取得的营业房租赁给盛泰房地产,租赁年利率为8%。
六、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与盛泰房地产的本次售后回租交易,拓展了三实租赁公司的业务量,此项交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为三实租赁公司带来不少于1800万元的收益。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高小平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高小平将在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就本次营业房售后回租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沟通并获得了认可,我们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通过与盛泰房地产的本次售后回租交易,拓展了三实租赁公司的业务量,此项交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为三实租赁公司带来不少于1800万元的收益。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该项议案在本次董事会上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九、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通过与盛泰房地产的本次售后回租交易,拓展了三实租赁公司的业务量,此项交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为三实租赁公司带来不少于1800万元的收益。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2017-064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9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9月14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9月14日
至2017年9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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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年8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于2017年9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1应回避的关联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高小平;议案2应回避的关联股东:高小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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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日期、时间:2017年9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六、 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冉旭
电话:0951—6898221
传真:0951—6898221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30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9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做出投票指示。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7-065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监事会
● 本次监事会共三项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11:00在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存在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三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关于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1、2017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当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7年半年度报告编制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预计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1、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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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①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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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完成工商登记。
②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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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12月31日,总资产67,566.83万元,净资产27,695.09万元,营业收入257,604.62万元,净利润-998.85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小平;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恒力”)是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法定代表人为高小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国贸公司与中能恒力为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向全国各大钢铁公司采购线材,销售给中能恒力。公司将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预计2017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通过后,国贸公司及时与中能恒力签署《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
国贸公司与中能恒力在认真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公允、互利和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价格加合理利润为定价依据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4、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国贸公司一直为本公司采购线材,为各大钢铁公司的直供用户或战略合作伙伴,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直供用户、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确认,在各大钢铁公司的备案申报过程存在一定难度。鉴于金属制品业务相关的资产已出售给中能恒力,因此线材采购业务暂由国贸公司代理采购,以保证中能恒力的金属制品业务正常运营。同时国贸公司向中能恒力销售线材,销售价格为市场价格加合理利润。预计2017年度交易总额不超过2.5亿元。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控股子公司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房售后回租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①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地产)将其开发的黄金水岸营业房(建筑面积27,369.47平方米)以9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实租赁)。
②三实租赁将上述交易标的即黄金水岸营业房(建筑面积27,369.47平方米)以9000万元价格租赁给盛泰房地产,租期5年,租赁年利率为8%,分20期等额还款,每三个月支付1次本金及租金5,504,104.63元,交易总额110,082,092.63元。租赁期满,在盛泰房地产付清全部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盛泰房地产有权以20万元的名义价格“届时现状”留购租赁物。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关联关系情况
本公司持有三实租赁51%的股份,三实租赁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盛泰房地产持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70%股份,为本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本公司为盛泰房地产贷款担保余额12,25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此之外无其他关联交易。
2、关联方情况
(1)单位名称: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办公楼东3层313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
注册资本:17000万元
主营业务:工业生产设备、公共交通设备、不动产、工程机械设备、农业机械、医疗设备、结算价及通讯设备、环保设施的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2)单位名称: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注册地:石嘴山市惠农区规划路南、静宁街东
法定代表人:冯金泽
注册资本:75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叁级)
(3)关联方最近一年财务指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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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为营业房售后回租业务,第一,盛泰房地产将自有的营业房以9000万元出售给三实租赁;第二,三实租赁将所取得的营业房租赁给盛泰房地产,租期5年,分20期,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本金及租金5,504,104.63元,租赁年利率8%,交易总额110,082,092.63元。
(2)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为盛泰房地产自行开发项目并拥有产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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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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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1日数据经审计,2017年6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4、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盛泰房地产与三实租赁于2017年5月19日在银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
交易双方:
甲方(受让方):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沈阳路、兰州路及静宁南街,毗邻109国道、惠农区南环路、滨河大道交通便利。交易标的共有营业房93套,建筑面积27,369.47平方米。
转让价款:双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000万元。
标的物的交付及所有权转让:甲方向乙方购买标的物后再租给乙方使用。由于乙方一直占有、使用租赁物,甲方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租赁物后,同时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完成。
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乙方转移到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标的物转让价款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
转让价款的支付:
①甲乙双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且该合同已经生效。
②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标的物的相关权属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物的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2)盛泰房地产与三实租赁于2017年5月19日在银川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
交易双方:
甲方(出租人):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租赁物:
①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即甲方向乙方购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②租赁物为《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租赁物的交付、验收:鉴于乙方一直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乙方依据《资产转让合同》向甲方交付资产的同时,亦视为甲方向乙方支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两项交付同时完成。
租金及其支付:
①本合同项下租金有租赁本金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本金为《资产转让合同》中的租赁物转让价款,共计9000万元。租赁利息是按照租赁利率、以租赁本金余额计算的利息。
②如果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日与结算周期支付日不同的,首次租金,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占有资金的天数向乙方计收租金。之后每三个月,即在每一个完整结算周期的支付日向乙方收取结算周期租金。
租赁物的所有权:
自起租日期,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租赁期满的处理:
租赁期满,在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后,乙方有权以20万元的名义价格“届时现状”留购租赁物。
(3)盛泰房地产近三年及合同签署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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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截止公告披露日,履约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三实租赁已足额支付合同款项9000万元,符合合同付款进度。盛泰房地产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5月27日足额支付180万元保证金、20万元回购保证款、4.5万元第一年度手续费;2017年8月28日支付第一期本金及租金5,504,104.63元。
5、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定价依据为:根据本地区融资租赁年租赁率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盛泰房地产将自有的营业房以9000万元出售给三实租赁,三实租赁将所取得的营业房租赁给盛泰房地产,租赁年利率为8%。
6、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与盛泰房地产的本次售后回租交易,拓展了三实租赁公司的业务量,此项交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为三实租赁公司带来不少于1800万元的收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7-066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王家友、邵定基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家友、邵定基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公司监事会对王家友、邵定基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7-067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家友、邵定基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职代会第三次联席会议,选举冉旭先生、董春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韩存在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至2019年8月1日。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冉 旭:男,199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本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证券事务管理职务。
董春香:女,1987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现任本公司财务部报表会计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