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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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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1788           公司简称:光大证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未出席董事情况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注: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本公司H股股东中,非登记股东的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为持有。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关于逾期债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面对来自监管和市场的多重压力,公司科学研判行业现状,遵循“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围绕“补短板、破瓶颈、催优势、固根基”的主线,坚持战略定力,主动适变应变,在“稳”的前提下寻找“进”的机会,全力以赴推进各项工作稳健开展,推动各业务板块均衡发展。总体来看,公司上半年工作较好地体现了一个“稳”字,主要业务稳中向好,运营管理稳中求进,合规风控稳守底线。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0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2亿元,实现净资产收益率2.60%。

(一)报告期内主要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经纪和财富管理、信用业务、机构证券业务、投资管理、海外业务和其他业务。

1、经纪和财富管理

经纪和财富管理包含证券经纪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期货经纪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

上半年,面对较为严峻的市场环境,公司开展了大量有针对性的工作,齐心协力开发新客户、引流新资产、挖掘新收益。客户方面,高度聚焦新增客户,以系列营销活动为抓手,推进分支机构深耕区域市场、深挖渠道资源,形成了线下与线上开户齐头并进的新局面。上半年,公司新开户数同比增长171%。资产方面,以减少存量流失和加强高净值客户引入为策略,处理好客户“规模与结构”的关系。上半年,公司股基交易量2.69万亿元,市场份额2.38%,行业排名第13位,剔除货币基金交易量后行业排名第11位。业务模式方面,加快向财富管理转型,帮助投资者科学配置资产,进一步加大代销金融产品力度,销售额同比增长63%。分支机构方面,公司拥有境内分公司13家、营业部203家,并于2017年5月获得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设立19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新设营业部的筹备工作有序推进。

与此同时,公司始终认为保护并服务好投资者是业务发展的内生需求。上半年,为全面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公司成立了客户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各项工作,适当性管理系统已实现平稳上线运行。公司以此为契机,完善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并通过培训和检查的方式督导分支机构将制度和流程执行到位。

(2)财富管理业务

上半年,全力打造“以量化为手段、以大类资产配置为核心”财富管理模式:一是自上而下,以经济周期研究为中心构建各类资产配置模型;二是以金融工程手段,通过量化方式进行FOF的资产配置、底层资产甄选等工作;三是自主开发业绩归因和风险管理系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提升资产配置的稳定性、连续性;四是组建专业量化团队,开发多款高质量FOF底层量化资产,打造以量化为特点的财富管理业务。五是进一步完善富尊会俱乐部、家族办公室服务体系,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3)期货经纪业务

上半年,面对期货市场交投清淡的环境,公司期货业务坚持创新转型“稳起步”,经营状况基本保持稳定,日均保证金119亿元,市场份额2.13%。市场份额呈现稳步上升局面,截至6月末,光大期货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额份额均超过3%,位居市场前列;上证50ETF股票期权交易的市场份额达到6.4%,位居全市场第3位,期货公司第1位。

与此同时,公司不断探索转型业务,完成两单“期货+保险”创新业务。此外,光大期货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的2016-2017期货公司扶贫工作情况考评结果中,排名第8位。

2017年上半年,经纪和财富管理板块实现营业收入12亿元,占比30%。

2、信用业务

信用业务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及融资租赁业务。

(1)融资融券及股票质押业务

上半年,公司信用业务做好逆周期管理,聚焦机构客户和战略客户,进一步加强与银行和资管的合作,持续扩大股票质押规模;深挖高净值客户,加大融券业务推广力度,推动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截至6月末,公司融资融券余额约269亿元,同比增长1.56%,市场份额为3.06%,市场排名第11位,其中融券余额约6.5亿元,市场份额15.30%,稳居行业第1位;公司股票质押余额约396亿元,同比增长74%,市场份额2.62%,市场排名第12位,较上年提升了3位。

(2)融资租赁业务

面对实体经济下行、监管日趋严格、风险加速释放等外部环境因素,光证租赁立足证券特色,坚持走专业化经营道路。通过逐步拓宽融资渠道、对外定点布局子公司、践行通航战略等多项举措并行,夯实内部管理,推动经营业绩稳步增长。上半年新增9个项目投放,总投放金额约16亿元,存量项目资产覆盖通用航空、新能源、大健康、港口、公用设施等领域。截至6月末,累计完成近76亿元项目投放,累计租金回收达27亿元。

2017年上半年,信用业务板块实现营业收入7.6亿元,占比19%。

3、机构证券业务

机构证券业务包含投资银行、销售交易、私募业务、投资研究和证券自营业务。

(1)投资银行业务

上半年,公司通过多种方式着力加大项目储备。一是加强综合金融服务,积极参与对央企、国企及其他大型客户的竞标及服务,客户承揽、服务能力逐步提升;二是投行系统与分公司联手深耕地域,极大地提升了投行业务承揽及客户服务效率;三是发挥光大集团协同优势挖掘业务机会,与光大集团下属子公司携手展开综合营销活动,针对核心上市公司客户进行联合走访。截至6月末,在会审核的IPO项目储备18单,行业排名第8位,并购项目储备3单,行业排名第13位,具备了一定的储备优势,下一步将加大项目转化速度。上半年,股权项目共完成A股主承销项目2单,联席主承销可转债项目1单,重大资产重组项目1单。

面对债券承销市场的大幅下滑,公司主动调整业务重心,债券承销规模和排名实现逆势上升。上半年,公司共完成债券项目85单,承销金额799.72亿元,市场份额占4.93%,同比提升1.75个百分点,行业排名第6位,其中非政策性金融债承销规模行业排名第2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行业排名第4位。同时,公司持续加大创新力度,完成公司首单非银行类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首单可交换公司债券,获批首单绿色熊猫债。

公司全力打造新三板全产业链服务模式,强化业务整体协同,加强对重点战略客户的综合服务。上半年,公司新三板共新增挂牌33家,行业排名第13位,新增发行规模近17亿元,行业排名第10位;新三板做市质量持续提高,储备池效用显现,公司为183家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其中11家公司的IPO申请已获受理,47家公司已公告辅导备案。

(2)销售交易业务

上半年,公司销售交易业务一方面整合内部资源,积极探寻业务发展突破点和新业务模式;另一方面加强营销力度,全力挖掘公募基金、金融同业和战略客户,提升服务水平。公司席位佣金净收入市场份额从3.33%增加到3.81%;机构业务交易量占比从2.9%增加到3.32%。

(3)私募业务

上半年,公司完成了私募业务条线的组织架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成立私募业务部,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设立四家PB中心,进一步推动私募业务的全业务链发展,搭建一站式服务体系。对外大力拓展渠道开发,致力于区域重点客户的拓展和维护,为小微私募提供孵化服务,在销售端加大对私募产品的代销推动力度,为目标私募客户提供高质量、个性化的私募投研服务。截至6月末,公司合作私募机构达到462家,较年初增长36%。此外,公司荣获由国际金融报社(网)颁发的“2017年PB业务先锋券商”称号。

(4)投资研究业务

上半年,公司坚持客观、独立、严谨的研究宗旨,植根中国、放眼世界,不断完善研究的覆盖和服务体系,为海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和最具前瞻性的投资分析,围绕“提升投研实力,增强市场影响力”的发力点,不断强化团队建设,完善培训体系,持续提升研究能力和对内支持力度。截至6月末,共发布研究报告1,200余篇,为客户提供路演服务1,600余次,举办“2017年春季策略会”、“2017年中期策略会”等大型投资者会议3场,吸引数百家机构投资者、A股及港股上市公司参加;研究跟踪A股上市公司320家、海外上市公司70家,涵盖宏观、海外市场、纺织服装、石化、化工、公用事业、环保、建材、零售、中小盘等领域。

(5)证券自营业务

上半年,公司加强市场研判,优化投资结构,收益率超越指数。权益类投资业务在控制风险敞口的同时调整持仓结构,并积极挖掘可投资的价值品种;固收类投资业务规模明显上升,严控信用风险,灵活运用国债期货、IRS、债券借贷等工具主动寻找套利机会。同时,公司继续发挥以FICC大类资产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优势,积极面向机构开展收益互换、场外期权、浮动收益产品、挂钩股票和股指的收益凭证等业务,首笔大宗商品套利交易和首单大宗商品场外期权业务成功落地,投资顾问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此外,公司取得银行间黄金询价资质,获批成为交易中心外币拆借会员。

2017年上半年,机构证券业务板块实现收入6.6亿元,占比17%。

4、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包含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和另类投资业务。

(1)资产管理业务

上半年,在“去通道、降杠杆、防风险”的市场背景下,光证资管深化落实“合规风控全业务链覆盖”的经营理念,秉持价值投资理念,主动调整架构,加强自身投研能力建设,围绕客户实际需求,整合优势资源,探索定制化、综合化金融服务。截至6月末,光证资管受托管理资产总规模2,781亿元,较年初增长3.15%;其中主动管理规模1,251亿元,较年初增长9.54%。投资业绩获市场认可, 5次斩获“中国财富管理机构君鼎奖”,连续8年蝉联“中国私募基金评选”长期投资奖。

(2)基金管理业务

上半年,公司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加大营销力度。光大保德信坚持新基金首发,管理规模稳步提升,且规模增长率优于同业。报告期内,光大保德信累计发行公募基金产品7只,专户产品18只。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募、专户合计资产管理规模近936亿元。公募基金规模662亿元,市场份额0.66%,行业排名第37位,较去年底上升5位。

(3)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面对监管政策的变化,光大资本坚持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发展定位,着力提升资金募集能力和基金管理能力,稳步推动重点基金落地,加强投后管理,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上半年,光大资本共下设18家全资及控股基金管理子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共设立各类投资基金44支,认缴规模达685亿元,实缴规模约309亿元,基金共投资项目71个,投资金额共计约279亿元。此外,积极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协同光证(国际)联合发起跨境并购人民币/外币平行基金。

(4)另类投资业务

面对监管政策的变化,光大富尊坚持合规稳健发展,坚持差异化经营。量化投资逐步完成由资管业务向自营业务的转型,打造成为特色鲜明的自营投资子公司;股权投资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战略,重点关注国内及“一带一路”国家的优质成长性企业,树立市场影响力;与上海文交所合作的陶瓷艺术品项目合作初见成效,参与了7款艺术品二级市场的投资,巩固了艺术品投资领域的收益。

2017年上半年,投资管理业务板块实现收入6.2亿元,占比16%。

5、海外业务

公司继续坚持境内外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不断完善跨境业务管理框架,健全体系化、常态化、扁平化的跨境协同工作机制。上半年,光证(国际)与新鸿基金融加速整合,基础业务取得显著进步。经纪业务排名大幅上升;财富管理业务重点围绕机构客户和高净值客户,深入挖掘市场资源;投资银行业务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完成4个IPO、6个美元债券和5个配售项目,IPO承销排名市场第9位;重大项目取得重要进展,“一带一路”基金正式成立,践行国家战略提速升级;收购英国机构经纪及研究公司北方蓝橡(NSBO),正式登陆欧洲市场,为未来延伸海外布局、拓展国际销售和交易网络、扩大全球客户基础迈出重要一步。

2017年上半年,海外业务板块实现收入4.3亿元,占比11%。

6、其他业务

(1)互联网金融业务

公司进一步加大在金融科技上的投入,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建设。互联网金融部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以人工智能为抓手,以社区为应用场景,推动互联网平台建设,着力打造金融科技服务体系,提升主动服务能力和线上服务水平,大力开发获客渠道,先后与多家大型互联网企业达成合作。子公司光大易创旗下“立马理财”平台广获市场认可,上半年业务规模大幅提升,荣获和讯网第十四届财经风云榜“年度用户喜爱的互金平台”的殊荣,获评2017年中国金融风云榜“中国金融行业领军平台”,跻身《金融时报》互联网财富管理榜十强。

(2)PPP业务

PPP业务再获实质性进展,光大红河水务基金、光大汕头比亚迪云轨投资基金顺利落地云南、广东。陕西省铁路建设基金等重点项目稳步推进。2017年6月12日,行业首家专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领域的专业公司——光大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成立,PPP项目将纳入统一平台专业化管理,致力于成为整合社会资本的平台、自有资金运营的平台和深耕区域经济发展的平台。

(二)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1、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8日,注册资本15亿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光大期货拥有28家营业部和1家全资子公司,总资产120.39亿元,净资产19.25亿元,净利润8,910万元。

2、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4月25日取得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2亿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光证资管总资产16.97亿元,净资产12.72亿元,净利润7,930万元。

3、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7日,注册资本20亿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设立直投基金,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光大资本总资产72.66亿元,净资产28.16亿元,净利润-659万元。

4、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6日,注册资本20亿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产品投资、投资咨询等。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光大富尊总资产31.69亿元,净资产20.57亿元,净利润552万元。

5、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9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实缴资本27.65亿港元。业务性质为金融服务。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光证金控总资产(折合人民币)259.12亿元,净资产4,472万元,净利润-1,695万元。

6、光大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注册资本5亿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光大发展总资产5亿元,净资产5亿元,净利润12万元。

7、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通过光大资本、光证金控持有85%股权。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等。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光证租赁总资产52.05亿元,净资产11.63亿元,净利润3,262万元。

8、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2日,注册资本1.6亿元,由公司和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公司持有55%股权。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光大保德信基金拥有1家子公司和2家分公司,总资产9.10亿元,净资产7.68亿元,净利润7,788万元。

9、光大云付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2亿元,公司持有40%股权。经营范围为:金融数据处理与分析、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等。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光大云付总资产31.49亿元,净资产2.12亿元,净利润1,076万元。

10、光大易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持有40%股权。经营范围为:金融数据处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等。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光大易创总资产1.98亿元,净资产1.03亿元,净利润111万元。

1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2日,注册资本2亿元,公司持有25%股权。经营范围为: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等。

截至2017年6月30日,大成基金总资产28.08亿元,净资产20.15亿元,净利润1.09亿元。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准则实施日(2017年6月12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

新准则实施后,对公司利润表列报产生影响。2017年起原计入“营业外收入”项目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34,663万元调整计入“其他收益”项目。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9日

A股代码:601788 A股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7-042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4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29日14:00在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其中,葛海蛟先生、薛峰先生、陈明坚先生、朱宁先生、熊焰先生、李哲平先生、区胜勤先生现场出席会议,高云龙先生授权委托葛海蛟先生、殷连臣先生授权委托陈明坚先生、杨国平先生授权委托薛峰先生,徐经长先生授权委托熊焰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薛峰主持,公司监事长和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同意:公司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编制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A股);公司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要求编制的公司 2017年半年度业绩公告(H股)。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中期合规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度自营业务规模的议案》,同意:提高2017年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上限至净资本的240%(监管标准为不超过净资本的500%)。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巡视工作办公室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高云龙、葛海蛟、薛峰(执行董事)、居昊、殷连臣、陈明坚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上述提名的6位董事候选人将与董事会另行提名的4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暂缺的3名董事将另行履行相关选举程序。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上述提名的4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将与董事会另行提名的6位董事候选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暂缺的3名董事将另行履行相关选举程序。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高管2016年度全薪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与本报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

1、董事候选人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候选人声明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30日

附件1:

董事候选人简历

高云龙先生,1958年出生,自2014年9月起至今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高先生自2014年7月起至今任光大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自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光大银行(一家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818,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6818)副董事长,自2016年11月至今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自2014年4月起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高先生自2002年10月至2007年5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副市长,自2004年9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主委、主委,自2007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青海省副省长,自2009年4月至2014年12月兼任民建青海省主委,自2017年6月起至今兼任民建北京市委主委,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先生是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高先生于1982年7月毕业于华东化工学院(现名华东理工大学)化工系工程专业,于1985年6月取得华东化工学院工学硕士学位,于1989年12月取得清华大学工学博士学位。

葛海蛟先生,1971年出生,高级经济师,自2017年3月起至今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葛先生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自2016年12月起至今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自2017年1月起至今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自2017年6月起至今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葛先生在1993年7月至2005年7月间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办公室秘书、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及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自2005年7月至2009年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自2009年4月至2011年10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自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兼中国农业银行悉尼分行海外高管,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兼中国农业银行悉尼分行海外高管。葛先生于1993年7月从辽宁大学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和法学学士学位,于1999年6月从吉林大学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于2000年11月从南京农业大学取得管理学硕士学位,于2008年12月从南京农业大学取得管理学博士学位。

薛峰先生,1967年出生,自2014年1月起至今任本公司总裁,并自2016年11月起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自2017年6月起至今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副主任。薛先生自2014年6月起至今任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5年8月起至今任光大易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5年7月起至今任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自2015年5月起至今任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薛先生自1990年4月至2003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金融时报大连记者站站长、大连开发区分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开发区分局副局长等职位,自2003年10月至2009年6月历任中国银监会大连监管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自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任光大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其间自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任湖北省荆门市副市长。薛先生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任本公司副总裁,自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本公司副董事长。薛先生自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光大云付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薛先生于1989年7月取得山东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11年6月取得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居昊先生,1959年出生,经济师。居先生自2015年7月起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自2015年6月起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自2015年9月起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居先生自1989年8月至1995年12月历任财政部条法司企业财务资产会计法规处和综合处副处长、条法司二处处长,自1995年12月至2002年7月历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经济部调研处副处长(正处长级)、经济部调研处处长、经济部助理巡视员,自2002年7月至2015年7月历任财政部条法司助理巡视员、教科文司副巡视员、社会保障司巡视员。居先生于1982年9月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金融系财政专业,于1985年7月取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金融系财政专业硕士学位,于2000年7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学位。

殷连臣先生,1966年出生,自2014年9月起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殷先生自2012年4月起至今任光大控股(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165)首席投资官及管理决策委员会成员,自2017年6月起至今任光大控股执行董事、执行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自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光大银行(一家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上交所股份代号:601818,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6818)监事。殷先生在2002年4月至2006年5月期间历任光大控股人力资源及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企业传讯部总监、保险代理部总经理、企划及传讯部总经理等职务,自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任美国穆迪KMV公司中国区首席代表,自2007年11月至2009年4月任北京扬德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自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任光大集团办公厅综合处处长,自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任光大控股助理总经理及管理委员会成员。殷先生分别于1987年7月及于1990年6月取得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及硕士学位。

陈明坚先生,1969年出生,自2014年11月起至今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陈先生自2007年12月加入光大控股,现任光大控股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秘书,并为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先生自2008年7月加入本公司,自2008年7月至2014年10月任本公司监事。陈先生为香港律师,拥有逾20年私人执业及公司内部律师的经验。陈先生为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及香港特许秘书公会资深会士。陈先生分别于1992年12月及1993年6月取得香港大学法律学士学位及法律深造文凭,并于2008年10月取得香港理工大学公司管治硕士学位。

徐经长先生,1965年出生,自2014年9月起至今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徐先生自1997年7月加入中国人民大学,现任商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先生自2017年5月起至今任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603357)独立董事,自2017年8月起至今任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601608)独立董事,自2014年5月起至今任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600500)独立董事,自2016年11月起至今任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 600221)的独立董事,自2013年5月起至今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常务理事,自2014年1月起至今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徐先生自2001年9月至2010年6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徐先生分别于1987年7月及1992年1月取得安徽财贸学院(现名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及经济学硕士学位,并于1997年6月取得位于北京的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熊焰先生,1956年出生,自2014年9月起至今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熊先生自2015年4月至今任北京国富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0年6月至今任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300324)独立董事,自2012年9月起至今任中国并购公会第三屇理事会副会长,自2014年6月起至今任中关村亚洲杰出企业家成长促进会(亚杰商会)会长。熊先生自2004年2月至2013年12月任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董事长,自2008年8月至2011年1月任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自2008年9月至2014年9月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002462)独立董事,自2009年8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0年8月至2015年3月任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董事长、总裁。熊先生于1982年7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无线电工程专业,于1988年12月取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学硕士学位。

李哲平先生,1965年出生,自2014年11月起至今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先生自2007年8月起至今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自2008年8月起至今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09年10月起至今任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自2014年7月起至今任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先生自1993年4月至1995年8月任《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自1995年8月至2005年1月任统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自2009年1月起至2016年6月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1998,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998)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先生于1986年7月取得山西财经学院(现名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并于1989年1月毕业于北京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

区胜勤先生,1952年出生,自 2016年8月起至今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区先生自2009年12月至今担任立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自2012年1月起至今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600548,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548)独立非执行董事。区先生拥有多年的国际银行及风险管理经验,其自1978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担任汇丰银行(香港)区域经理、信贷部经理、汇丰银行香港德辅道西分行行长、汇丰银行(中国)营运总监、汇丰银行深圳分行行长以及汇丰银行(澳门)行政总裁,自2002年1月至2005年3月任深圳外资金融机构同业公会理事长,自2006年1月至2009年8月任澳门银行公会副主席。区先生自1975年5月取得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理学学士学位,自1977年6月取得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附件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徐经长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徐经长,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经长

2017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熊焰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熊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熊焰

2017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李哲平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哲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哲平

2017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区胜勤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区胜勤,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区胜勤

2017年8月29日

附件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朱宁、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7年8月29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同意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宁、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7年8月29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核定公司高管2016年度全薪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核定公司高管2016年度全薪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全薪建议方案充分考虑了证券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综合经营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2、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核定公司高管2016年度全薪的议案》。

独立董事:朱宁、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

2017年8月29日

A股代码:601788 A股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7-043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16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8月29日10:00在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8人。其中,刘济平先生、张敬才先生、汪红阳先生、朱武祥先生、王文艺女士、黄琴女士、李显志先生现场出席会议,张立民先生授权朱武祥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监事会由公司监事长刘济平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监事会的规定,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下转13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