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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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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15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7年上半年,公司紧紧围绕董事会制订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强化机组运维,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较好的完成了上半年经营计划目标。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831,60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62%;所有者权益215,77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30%。2017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10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8.82%;利润总额9,24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3.3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01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08%。

报告期间,公司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电场安全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工作,提高设备可利用率,确保机组安全运行和稳定的发电量。

二是稳步推进在建项目并网发电,确保尽早发挥效益。其中:宁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风电300MW项目中嘉泽第四风电场150MW工程进度已完成年初制订的建设指标;宁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风电300MW项目中嘉泽第三风电场150MW工程于报告期内完成全部机组并网、调试工作;嘉泽红寺堡新能源智能微电网扩建项目工程进度已完成年初制订的建设指标,预计年底前并网发电;新疆鄯善一期项目于报告期内完成全部机组并网、调试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管控能力有效提升。强化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红线管理,为公司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夯实管理基础,防范风险。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并网装机容量为946.88MW,其中风力发电并网容量为894.50MW,光伏发电并网容量为50MW(按峰值计算),智能微网发电并网容量为2.38MW。报告期内,公司分地区发电情况如下表所示:

(备注:1、智能微电网项目由于容量较小,与当地供电局协商按季度结算,故其上网电量暂无法进行同期比较;

2、上网电价均价(元/千瓦时)(含税)=(燃煤标杆电价+市场化电力交易电价)的均值+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18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的要求,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将2017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备注:1、智能微电网项目由于容量较小,与当地供电局协商按季度结算,故其上网电量暂无法进行同期比较;

2、上网电价均价(元/千瓦时)(含税)=(燃煤标杆电价+市场化电力交易电价)的均值+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

2017年1-6月宁夏及新疆地区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同比增长原因:一是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并网装机容量增加;二是本报告期项目所在区域弃风、弃光限电问题有所缓解。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13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于2017年8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签字董事9人,实签字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14,300万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14,300万元,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宁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风电300MW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公司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其中:募集资金107,349,655.66元,自有资金35,650,344.34元。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的调整,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7)。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六届宁夏黄河金岸(吴忠)国际马拉松赛事进行赞助的议案》;

为支持吴忠国际马拉松赛事,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第六届宁夏黄河金岸(吴忠)国际马拉松赛事进行赞助,赞助金额为280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议案》;

因公司于近日取得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四级)许可证,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范围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召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二项、第五项议案。

1、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9月15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D区企业公园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19)。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17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概述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的调整,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一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二)变更日期

经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两项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要求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暂未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此类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前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公司2017年1-6月不存在政府补助情况。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一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16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公司名称: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国博”)

●增资金额: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采取货币增资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增资14,300万元,其中以募集资金增资107,349,655.66元,以自有资金增资35,650,344.34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宁夏国博注册资本由97,700万元增至112,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100%的股权。增资款将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宁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风电300MW项目建设。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99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嘉泽新能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712,341股,每股发行价1.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407.75496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528.04716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9,879.70779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7月14日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7YCA10408号《验资报告》。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本次增资情况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

经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宁夏国博增资14,300万元,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其中以募集资金增资107,349,655.66元,以自有资金增资35,650,344.34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宁夏国博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增资至宁夏国博后,将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宁夏国博的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河西镇田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陈波

注册资本:97,700万元

实收资本:97,7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5962128718

成立时间:2012年6月12日

经营范围: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

主要经营地:宁夏同心

主要业务:新能源电力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

(二)宁夏国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审定

四、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宁夏国博增资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7年8月30日,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14,300万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宁夏国博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17年8月30日,公司一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14,300万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宁夏国博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宁夏国博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各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宁夏国博增资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宁夏国博增资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嘉泽新能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一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19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9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9月1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D区企业公园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9月15日

至2017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8月31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 特别决议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7年9月14日(8:30-12:00,14:00-18:00)

(二)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D区企业公园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楼证券法规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

(1)个人股东本人登记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出具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股东(或代理人)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法规部登记或用信函(以收信邮戳为准)、传真方式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登记所需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伟盛 陈建英

电话:0951-5100532

传真:0951-5100533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D区企业公园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750004

(二)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14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届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届九次监事会于2017年8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应签字监事3名,实签字监事3名。会议参会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作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根据《证券法》第68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就本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14,300万元的议案》;

1、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监事会同意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14,300万元,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宁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风电300MW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公司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其中:募集资金107,349,655.66元,自有资金35,650,344.34元。

2、监事会意见

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公司以募集资金对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同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的调整,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