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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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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7-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2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17年8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其中,亲自出席11名,委托出席2名,谷澍副董事长委托易会满董事长、沈思董事委托洪永淼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官学清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易会满董事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2017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工银租赁在香港设立工银航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全资子公司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工银租赁)在香港设立工银航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名称以公司注册最终结果为准),由工银租赁全资持有,注册资本为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或12亿美元(按照届时汇率折算,以金额孰高者为准),注册资本分批通过现金和工银租赁的存量航空租赁业务资产实缴到位。工银航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设立尚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集团用工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易会满董事长、谷澍副董事长、张红力董事和王敬东董事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201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果请见附件一。

五、审议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与监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因与本议案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董事会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2016年度董事与监事薪酬清算方案请见附件二。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支付的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薪酬总额约为人民币1479.04万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2018年度国别风险集中度限额〉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中期风险管理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梁定邦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继续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的议案》

梁定邦董事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梁定邦先生的任期将于2018年4月到期,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连选连任。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董事会工作需要,董事会决定提名梁定邦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独立董事,并同意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独立董事后,继续担任其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原任职务。

梁定邦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其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事宜须提交本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梁定邦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新一届任期自其本届独立董事任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梁定邦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四。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所披露外,梁定邦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无在本行或本行附属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此外,梁定邦先生与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权益。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银监会意见修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7年6月27日,本行2016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股东年会后,本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报送了核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申请材料。近期,银监会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个别修订意见。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行董事会按照银监会的意见,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的文字表述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请见附件五。《公司章程》经银监会核准后生效。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自银监会核准本行《公司章程》之日起生效。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自银监会核准本行《公司章程》之日起生效。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自银监会核准本行《公司章程》之日起生效。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自银监会核准本行《公司章程》之日起生效。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2018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续保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17年11月29日在北京召开,有关详情请参见本行另行发布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一、201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果

二、2016年度董事与监事薪酬清算方案

三、梁定邦先生简历

四、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调整对比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一

201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果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 自2015年1月起,本行董事长、行长、执行董事、副行长及纪委书记薪酬按国家对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上表中本行董事长、行长、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2016年度该等人士全部年度薪酬数额,其中包括已于本行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额。

2. 2016年内任职及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任职时间计算。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行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2016年度税前薪酬中,50%以上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金额计提于公司账户,2016年薪酬清算时不支付给个人,将于2017年至2019年视经营业绩情况延期支付,每年支付比例为1/3。首席风险官王百荣先生2016年度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为25.65万元人民币,2016年度税前薪酬实付部分为64.07万元人民币。董事会秘书官学清先生2016年度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为25.65万元人民币,2016年度税前薪酬实付部分为65.9万元人民币。原首席风险官魏国雄先生2016年度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为35.91万元人民币,2016年度税前薪酬实付部分为86.16万元人民币。

4.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起止时间参见本行2016年度报告。2016年至今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动情况如下:

(1)2016年5月,本行董事会选举易会满先生为本行董事长。同时,易会满先生辞去本行行长职务。易会满先生代为行使行长职权至2016年10月中国银监会核准谷澍先生担任本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时止。2016年6月,易会满先生担任本行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获中国银监会核准。

(2)2016年9月,本行董事会聘任谷澍先生为本行行长及选举其为本行副董事长,其行长任职资格于2016年10月获中国银监会核准。2016年11月,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谷澍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2016年12月,谷澍先生担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获中国银监会核准。

(3)2016年11月,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敬东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其任职资格于2016年12月获中国银监会核准。

(4)2016年7月,胡浩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5)2016年8月,本行董事会聘任李云泽先生为本行副行长,其任职资格于2016年10月获中国银监会核准。

(6)2016年10月,本行董事会聘任谭炯先生为本行副行长,其任职资格于2017年1月获中国银监会核准。

(7)2016年5月,本行董事会聘任王百荣先生为本行首席风险官,其任职资格于2016年7月获中国银监会核准。

(8)2016年5月,本行董事会聘任官学清先生为本行董事会秘书,其任职资格于2016年7月获中国银监会核准。

(9)2016年5月,姜建清先生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10)2016年7月,王希全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11)2016年7月,魏国雄先生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本行首席风险官。

附件二

2016年度董事与监事薪酬清算方案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 自2015年1月起,本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执行董事薪酬按国家对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上表中本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及其他董事、监事税前薪酬为2016年度该等人士全部年度薪酬数额,其中包括已于本行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额。

2. 独立非执行董事2016年度津贴标准为:基本津贴标准为30万元人民币/人/年。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津贴为5万元人民币/职位/年,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副主席津贴为4万元人民币/职位/年,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津贴为3万元人民币/职位/年。

3. 股东代表监事2016年度税前薪酬合计按照本人实际任职情况确定。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本行股东代表监事2016年度税前薪酬中,40%以上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金额计提于公司账户,2016年薪酬清算时不支付给个人,将于2017年至2019年视经营业绩情况延期支付,每年支付比例为1/3。股东代表监事张炜先生2016年度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为21.63万元人民币,2016年度税前薪酬实付部分为77.89万元人民币。原股东代表监事王炽曦女士2016年度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为21.63万元人民币,2016年度税前薪酬实付部分为68.64万元人民币。

4. 外部监事2016年度津贴(税前)按照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津贴标准和本人实际任职情况确定。2016年,沈炳熙先生和董娟女士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未从本行领取津贴。

5. 职工代表监事2016年度津贴(税前)按照外部监事基本津贴标准的20%和本人实际任职情况确定,上表中的薪酬为其担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而获得的津贴,不包含其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所获报酬。

6. 本行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起止时间请参见本行2016年度报告。2016年至今本行董事和监事的变动情况如下:

(1)2016年5月,本行董事会选举易会满先生为本行董事长。同时,易会满先生辞去本行行长职务。易会满先生代为行使行长职权至2016年10月中国银监会核准谷澍先生担任本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时止。2016年6月,易会满先生担任本行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获中国银监会核准。

(2)2016年9月,本行董事会聘任谷澍先生为本行行长及选举其为本行副董事长,其行长任职资格于2016年10月获中国银监会核准。2016年11月,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谷澍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2016年12月,谷澍先生担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获中国银监会核准。

(3)2016年11月,本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敬东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其执行董事任职资格于2016年12月获中国银监会核准。

(4)2017年6月,汪小亚女士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

(5)2017年6月,葛蓉蓉女士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

(6)2017年1月,傅仲君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

(7)2017年3月,钟嘉年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8)2016年4月,杨绍信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9)2016年6月,张炜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同月,张炜先生担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

(10)2016年6月,沈炳熙先生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11)2016年6月,黄力先生担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

(12)2016年5月,姜建清先生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13)2016年7月,王希全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14)2016年10月,M·C·麦卡锡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15)2016年4月,衣锡群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16)2016年6月,王炽曦女士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

(17)2016年6月,董娟女士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18)2017年3月,沈思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19)2017年3月,希拉·C·贝尔女士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7. 汪小亚女士、葛蓉蓉女士、傅仲君先生、郑福清先生、费周林先生和程凤朝先生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金公司)推荐出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其2016年度薪酬在汇金公司领取。

8. 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因在除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使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本行关联方,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上述关联方获取薪酬。除上述情形外,本行董事和监事2016年度均未在本行关联方获取薪酬。

附件三

梁定邦先生简历

梁定邦,男,中国(香港)国籍,1946年11月出生。

梁定邦先生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证监会主席等职务。

1996年至1998年,任国际证券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委员会主席。2002年至2005年,任环球数码创意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02年至2005年,任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人领汇管理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2004年至2009年,任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04年至2013年,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0年至2016年,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梁定邦先生于1990年获委任为香港御用大律师(现改称资深大律师),于1976年毕业于伦敦大学,获得法律学士学位,并具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资格,1984年取得美国加州执业律师资格。2003年获香港中文大学颁发荣誉法学博士学位,2013年获香港公开大学颁发荣誉社会科学博士学位,2016年获香港岭南大学荣誉社会科学博士学位。2009年获选为香港证券学会荣誉院士及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

附件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梁定邦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曾担任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熟悉境内外经济金融政策和实务,在金融监管、公司治理、立法司法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职业操守良好。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梁定邦,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定邦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调整对比表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7-02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监事会于2017年8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6名,亲自出席5名,委托出席1名,惠平监事委托黄力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钱文挥监事长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2017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认为,本行2017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实际情况。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