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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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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9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15:00至2017年8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龙泉科技大厦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长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共168,914,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42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15人,代表公司股份168,913,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427%;通过网路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4人,代表公司股份207,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个议案。第1-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第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914,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7,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914,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7,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914,6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盛军、张晓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