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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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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7-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7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1,145,9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241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9月4日(星期一)。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股份的变动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2、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情况: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于2016年4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16 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证监许可[2016] 1366号)。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刘晖等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1,145,902股,发行价格为15.01元/股。

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后,于2016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268,000,000增加至349,145,902 股,发行对象承诺认购的股份自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4、自 2016年9月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至今,本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刘晖等均承诺所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违法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7年9月4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1,145,9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241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8名,涉及证券账户74户。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鸿路钢构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广发证券对鸿路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