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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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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凯迪01” 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7-99

债券代码:112441 债券简称:16凯迪0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凯迪01”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一),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6日,凡在2017年9月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9月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发行的 “16凯迪01”至2017年9月6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一)

3.债券简称:16凯迪01

4.债券代码:112441

5.发行总额:8亿元

6.债券期限:2+1年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10%,2016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票面利率为6.10%;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票面利率为6.10%+调整基点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7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9月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16凯迪01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上市时间及地点:16凯迪01于2016年10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9月7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凯迪01”的票面利率为6.10%,每手“16凯迪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8.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4.9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6日;

2.除息日为2017年9月7日;

3.付息日为2017年9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9月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凯迪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邮编:430223

联系人:薛雪静

咨询电话:027-67869270

传真:027-67869018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

联系人:辛志军 汤楠

联系电话:010-59026635 59026650

传真:010-59026602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00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7-100

债券代码:112442 债券简称:16凯迪02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凯迪02”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二),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6日,凡在2017年9月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9月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发行的 “16凯迪02”至2017年9月6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品种二)

3.债券简称:16凯迪02

4.债券代码:112442

5.发行总额:2亿元

6.债券期限:3+2年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70%,2016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票面利率为6.70%;2019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票面利率为6.70%+调整基点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7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9月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16凯迪02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上市时间及地点:16凯迪02于2016年10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9月7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凯迪02”的票面利率为6.70%,每手“16凯迪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0.3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6日;

2.除息日为2017年9月7日;

3.付息日为2017年9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9月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凯迪02”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邮编:430223

联系人:薛雪静

咨询电话:027-67869270

传真:027-67869018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

联系人:辛志军 汤楠

联系电话:010-59026635 59026650

传真:010-59026602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00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