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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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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7-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7-081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的《关于核准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69号),核准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光学”、“本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目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已经完成。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等资料,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已受理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17,349,856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7,349,856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09,070,888股。

本次相关交易方所出具的承诺情况如下(本公告的简称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交易对方关于锁定期承诺

1、华威集团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并自愿进行锁定,且上述股份解锁时间不早于道明光学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威新材料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资产减值测试专项报告之日,且解锁前乙方各主体已履行了根据资产减值专项报告应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

24个月锁定期满后至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的道明光学股份的50%,剩余股份自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后解锁。”

2、宝生投资和吉泰龙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并自愿进行锁定,且解锁前乙方各主体已履行了根据资产减值专项报告应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业绩承诺

1、业绩承诺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承诺,华威新材料在利润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如下:

注1:2016年标的公司实现经审计后并剔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需确认股份支付因素影响后的净利润为2,700.00万元。

华威新材料实际实现净利润的确定将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执行,即以经道明光学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威新材料进行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2、承担利润补偿义务的主体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承诺

华威新材料的全体股东分别承诺:

“本公司承诺,就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交易对方关于拟注入资产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对方华威集团、香港盈昱、吉泰龙、宝生投资及分别承诺:

“本公司持有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权属清晰,未设置抵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本公司愿对违反上述承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五、交易对方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华威集团、香港盈昱、吉泰龙、宝生投资及颜奇旭、相小琴夫妇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本人及本人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上述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严格遵守市场价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没有市场价的交易价格将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华威集团、香港盈昱、吉泰龙、宝生投资及颜奇旭、相小琴夫妇承诺:

“自承诺作出之日起,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该等单位提供服务;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以他人名义生产、经营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

如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应无偿将该等资产、业务或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并赔偿相关损失;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上市公司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2、华威新材料的核心团队成员朱小庆、李琪龙、蒲溢承诺:

“每一核心团队成员应在资产交割日前与华威新材料签订符合上市公司规定条件的不短于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每一核心团队成员应在资产交割日前与华威新材料签订上市公司合理满意的竞业限制协议,其在华威新材料服务期间及离开华威新材料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华威新材料相同或竞争的业务;任一核心团队成员在与华威新材料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全职职务或实质性经营职务,但上市公司书面同意的除外;任一核心团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华威新材料规章制度、失职或营私舞弊损害华威新材料利益等情形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华威新材料应解除该等人员的劳动合同;除上述约定外,上市公司对华威新材料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调整计划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华威新材料《公司章程》规定做出。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3、除核心团队成员外,本次交易后将通过宝生投资间接持有道明光学的其他员工股东承诺:

“每一员工股东应在资产交割日前与华威新材料签订符合上市公司规定条件的不短于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每一员工股东应在资产交割日前与华威新材料签订上市公司合理满意的竞业限制协议,其在华威新材料服务期间及离开华威新材料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华威新材料相同或竞争的业务;任一员工股东在与华威新材料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全职职务或实质性经营职务,但上市公司书面同意的除外;任一员工股东如有严重违反华威新材料规章制度、失职或营私舞弊损害华威新材料利益等情形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华威新材料应解除该等人员的劳动合同;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承诺函,声明和承诺: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八、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支持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重组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九、其他承诺

另外,交易相关方还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关于最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关于最近五年诚信情况的承诺函》等承诺事项,具体承诺内容参见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7-082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投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发生解除质押及被质押事项,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道明投资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49,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8%。累计质押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84,2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13%,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73.81%。

四、大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会出现平仓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道明投资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也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如若出现平仓风险,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道明投资名下尚有65,380,000股股份可用于补充质押;

(2)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彪先生、胡智雄先生各持有道明投资50%股份,两人通过道明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49,600,000股。此外,实际控制人胡智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671,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已质押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1,500,000股,未质押股份为12,171,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实际控制人胡智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191,7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股份均未质押,在需要时上述未质押股份均可用于补充质押。

公司控股股东道明投资未来股权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31日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情况

之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该次上市股份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发行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股票数量:17,349,856股

发行股票价格:10.49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人民币普通股(A股),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新增股票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17年8月21日取得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三、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股票上市数量:17,349,856股

股票上市时间:2017年9月4日

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华威集团、宝生投资和吉泰龙。

本次交易对方对所取得的股份锁定进行了相关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华威集团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并自愿进行锁定,且上述股份解锁时间不早于道明光学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威新材料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资产减值测试专项报告之日,且解锁前乙方各主体已履行了根据资产减值专项报告应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

24个月锁定期满后至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的道明光学股份的50%,剩余股份自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解锁。”

2、宝生投资和吉泰龙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并自愿进行锁定,且解锁前乙方各主体已履行了根据资产减值专项报告应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

五、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华威新材料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华威新材料已向道明光学出具了新的股东名册,并于2017年7月26日办理了公司章程变更备案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于同日取得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华威新材料100%股权已过户至道明光学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7月26日办理完毕。变更后,道明光学持有华威新材料100%股权,华威新材料已成为道明光学全资子公司。

六、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摘要)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保证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实施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等网站。

释义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方案为道明光学以35,000万元的价格向华威新材料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华威新材料100%的股权;同时,道明光学拟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8,2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道明光学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不会到导致道明光学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交易标的定价

本次交易标的的定价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坤元对交易标的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定价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坤元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并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坤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6)496号),截至评估基准日,华威新材料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为35,100.00万元,较审计后的母公司报表股东权益5,373.43万元评估增值29,726.57万元,增值率为553.21%;较审计后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6,101.00万元评估增值28,999.00万元,增值率为475.32%。

经道明光学与华威新材料股东协商,华威新材料100%股权作价35,000万元。

(三)股份发行价格与数量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道明光学向交易对方共计发行股份17,349,856股,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同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道明光学拟通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17,349,856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18,2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具体发行价格由道明光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四)支付现金情况

根据道明光学与华威新材料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现金对价拟一次性支付。在标的资产权属过户至道明光学名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道明光学向香港盈昱支付全部现金对价16,800万元。

(五)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道明光学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349,856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8,2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具体发行价格由道明光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本次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交易费用后的募集配套资金净额用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配套融资未能成功实施或融资金额不足,则道明光学将以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相关费用。

二、本次发行股份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份发行包括:向华威集团、宝生投资和吉泰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的是购买资产部分所涉及的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所涉及的股份发行将在后续实施。

(一)发行股份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为华威集团、宝生投资和吉泰龙。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道明光学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0月26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选取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49元/股。上述发行价格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发行股份数量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道明光学向交易对方共计发行股份17,349,856股,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五)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对所取得的股份锁定进行了相关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华威集团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并自愿进行锁定,且上述股份解锁时间不早于道明光学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威新材料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资产减值测试专项报告之日,且解锁前乙方各主体已履行了根据资产减值专项报告应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

24个月锁定期满后至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的道明光学股份的50%,剩余股份自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解锁。”

2、宝生投资和吉泰龙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并自愿进行锁定,且解锁前乙方各主体已履行了根据资产减值专项报告应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7年6月30日,道明光学的总股本为591,721,032股;道明光学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道明光学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的变动

本次发行前后,道明光学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含高管锁定股)

(二)本次交易每股收益变动影响

(三)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道明光学资产总额增加,净资产相应增加,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四)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道明光学的主营业务为反光材料及反光制品的研发、设计及生产,主要产品包括各规格、各等级的反光

膜、反光布及以反光膜和反光布为原材料制造的反光制品。公司致力于从单一的反光材料生产企业提升到全球少数拥有玻璃微珠型和微棱镜型全系列反光材料生产能力的领先企业,并逐渐转型为综合性功能性膜材料生产企业。

华威新材料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与销售高精密涂布产品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积累了十多年精密涂布工艺技术与产业资源,建设了百级无尘高精密涂布生产基地,并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以及并购的方式,不断推出具备较高技术含量、以进口替代为主要市场定位的高精密涂布薄膜产品。

本次交易的双方均为功能性薄膜制造企业,且华威新材料曾经的主营业务与道明光学目前的主营业务相同,双方属于同行业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有助于道明光学进一步完善其产业结构,丰富其产品种类并使原有的产品进一步升级,提升综合竞争力,并加速达到其转型为综合性功能性膜材料生产企业的战略目标。

(五)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道明光学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经营管理风险。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目前,公司已形成了权责分明、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尽其责、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公司治理实际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六)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七)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1、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华威新材料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对方华威集团、香港盈昱、吉泰龙、宝生投资及颜奇旭、相小琴夫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自承诺作出之日起,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该等单位提供服务;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以他人名义生产、经营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

如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应无偿将该等资产、业务或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并赔偿相关损失;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上市公司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2、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威新材料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上市公司不会因此新增持续性关联交易。为充分保护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利益,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对方华威集团、香港盈昱、吉泰龙、宝生投资及颜奇旭、相小琴夫妇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本人及本人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上述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严格遵守市场价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没有市场价的交易价格将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6年10月25日,道明光学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

2、2016年10月25日,道明光学与华威集团、香港盈昱、宝生投资、吉泰龙等华威新材料的股东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3、2016年11月25日,道明光学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

4、2016年12月12日,道明光学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7年4月13日,本次交易方案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6次会议审核,获得有条件通过。

2、2017年7月10日,道明光学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华威世纪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69号),本次交易正式获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根据华威新材料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华威新材料已向道明光学出具了新的股东名册,并于2017年7月26日办理了公司章程变更备案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于同日取得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华威新材料100%股权已过户至道明光学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7月26日办理完毕。变更后,道明光学持有华威新材料100%股权,华威新材料已成为道明光学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验资情况

2017年8月1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07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7月31日,上市公司已收到华威集团投入的价值129,500,000.00元的华威新材料37.00%股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12,345,09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17,154,910.00元;已收到宝生投资投入的价值为41,860,000.00元的华威新材料11.96%股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3,990,467.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7,869.533.00元;已收到吉泰龙投入的价值为10,640,000.00元的华威新材料3.04%股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1,014,299.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625,701.00元。截至2017年7月31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609,070,888.00元,累计实收资本609,070,888.00元。

(三)本次股份发行登记事项的办理情况

2017年8月21日,道明光学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向华威集团、宝生投资、吉泰龙发行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道明光学已办理完毕本次新增股份17,349,856股的登记手续。

(四)配套募集资金股份发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道明光学尚未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道明光学将在证监会批文的有效期内,择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发行。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验资工作;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该事项的办理合法、有效。

三、现金对价的支付

道明光学应向交易对方香港盈昱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共计168,000,000元,其中应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15,800,870.40元,扣税后实际支付152,199,129.60元。道明光学分别于2017年8月17日支付50,000,000元现金对价,于2017年8月21日支付剩余102,199,129.60元,已完成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的支付。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道明光学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自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核准以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道明光学鉴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道明光学董事会同意提名胡智彪先生、胡智雄先生、尤敏卫先生、胡刚进先生、何健先生、陈樟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陈良照先生、蔡宁先生、陈婧女士为道明光学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并分别经2017年7月17日、2017年8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换届属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并非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变化。对须更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备义务。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2016年10月25日,道明光学与华威集团、香港盈昱、宝生投资、吉泰龙等华威新材料的股东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1、业绩承诺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承诺,华威新材料在利润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如下:

注1:2016年标的公司实现经审计后并剔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需确认股份支付因素影响后的净利润为2,700.00万元。

华威新材料实际实现净利润的确定将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执行,即以经道明光学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威新材料进行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2、承担利润补偿义务的主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交易各方均依据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针对本次交易做出的重要承诺情况如下: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承诺函,声明和承诺: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2、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支持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重组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吕笑梅、胡敏超、尤敏卫、胡慧玲、郭育民、张光贵、吴梅丹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

就自查期间的交易情况,吕笑梅、胡敏超、胡慧玲、郭育民分别确认及承诺如下:

“1、在道明光学2016年6月22日停牌前,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或决策过程,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消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道明光学股票;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道明光学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道明光学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道明光学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3、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就自查期间的交易情况,尤敏卫确认及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自 2016年6 月7日开始筹划,本人作为内幕消息知情人参与本次交易。在本人参与本次交易筹划至道明光学6月22日停牌之日,本人从未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消息,从未有向任何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买卖道明光学股票;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道明光学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道明光学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道明光学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3、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张光贵对自查期间的交易行为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如下:

“1、在道明光学2016年6月22日停牌前,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或决策过程,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消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道明光学股票;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道明光学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于道明光学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道明光学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3、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4、在道明光学复牌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道明光学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道明光学的股票。5、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均交予上市公司。”

就自查期间的交易情况,吴梅丹确认及承诺如下:

“1、在道明光学2016年6月22日停牌前,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或决策过程,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消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道明光学股票;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道明光学股票的行为,系在道明光学公告关于本次交易的预案并复牌后进行,系本人依赖于道明光学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道明光学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3、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4、华威新材料的全体股东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华威新材料的全体股东分别承诺:“本公司承诺,就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交易对方及颜奇旭、相小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道明光学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转让方华威集团、香港盈昱、吉泰龙、宝生投资及颜奇旭、相小琴夫妇承诺:

“自承诺作出之日起,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该等单位提供服务;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以他人名义生产、经营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

如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应无偿将该等资产、业务或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并赔偿相关损失;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上市公司、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上市公司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6、朱小庆、李琪龙、蒲溢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华威新材料的核心团队成员朱小庆、李琪龙、蒲溢承诺:

“每一核心团队成员应在资产交割日前与华威新材料签订符合上市公司规定条件的不短于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每一核心团队成员应在资产交割日前与华威新材料签订上市公司合理满意的竞业限制协议,其在华威新材料服务期间及离开华威新材料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华威新材料相同或竞争的业务;任一核心团队成员在与华威新材料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全职职务或实质性经营职务,但上市公司书面同意的除外;任一核心团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华威新材料规章制度、失职或营私舞弊损害华威新材料利益等情形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华威新材料应解除该等人员的劳动合同;除上述约定外,上市公司对华威新材料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调整计划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华威新材料《公司章程》规定做出。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7、本次交易后将通过宝生投资间接持有道明光学的其他员工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除核心团队成员外,本次交易后将通过宝生投资间接持有道明光学的其他员工股东承诺:

“每一员工股东应在资产交割日前与华威新材料签订符合上市公司规定条件的不短于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每一员工股东应在资产交割日前与华威新材料签订上市公司合理满意的竞业限制协议,其在华威新材料服务期间及离开华威新材料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华威新材料相同或竞争的业务;任一员工股东在与华威新材料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全职职务或实质性经营职务,但上市公司书面同意的除外;任一员工股东如有严重违反华威新材料规章制度、失职或营私舞弊损害华威新材料利益等情形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华威新材料应解除该等人员的劳动合同;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8、华威集团、香港盈昱、吉泰龙、宝生投资及颜奇旭、相小琴夫妇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对方华威集团、香港盈昱、吉泰龙、宝生投资及颜奇旭、相小琴夫妇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本人及本人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上述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严格遵守市场价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没有市场价的交易价格将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

9、华威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各方同意并确认,华威集团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并自愿进行锁定,且上述股份解锁时间不早于道明光学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威新材料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资产减值测试专项报告之日,且解锁前乙方各主体已履行了根据资产减值专项报告应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

24个月锁定期满后至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的道明光学股份的50%,剩余股份自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后解锁。”

10、宝生投资、吉泰龙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各方同意并确认,宝生投资和吉泰龙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并自愿进行锁定,且解锁前乙方各主体已履行了根据资产减值专项报告应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承诺各方已经或正在正常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1、道明光学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2、中国证监会已核准道明光学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349,85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8,2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道明光学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3、道明光学与交易对方须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相关约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作出承诺的承诺方须继续履行其就本次交易作出的相关承诺。

4、道明光学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之日,上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上述本次交易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九、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认为:

“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批准、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及股东变更登记手续,道明光学已办理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及相关验资事宜;道明光学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该事项的办理合法、有效;道明光学已就本次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道明光学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及其管理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的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发行已获交易各方批准,并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各方有权按照上述批准及核准实施本次交易;

2、道明光学与交易各方已按照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标的资产过户、备案、验资、新增股份登记、现金对价支付等手续,实施了现阶段应实施的全部事项;

3、道明光学尚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并实施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等事项。道明光学办理上述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本次向华威集团、宝生投资和吉泰龙发行新增17,349,856股股份已于2017年8月21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预登记手续。

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首日为2017年9月4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交易涉及的配套募集资金部分股份发行待后续办理,道明光学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证券代码:002632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首日为2017年9月4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规定,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新增股份的锁定期

本次交易对方对所取得的股份锁定进行了相关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华威集团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并自愿进行锁定,且上述股份解锁时间不早于道明光学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威新材料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资产减值测试专项报告之日,且解锁前乙方各主体已履行了根据资产减值专项报告应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

24个月锁定期满后至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有的道明光学股份的50%,剩余股份自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解锁。”

2、宝生投资和吉泰龙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并自愿进行锁定,且解锁前乙方各主体已履行了根据资产减值专项报告应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