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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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7-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7-166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05年10月11日、2011年3月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诉讼进展公告》(详见公司2005-25、2011-07号公告),发布了关于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端追加为被执行人一案。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执监110、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2002)长执字第64号民事裁定、(2001)长执字第154号民事裁定及(2003)长执监字第69号驳回通知书。

一、裁决情况

(一) (2017)吉01执监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是关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并非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8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三农公司对绿野公司的股权受让与转让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故(2002)长执字第64号裁定适用上述法律法规追加三农公司承担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撤销。本院以(2003)长执监字第69号通知书驳回三农公司异议错误,亦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1)第十四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本院2003年7月29日作出的(2002)长执字第64号民事裁定;

2、 撤销本院2004年4月22日作出的(2003)长执监字第69号驳回通知书。

(二) (2017)吉01执监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 撤销本院2003年7月29日作出的(2001)长执字第154号民事裁定;

2、 撤销本院2004年4月22日作出的(2003)长执监字第69号驳回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此裁定已生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执监110、111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