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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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7-04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日14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下午15:00—2017年9月1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日9:30-11:30、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东大街东首史丹利集团办公楼会议室

4、召集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文班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0,973,7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5714%。

2、现场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0,918,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5667%。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7%。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文班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武志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0,973,754股,同意700,931,454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42,3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2,72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72%;反对42,3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武志杰先生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0,973,754股,同意700,921,754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52,0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63,02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71%;反对52,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2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0,973,754股,同意700,931,454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42,30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2,72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72%;反对42,3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曲惠清律师、刘鑫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