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9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公告

2017-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天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7-11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7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净利润为盈利1,416万元至3,777万元;2017年2月28日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盈利1,483万元;2017年4月25日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暨年报一季报延期及股票复牌公告》,修正后年度净利润为一-25,216万元,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公司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导致上述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出现重大更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傅淼、时任董事长马兴法、时任总经理沈高伟、时任财务总监沈吉美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浙江证监局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强化勤勉尽责意识,提高风险把控能力。公司管理层也将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完善并严格规范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股东权益,在今后的工作中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